「中亞最壕」哈薩克的基本法律制度
來自專欄 陳波一帶一路法律智庫
「中亞最壕」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投資必看!(下)
哈薩克位於中亞,是世界上最大的內陸國家,領土面積達到272.4萬平方公里全球排名第九。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內陸國家,俄羅斯、中國、吉爾吉斯斯坦、烏茲別克以及土庫曼都是其鄰國。截止2013年,該國的總人口已經達到1.7億(全球排名第61位),但總體來講,人口密度不大,每平方公里分布的人口尚不足6人。
接上文,波姐再來和大家介紹一下這個「中亞最壕」國家的商事法律制度,一帶一路中哈經貿投資怎能錯過!?
二、商事法律制度
貨幣制度
哈薩克於1993年開始發行貨幣,本國貨幣為堅戈,包括面值從1至10000不等的紙幣和硬幣。哈薩克在1999年實現了本國貨幣與外幣之間的自由兌換。截止2015年1月13日,堅戈兌換美元的匯率基本穩定在186.55:1,堅戈兌換歐元的匯率基本穩定在207.31:1。哈薩克大城市部分兌換點也可以自由兌換人民幣。
外匯管理
哈薩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均實行有條件的可自由兌換。其中,經常項目下的交易應在180天內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還可延期;資本項下,只要雙方有協議,在辦理一定手續後,資本即可自由進出。
自2007年7月開始,哈薩克外匯管理制度實行歐洲國家標準,取消外匯業務許可制度,實行通報制度。企業在繳納了各項應繳稅款之後,即可向境外自由匯出利潤,除銀行收取的必要匯費外,無需繳納任何其他費用。個人和法人在向銀行提供了必要證明材料之後,均可通過銀行向境外匯出其合法的外匯收入,其在銀行開設賬戶、辦理存款以及匯款等業務必須有稅務登記號。
銀行規則
哈薩克實行兩級銀行制度。其中央銀行是哈薩克國家銀行,屬於一級銀行;其他銀行為二級銀行。哈薩克全境共三十八家二級銀行。
1992年出台的《哈薩克國家銀行法案》,認定國家銀行是哈薩克國家中央銀行,其第四款明確規定了國家銀行作為哈薩克央行的權力與職責。
根據該條款,國家銀行有權批准設立新銀行、有權批准銀行進行特定的交易行為、對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管、依據哈薩克有關銀行的法律規則對違反其規定的銀行予以處罰、頒布規制銀行的法律法規、協助完善審計工作並協助制定銀行對有關信息的披露制度。
稅收制度
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哈薩克加強了稅務立法。目前其實行的是2001年頒布《納稅及其他強制核算費用法》經2007年修訂後的版本,該法案的最大特點是取消了納稅主體刑事責任的規定,僅規定納稅主體交納稅費的義務,而違反該法案應追究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則由《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行為法典》和《哈薩克共和國刑法典》予以規定。
貿易立法
哈薩克貿易領域的主要法規政策包括《工商登記法》、《稅法典》、《外匯調濟法》、《許可證法》、《標準法》、《補貼與反補貼法》、《反傾銷法》、《海關事務法》、《保障措施法》、《專利法》、《商標、服務標記及原產地名稱法》、《著作權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銀行法》、《金融租賃法》、《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監管法》、《建築法》、《電訊法》以及《反壟斷法》等。
其中,調整企業活動的立法主要包括《國有企業法》、《股份公司法》、《有限和補充責任公司法》、《信貸公司法》,上述規定對不同商事組織從事不同領域的商事活動進行了較為完善的規制,反映出了目前哈薩克主要的公司企業形態及其主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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