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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定義(二):階梯式描述

信託的定義(二):階梯式描述

來自專欄 跟我學離岸信託

我們知道公司是一個法人實體,而信託不是一個法人實體,而是,一個協議,一個契約,一個法定的契約,也就是有約束力的契約,信託協議中的各方按照信託法和信託協議來執行這個契約,從而來調和分離的法定所有權和受益權之間的關係。

所以什麼是信託呢?我們心目中應該還有上一頁PPT中的父親設立家族信託的圖景,然後按照這七層描述,一層一層的來發現。

第一層:信託這個契約定義了一個義務,而不是一個權利,當資產轉移給信託公司的時候,意味著責任,而不是權利和好處,因為受益權屬於受益人,而不是信託公司;

第二層:這個義務是有約束力的,信託要依照信託法,受託人必須依法依照協議行事,即使是一個自由裁量信託也有一定之規,法院是最終的裁判者,而且受託人有無限的連帶責任;

第三層:這個約束力是約束誰的呢?是約束受託人的,但信託公司取得資產的時候,他並不能任意妄為,而是收到約束,信託協議的核心就是如何讓受託人持有,同時約束和引導受託人去管理和處置資產的能力和方式;

第四層:那麼誰可以去實施第三層裡面提到的對受託人的約束呢?就是受益人。比如受益人有權讓受託人提供財務數據,要求審計,甚至要求解散信託;

第五層:這種約束能夠存在需要有衡平法為基礎,一個信託必須選擇適用的法律,有些國家雖然有信託,但並不意味著能夠按照衡平法的原則去執行,比如中國信託理論上可以做為家族財富的頂層設計的工具,但所有權和受益權的這種分離到底有多徹底,並沒有經歷判例的檢驗,所以很難下定論。

第六層:受益人要約束受託人的,受託人對受益人有義務,這種義務的指向是信託的資產,但信託資產不存在的時候,信託關係就沒有了,信託也就不存在了。信託資產不是信託公司的資產,二者不在同一個資產負債表中。

第七層:信託資產的來源來自委託人,也就是資產原來的所有人,就是我們上頁PPT中的父親,他將資產注入信託的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通過信託協議來進行贈予。所有向信託贈予的人都是信託的委託人。

以上我們通過階梯式的描述總結了信託的定義,通常中國客戶的「受託人會任意妄為」的那種擔心,可以通過層層解釋信託的義務的方式來抵消。但法律本身的確有局限性,尤其面對複雜的應用場景的時候,這些約束往往不能全面展開,這個時候的信託協議關係需要更多的層面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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