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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系P2P業務的關鍵節點

銀行系P2P業務的關鍵節點

來自專欄 李虹含

隨著P2P互聯網金融龍頭企業的退出,以往被視為藍海的P2P網貸業務,似乎逐漸陷入泥沼之中。商業銀行是否要趁此機會,發展銀行系的P2P業務成為一個有趣的議題。

現有互聯網金融產品「天花板效應」已現,以餘額寶為首的各類「寶寶類」貨幣基金產品引爆了2013年的互聯網金融年,各家銀行也紛紛推出類「餘額寶」產品(如:華夏銀行於2014年8月29日推出,華夏銀行直銷銀行產品——普惠寶,代銷萬家貨幣基金),但各大銀行系寶寶類產品的收益普遍不高,認購數額、增長速度方法均已出現瓶頸。

互聯網時代「贏家通吃」效應已顯,且互聯網金融產品啟迪了民眾的理財、投資意識,讓更多國人參與到投資活動當中,完成了「寶寶類產品」其歷史使命。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產品的典型性代表,銀行是否可以利用P2P業務展開對互聯網金融的反擊亦未可知。

對於商業銀行進入P2P 網路借貸行業,不能照搬某種現行的P2P 運營模式,需要結合自身經營管理優勢,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進行統籌設計。

(一)P2P貸款機構的成立形式

按照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監管要求,各家銀行不能通過內設專業部門從事P2P 網路借貸業務。建立全資子公司或控股類公司開辦P2P業務既可以保證風險隔離,也可以使P2P貸款在出現問題時隔離聲譽風險。目前較為成熟的網貸公司或組建新的公司都可以達到這種目的。由於大部分網貸公司積累了較多客戶並擁有相對成熟的管理經驗,銀行業在收購之後能夠較為迅速地開展P2P業務,現階段的P2P公司註冊資本大部分在500萬元左右,銀行完全有實力實現全資收購。

如果採取組建子公司形式有助於藉助自身品牌,充分發揮銀行業的管理經營及服務網路優勢,建立新的銀行業務模式,幫助銀行業務轉型。

(二)P2P貸款的經營模式選擇

由於P2P貸款的特殊性,根據第一部分論述的P2P貸款經營模式中,與擔保公司合作,對項目提供擔保是開展業務的必要條件之一。擔保的主要意圖在於避免自營模式存在的法律風險(包括超範圍貸款、非法違規集資的嫌意);同時,歸避傳統信貸業務的風險,與銀行業現有信貸業務相結合;而且,可以加強與金融同業特別是擔保企業的交流,為網貸擔供風險屏障。

(三)P2P貸款的投資與融資客戶篩選

銀行系P2P在融資客戶的篩選上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對提交貸款需求但難以滿足銀行信貸條件的中小微、個人客戶,推薦使用P2P融資平台;另外,一些資金需求較為迫切的用戶,也可以推薦使用銀行自有P2P平台進行融資;合作企業(擔保公司、小貸公司等)提供的客戶也可以使用P2P方式融資。這樣既避免了在客戶篩選過程當中的客戶流失,也使P2P貸款的風險得到了有效隔離。

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講,商業銀行擁有大量的網點、電子銀行網路、營銷服務人員,在宣傳P2P投資產品方面具有重要的優勢。

(四)P2P業務的貸款定價與服務收費

貸款定價:由於P2P網貸現存網上競價和事先設定貸款定價兩種形式。網上競價要求投資者對風險、利率等金融市場行情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流程複雜,用戶體驗不佳。最好採用網上競價和預先設定兩種形式結合的方式,或先網上競價,額度不足部分再用預先設定形式。既要以增加人氣,也可以促使項目募集快速成交。

服務收費:選擇P2P業務模式經營,銀行存貸利差間的套利空間變小,其收入來源依靠於提供信息溝通和產品來獲取服務費用。但銀行可以對投資和融資者雙向收費,也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商業銀行的收入來源渠道。

(五)保持並利用好銀行的風險控制優勢

風險控制是傳統商業銀行的業務強項,在P2P 網貸的風險主要集中在違約風險和中間賬戶的監管缺位。商業銀行利用自身優勢開展風險防控的同時也要加強於擔保公司的合作,並從融資者和投資者兩方面進行監督。對融資者來說,要求提供抵押、擔保證明,同時控制額度;對投資者來說,在商業銀行普遍開展直銷銀行的大背景下,要核實投資者身份,防控利用P2P貸款業務漏洞進行洗錢和操作風險、技術風險等業務風險出現,銀行系P2P業務也要控制系統性風險。

總之,商業銀行在謹慎探索、積極開拓、多方合作、融入學習的態度下擁抱P2P網貸業務,在業務中加入互聯網金融將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經營優勢,發展P2P業務的同時,實現自身經營業務轉型,同時增加銀行自身的同業競爭力。

(微信訂閱號:李虹含,ID:yingtonghuo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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