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招股說明書的正確打開方式
來自專欄 利亞說法
2005年1月,王先生創立某視頻網站,2006年初王先生與楊女士認識,2007年8月結婚,2008年8月由王先生提出離婚,王先生提出離婚時業已成立了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網路公司),用以獲取在中國運營視頻業務所必需的拍照,並已經完成了四輪融資。王先生在該公司中占股95%。楊小姐認為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到夫妻共有財產問題,遂提起訴訟,對這部分股份的一半予以權利主張,法庭隨後凍結了該公司 38%的股份進行保全,禁止轉讓。
這個案件的關鍵是:76%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認以及如何確認這一部分股權的價值?
從專業的角度看,由於該公司業已準備在NSDQ上市,我們可以從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網站下載了該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仔細查看招股說明書,可以清楚找到創始人王先生在各個時間節點所擁有的股權份額及股權估值。
我們可以給這個案件取個名字:離婚案中,招股說明書的正確打開方式。這個案件後來和解結案,據說王先生爽快的付了該部分股權估值的1/2後恢復了自由身,從這種角度上講王先生不失為一個爽快人。
資本市場上,什麼樣的故事都可能發生,接下來,我們來聊聊另一則著名的故事。
2015年8月8日,著名B2C公司創始人劉先生和章女士的結婚照在互聯網上刷屏。緊接著又暴露出一條新聞:該著名B2C公司董事會在2015年5月批准了一項針對公司董事長兼CEO劉先生的為期10年的薪酬計劃。劉先生每年只拿1元現金形式底薪(cash salary)和零元現金形式獎金,同時,劉先生被授予了涉及26,000,000股公司A級普通股的購買權(行權),涉及股票規模約佔該公司總股權的0.9%,在該10年期限內,公司不得再向劉先生授予額外股權。[該公司在NASDAQ上市,目前股價39.31美元左右,26,000,000股涉及的金額是1,022,060,000美元]
那麼,該26,000,000股的股票購買權(行權)是劉先生的婚前財產還是劉先生和章女士的婚後共同財產?請注意,劉先生獲得是在未來10年擁有該26,000,000股A股購買權(行權)。
就這段文字,我的理解為,未來10年,滿足行權條件時,劉先生可以以約定對價購買26,000,000股A股。不論劉先生此舉屬於正常商業運作還是屬於對章女士的制約,其實是太陽底下並無新鮮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前取得股票期權,離婚後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批複》(粵高法民一復字[2009]5號)指出:「xxx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通過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該部分股票財產權益,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可以取得財產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廣東高院的上述回復,針對的是企鵝公司某員工的離婚案,該員工在婚前獲得企鵝公司期權,在婚內滿足行權條件,離婚後該員工行權購買企鵝公司股權,廣東高院認為其雖然在離婚後才行權,但在婚姻持續期間,行權條件已經滿足,故此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雖然並非是判例法國家,但廣東省高院的這個回復還是具有重大參考價值。
看來,太陽底下並無新鮮事,劉先生此舉屬於正常商業運作還是屬於對章女士的制約,都已經由前車之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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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陳利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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