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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廊為什麼難以推行?

地下管廊為什麼難以推行?

來自專欄 股金奇談2015年8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地下綜合管廊並投入運營,反覆開挖地面的「馬路拉鏈」問題明顯改善,管線安全水平和防災抗災能力明顯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網式架空線,城市地面景觀明顯好轉。

為什麼國務院如此重視?很簡單,8月之前是6、7月的雨季,國內洪災泛濫,引起了重視。

2015年全國20個省(區、市)2079萬人受災,死亡108人、失蹤21人,緊急轉移安置107.2萬人,農作物受災1717千公頃,倒塌房屋4.4萬間……今年以來,暴雨洪水已經直接造成了約353億元的經濟損失,強度為歷年罕見。

而在《指導意見》中有一條,「實行有償使用。具體收費標準要統籌考慮建設和運營、成本和收益的關係」。有償?我在自己家房子下面用下水道還要錢?大概是這麼個意思,這就牽扯到了歸屬權問題。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具有兩個鮮明的特點,第一,它要佔據城市地下空間,第二,它是公共基礎設施。這兩個特點為綜合管廊具有國家所有的屬性提供了佐證,初步具備強制性來源。但是仔細對照物權法的相關條款,對城市地下空間的國家權屬並沒有直接表述,這不免令政府的強制性打上引號。

對應《物權法》第二篇第五章中的國家所有權,從第四十六條到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其中沒有就城市地下空間權屬給出嚴格定義

同樣《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就綜合管廊而言,發起建設的主體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建設標的具有提供公共服務性質。這就為地下管廊在權益上首先打了個問題,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大問題是,地下管廊建設過程中會牽涉到國家多個部門,大家都知道一旦國家部門開始扯皮,那什麼事都沒法幹了。

地下管廊運營會牽涉到自來水管、污水管、電力管線、煤氣管、通訊電纜等管線權屬單位的利益。上海張楊路地下管廊就曾遭遇被閑置的尷尬,原因是有權屬單位故意避開張楊路,寧願選擇在周邊道路開挖鋪設管線也不願意入廊。要一次性動這麼多既得利益集團的蛋糕,還是需要時間精力和國家的決心的。

第三個問題,一個是建設成本和運行維護成本比較高,在建設和運營成本分攤等問題上,國內還沒有形成一套成熟完善的運作模式,制約了地下管廊的發展。一個是地下管廊的建設和運行牽涉多個部門,會改變現有利益格局。最重要的是,入廊工作的協調難度大,一個是地下管廊本身是公益性的項目,缺乏盈利能力,政府財政支持的模式不可持續。

因此地下管廊似乎不是我們想像的那樣,國家一推行,地方加碼干,就能實現的,還需要更多更市場化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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