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婚內忠誠協議的效力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節選)
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訂立如一方發生婚外情或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內容的承諾或保證書,另一方起訴以夫妻財產約定為由請求確認協議、承諾或保證書有效並要求據此分割財產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訂立如一方發生婚外情或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內容的承諾或保證書,是對特定條件成就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非屬《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規定,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對此協議、承諾或保證書的效力應不予確認。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過錯且導致離婚,另一方無過錯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綜合考慮過錯情況等,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點評: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訂立「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俗稱,凈身出戶),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內容的承諾或保證書,是有前置事由的,也就是一方之前存在過婚外情或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而受害方為了保全自己的財產或人身,在侵權方承諾或保證的情況下才願意繼續與侵權方共同生活。對於受害方來說,一紙協議代表著承諾與保證,是一種安全感的歸屬。當侵權方再次出現侵權行為時,受害方有權要求侵權方根據協議、承諾或保證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院如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只要侵權方表示反悔的,就確認協議、承諾或保證未發生效力的,則較難去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畢竟,讓受害者去相信法官的自由心證,倒不如去相信協議、承諾或保證的效力。另外,從證明責任角度考慮,受害方作為無過錯方,需要向法庭舉證證明侵權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過錯而導致離婚的,否則受害方將無法要求法院在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考慮過錯的因素而平衡雙方的利益。
從簽訂過程和約定內容來看,如果忠誠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沒有欺詐行為,也沒有脅迫之舉;其約定的內容合情合理,對約定的財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且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的,應當認定該忠誠協議合法有效。(引用:周芳潔、陳宙華:《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如何認定》,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9/id/1082482.shtml,2013-09-11)
結論:個人認為,上述協議、承諾或保證屬於附成就條件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承諾一方應根據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除非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否則不應直接否認合同的效力。
轉載自本人同名微博:錢晨成律師(201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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