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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股權轉讓中常見的法律問題

股權轉讓是每一個公司在發展道路上都會碰到的事情。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許多法律問題,本文整理了一些常見的股權轉讓法律問題供大家參考。

1.什麼是股權轉讓?

答: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2.股權轉讓有哪些方式?

答:股權轉讓可以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

直接轉讓是指出讓人將屬於自己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受讓人;間接轉讓是指出讓人與股權並非通過雙方意思一致的方式轉讓,包括繼承、公司合併等情況。

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的現實意義在於,部分股權轉讓交易如果從直接轉讓變成間接轉讓可以實現避稅的效果。

3.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答: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內部轉讓完全自由,而外部轉讓則需要經過半數的其他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此外,由於《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對股權轉讓有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特殊規定,則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4.實現股權轉讓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續?

答:一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經過以下手續:

(1)首先需要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欲相關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3)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4)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5)在上述文件簽署後30日內,向稅務部門交納相關稅款,再向公司註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5.公司股權變更(股權轉讓)應提交什麼材料?

答:需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企業申請登記委託書原件(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5)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簽署);

(7)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涉及國有產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辦理公證或見證<本款屬於深圳的地方規定>);

(8)股東的資格證明複印件(核對原件);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權必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6.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違約責任;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12)通知義務、聯繫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7.股權轉讓合同從何時生效?

答:股權轉讓合同不屬於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8.在深圳,股權轉讓需要公證的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深圳市經濟特區公證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企業產權、股權轉讓應當辦理公證,但經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或者確認的不在此限。

9.股權轉讓協議,有沒有指定的公證處?外地的公證處可否辦理?

答:沒有指定的公證處,外地的公證處也可以辦理。

10.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請問:股權轉讓之日是否指轉讓協議公證之日?

答:不是。應是指股權轉讓協議簽定(生效)之日,不是公證或簽證之日,但是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1.股東可否無償轉讓股權?

答:可以,股權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

12.股東原價或低價轉讓,如何納稅?

答:稅務機關核定後處理,看是否屬於低價或者規避稅收行為後決定處理。

13.股權轉讓是否要求股東本人親自辦理?

答:不需要。

14.公司同時申請股權、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及董事、監事、經理備案的,需要提交股權轉讓決議、修改後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住所變更決議、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組織機構人員任免書等文件時,文件由誰簽署?

答:股權轉讓決議由原股東簽署,修改後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其餘文件根據章程規定由新股東、新董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簽署。

15.章程如果僅就股權轉讓的結果修改了章程的相應條款,沒有涉及章程其他條款的變動,此章程修正案僅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是否有效?

答:有效。此章程修正案可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無需股東確認。如果提交的是經股東會確認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更加有效。

16.股權轉讓是否就是轉讓出資額?

答:新的公司法明確了股東轉讓的是股權。股東出資後,其財產權已歸公司所有,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是股權,故轉讓的應是股權,而不是修改前的《公司法》所表述的「出資」。

17.股權轉讓後,應作哪些變更記載?

答: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18.公司辦理股權轉讓,股東會的決議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會的決議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

19.股東之間內部轉讓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是否有轉讓額度的限制?

答:沒有限制,可視股東的意願,可以是部分或全部股權轉讓。

20.股東能否單方面將所有的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方?

答:不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1.兩個以上股東都要購買轉讓股權的,應如何處理?

答: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2.其他股東以各種方式拒絕回應,如何實現股權轉讓前的書面通知?

答:可以通過在一定級別的報紙上發布轉讓告示,結合寄發雙挂號信給其他股東的方式實現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未回復的,可以視為其同意股權轉讓。

23.其他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又不願意優先購買的,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不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

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股權轉讓,又不願意優先購買,導致股權轉讓因缺少公司的議決而無法實現,轉讓股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24.小股東不同意大股東轉讓股權,又無力實現優先購買時該怎麼辦?

答:如不願意與新加入的大股東合作,可以選擇對外轉讓股權,實現退出。

25.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否有權轉讓股權?

答: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

26.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轉讓股權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答:首先,因為名義股東才是股東名冊登記的股東,所以需要名義股東配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否則一旦發生爭議會存在履約不能的風險,會增加訴訟風險。其次,需要公司其它股東過半數以上同意。

27.公司的法人股東被吊銷執照,如何辦理該公司股權轉讓?

答:由被吊銷公司的清算組代表法人股東行使權利,辦理該公司股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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