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買賣

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買賣

夫妻存續期間購買房產,視為夫妻共同房產。但中國社會依然很難擺脫舊式父系社會的殘留想法。很多時候都是男人在賺錢,所以買房的時候,似乎很「理所當然」的只寫了男方一人的名字。可其實即使女方名字不在房產證上,該房子依然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當男方私自將該房屋賣掉的時候,女方可以無權處分為由訴訟。

不過買房者並不需要害怕因女方的訴訟而導致退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善意購買」是指買房者不知道該房子是其夫妻共同房產,並不是惡意串通男方進行購買;「支付合理對價」是指購買房屋的價格是合理的,而不是過於低或者過於高的價格;「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說明買房者已實際取得該房屋產權。

那麼在此種情況下,買房者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取得該房屋,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上述法條還需要要求一點即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那麼若是「善意購買」並且「支付合理對價」,但是並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買房者該怎麼辦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即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無權處分為由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也是不支持的。故此買賣合同有效,那麼簽訂合同雙方就要履行合約。買房者就可據此要求賣房者與之辦理過戶手續。上海房屋交易中心在處理這種夫妻共同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產權過戶時,只需要產權登記人一人到即可,並不需要夫妻共同到場。而有些地方是需要夫妻雙方到場,這時可能會導致產權無法過戶,那麼買房者就可以要求賣房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買房畢竟是一件大事,買房者在買房時還是要審慎從事,但是在遇到這般的事情的時候,也不必焦心,法律總是保護善意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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