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濤刑法案例匯總1~10

柏浪濤刑法案例匯總1~10

來自專欄 上律指南針教育

1、拋屍案

甲乙二人殺丙,將丙打成重傷昏迷,血肉模糊,以為其已經死亡。二人開車將「屍體」拉到一口井邊,準備將「屍體」扔下去。這時候,「屍體」忽然睜開眼睛,對二人說:你們想幹嘛?二人嚇得魂飛魄散,將丙丟在井邊,趕緊開車逃離。丙呼救,被路人救活。甲乙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形態是怎樣的?

拋屍案解析:

許多同學根據嚇得魂飛魄散逃離來判斷未遂或中止,然而,此時甲乙的行為不是故意殺人行為,而是過失行為,而過失行為是沒有犯罪形態的。這個點是個坑。本題的答案其實比較清晰,就是殺人未遂,想殺人,因為意志以外原因,前面的故意殺人行為沒有導致人死亡,未得逞。 ????

2、熟睡案

一男子看見一個女子在草坪上熟睡,感覺十分漂亮和喜歡,就把一個最新的蘋果手機放在她包里給她,然後留上自己電話號碼。男子走後,甲把女子包里的手機拿走,當時女子仍熟睡。甲是定盜竊還是侵佔?

熟睡案解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女子是否佔有手機。一個人佔有財物,原則上要求客觀上具有佔有事實,主觀上具有佔有意思。男子將手機悄悄地放到女子包里,在客觀上該手機處在女子的實際控制範圍內,女子具有佔有事實。主觀上由於女子睡著了,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沒有佔有意思。但是佔有意思是可以推定的,不要求有現實的佔有意思。例如送奶工將牛奶放在顧客家門口,顧客當時不在家,也不知道該牛奶的存在,但是仍然推定顧客有佔有意思,顧客在佔有牛奶。同樣的道理,男子將手機贈送給女子,並放進女子的包里,就可以推定該女子具有佔有意思,該女子佔有手機。因此甲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佔有,構成盜竊。

3、煤氣中毒案:

一個長期受丈夫虐待的妻子想通過打開自家天然氣的方式把丈夫殺死。某天,她趁著房間里只有丈夫一個人睡覺,就打開了廚房的天然氣,帶著自己的兒子出了門。過了一段時間後,等她帶著兒子回到了房間,就以為躺在床上的丈夫已經被天然氣給熏死了。但兒子馬上打開了房間的窗戶,並哀求自己的母親去救父親。這位妻子念及多年夫妻情分,最後還是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自己的丈夫送到了醫院。事後,司法部門鑒定的結果是,這位丈夫沒有因此受到任何傷害,當時屋內的天然氣含量根本無法致人死亡或者傷害,但是如果繼續漏氣的話,可能達到一定的濃度而引起爆炸。對妻子如何處理?

煤氣中毒案解析:

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個犯罪形態有個共同的上位概念,是未完成形態。犯罪既遂有個上位概念,是完成形態。犯罪未完成形態與犯罪完成形態,有個共同的上位概念,是犯罪終局性形態。因此應當先尋找犯罪終局性形態出現在哪個時間節點?犯罪終局性形態的誕生,要求兩個條件,第一,客觀上,犯罪行為完全結束,第二,主觀上,犯意完全消除。

妻子的犯罪過程有兩個時間節點,第一個是離開現場,第二個是回到現場救人。第一個時間節點,離開現場時,犯罪行為已經終了結束,但由於心中還在等待死亡結果的發生,犯意並沒有完全消除,所以沒有呈現終局性形態。終局性形態應當是回到現場救人。在這個時間節點,妻子存在認識錯誤,主觀上以為自己是犯罪中止,客觀上實際是犯罪未遂,客觀上不是不能犯,因為畢竟對法益有危險。對此應當看主觀,主觀以為是什麼就定什麼。對於妻子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4、前夫鬧事案

2010年除夕夜,張某陪著已經身懷六甲的妻子武某在岳父家過年。武某的前夫王某醉酒後不請自來,為了避免發生正面衝突,張某、武某在卧室迴避。不料王某卻持刀闖入卧室,雙方沒說兩句便起了衝突。王某將上前阻攔的武某胳膊劃傷,後又撲上去把張某壓在身下毆打。張某奪下王某手中的刀向對方連刺3刀後,才掙脫出來。張某看到王某身上的血後,趕緊讓妻子撥打120急救電話,但王某最終仍不治身亡。對張某如何處理?

解析:

張某構成正當防衛,不是防衛過當。判斷防衛是否過當,主要考慮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王某撒酒瘋,持刀將孕婦劃傷,將張母,按在身下毆打,這些行為已經屬於特殊正當防衛中的行兇,並且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導致死亡並不過當。

5、拐賣毒死案

一名婦女甲被拐賣到某個山村後,買她做媳婦的男子乙多次強姦過她。甲多次逃跑失敗,並被毒打。她自己覺得逃跑無望,就在做飯時趁機往飯菜里下了老鼠藥,毒死了乙,然後逃脫。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

乙收買甲,多次強姦甲,非法拘禁甲,毒打甲,後面還會面臨多次強姦,非法拘禁,毒打,這些連續性的嚴重的不法侵害,屬於暴力行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防衛手段可以致其死亡,並不過當。甲構成正當防衛。

6、網友見面案

28歲小明與16歲女孩小紅(小明不知小紅16歲)網上交流認識,並相約出見面。小明開車帶小紅到某學院附近買水果並一起吃飯。晚飯後小紅提出開房,小明用身份證去A賓館開房,小紅身份證未登記。進入房間,小明提出與小紅髮生性行為的想法,被小紅拒絕。小明便說:你不同意就自己回去吧。

然後小明去找所在A賓館老闆(兩人是朋友)喝酒去了,喝至夜晚十一點多,回到房間,準備脫衣睡覺,發現小紅已經脫光衣服在床上睡覺了。

兩人同枕一晚上沒發生任何性行為。次日早上醒來,小明與小紅在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此處無打罵、威脅、恐嚇行為)。事後,小紅以報案要挾小明支付1萬元人民幣,小明拒絕支付,就走了。小紅便喊來其表哥,並報案,然後刑偵隊來A賓館調取視頻監控,帶被害人去醫院檢查。事後,小紅又提出支付5千元錢了事,小明再次拒絕。第二天下午,小明被刑偵隊帶走。

解析:

成立強姦罪要求違反婦女意願,這是指行為時違反,而非行為後違反。成立強姦罪必然違反婦女意願。但違反婦女意願不意味著必然構成強姦罪,還要求有強制手段,暴力手段導致無法反抗,脅迫手段導致不敢反抗,其他手段導致不知反抗。在沒有強制手段的情形下,很難證明違反婦女意願。本案不構成強姦罪

7、掏鳥窩案

2014年7月14日,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學生閆某和王某從鳥窩裡掏了12隻燕隼(雛鳥)。閆某在自家將燕隼養了起來,並將燕隼照片發到網上和朋友圈。閆某與王某以15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1隻,以8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7隻;閆某獨自以280元賣給他人2隻;其餘2隻一跑一死。2014年7月27日,閆某和王某又掏了4隻燕隼。後被公安機關抓獲,一審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某10年6個月有期徒刑,王某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解析:

本案主要看被告人有無認識到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野生動物,並由此有無認識到自己行為是違法犯罪。根據判決書中的證據,被告人認識到了這一點,因此可以定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深圳鸚鵡案與此類似。?

8、吸毒案

甲吸毒後第一次產生幻覺,以為行人乙在追殺他,於是就撿起路邊的石塊將乙砸成輕傷。對甲如何處理?

解析:

主觀階層,吸毒的人依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由於第一次吸毒陷入幻覺可排除犯罪故意,不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此外,甲屬於假想防衛,根據此,甲也沒有犯罪故意。但是甲存在過失,刑法又未將過失致人輕傷罪規定為犯罪,因此甲無罪。

9、喝酒不救案

甲乙丙三人晚上在餐館喝酒,丙喝醉了,甲乙商量由甲把丙送回家。甲叫了一輛計程車,把丙送回家,但到了丙家門口後,丙堅持不下車、不回家,一定要再回去喝酒。甲又陪丙一起回餐館,但到了餐館時,餐館已經關門了,甲要丙回家,丙還是不肯回家。於是,甲將丙留在餐館的院子里,自己準備回家。甲在回家之前給乙打電話,說丙還在餐館的院子里,乙表示由自己來送丙回家,甲就先回家了。乙來到餐館的時候沒有找到丙,於是,自己也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有人發現丙在餐館院子附近凍死了。

對甲乙如何處理?

?喝酒不救案解析:

三人喝酒本身不會導致甲乙產生作為義務。

當甲主動送丙回家,甲產生了作為義務,根據是自願接受行為,丙的法益對甲產生了依賴關係,甲由此有保護義務。甲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例如可以等乙到了再走,故甲構成不作為犯罪。

甲離開時對丙的危險是明知的,是故意的,構成遺棄罪,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也即行為犯,同時,甲對死亡結果是過於自信過失,構成不作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罪,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乙基於承諾而產生作為義務,但乙履行了義務,沒有找到,失去了繼續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故不構成不作為犯罪。??

10、合租火災案

合租房裡住了四個人,其中,兩個關係很好的女孩住一間,另有一對戀人住了一間。但這對戀人和這兩個女孩子關係不密切,平時也只是打個招呼而已。某天半夜,戀人中的女孩因為事情吵架,女孩要拿打火機燒被子,男朋友阻止了四次,之後,男朋友就不管了,心想你想怎麼著就怎麼著吧,女孩又把打火機拿出來點燃了被子。剛開始燃燒的時候,男的沒有撲火。之後看著火勢變大了,男的立即撲火,但怎麼都撲不滅。這對戀人眼看自己要被燒死了就跑出來,沒有去救隔壁房間睡著的兩個女孩,兩個女孩子被燒死了。

對這對戀人如何處理?

合租火災案解析:

女友構成放火罪,但對嚴重後果持過失心態,適用第115條第一款。男友因對危險源有監管義務而產生作為義務,危險源不是指女友的危險行為,因為男友對女友沒有監護義務,也即男友沒有阻止女友犯罪的義務,而是指作為住戶,房子里著火了需要滅火,否則會引起鄰居危險,男友撲了幾次不撲了,是不作為,但是對嚴重後果應是過失,也即以為不會燒大發,或以為女友僅是賭氣自己會控制好,故構成不作為的失火罪。

女友和男友均有救助兩個女孩的義務,女友的義務來自於自己的先行行為,男友來自於自己居住房間發生火災。不救助是不作為,若有救活可能性,則是不作為犯罪,不過對死亡結果應是過於自信過失心理,也即以為她們會自救成功,因此構成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個罪均被各自的前罪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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