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的種類丨學習筆記

執行異議之訴的種類丨學習筆記

來自專欄 法律之端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執行異議之訴主要包括:

  •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異議之訴;
  • 代位析產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內,後面文章會進行分析總結。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系指案外人基於所有權、用益物權、特殊擔保物權、合法佔有權以及利害關係人基於到期債權的執行等所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及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05條,主要要點如下:

起訴條件

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05條之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需要以下條件:

  •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有明確的被告;
    •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 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 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當事人的確定

  • 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 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情況的處理

對於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情況法律並未有明確規定,部分地區的法院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 江蘇省,案外人主張確權被執行人列為共同被告;未主張確權依據訴訟地位確認。
  • 北京市,將被執行人列為共同被告;
  • 浙江省,將被執行人列為共同被告;

訴訟請求

請求對執行標的物的停止執行。

判決結果

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11條之規定:

  • 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 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舉證責任

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11條之規定,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問題: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對案外人的權利主張表示承認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意見認為對被執行人自認效力予以限制,具體觀點如下:

執行異議之訴中,為了真正避免當事人惡意利用自認制度,應當對被執行人的處分權利予以限制。而對被執行人的處分權予以限制需要正當性的理由,有觀點認為限制當事人處分權系因其有處分他人 (申請執行人) 可能的財產之虞,但是申請執行人對該財產是否享有權利依賴於本案訴訟的結果,如果案外人訴請成立申請執行人可能的權利將被否定,可見以此作為限制被執行人處分權的正當性理由不妥。被執行人處分權之所以被限制,應該因其處分行為本質上是在對抗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的強制執行行為,而強制執行行為僅能由法院的裁判予以變動或否定,因為法院的裁判才可以否定強制執行行為的合法性。

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 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虛假訴訟

  •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

    •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編者注)。
    •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具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 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系指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請求許可執行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者雖然側重點不同,但很多法律規定大體相同,但需注意如下:

訴訟請求:

請求對執行標的物的許可執行

起訴條件

  • 民訴法第119條規定(前已述及此處略);
  • 依據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 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 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系指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而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在已進入分配範圍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基於分配方案的異議提起的訴訟。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6 條。

當事人的確定

異議人為原告,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

起訴條件

  •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
  • 執行法院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
  • 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後果

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不同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執行分配方案之訴提起後,執行法院可以進行分配,但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異議之訴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異議之訴系指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基於變更、追加被執行人行為及責任範圍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2條。

當事人的確定

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主體資格

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異議之訴中被申請人或申請人需要滿足《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民事主體。總結如下:

  • 有限合夥企業: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
  • ** 企業法人**

    • 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 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
  • 被執行人為公司

    • 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 清算義務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裁判結果

被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

  • 理由成立的,判決不得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或者判決變更責任範圍;
  • 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被申請人爭議範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除外。

申請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

  • 理由成立的,判決變更、追加被申請人為被執行人並承擔相應責任或者判決變更責任範圍;
  • 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代位析產之訴

代位析產訴訟指法院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在被執行人 (債務人)與他人享有共有財產而不主動析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由申請執行人(債權人)依法代替被執行人(債務人)提前的析產訴訟。法律規定為《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1.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2.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3.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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