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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票據的無追索權貼現業務

詳解票據的無追索權貼現業務

一般而言,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無法實現時對在票據上背書籤章的任一前手都具有追索權。但對於已將票據貼現給銀行的企業來講,如果仍然作為或有負債存在,從審慎的會計制度角度考慮,「或有負債」應該屬於披露的內容。對貼現銀行來講,如果確信票據本身無瑕疵、貿易背景真實、承兌銀行在本行有授信,則基本能夠斷定承兌銀行到期能夠付款。

為此,產生了一種既便於銀行控制風險,又有利於貼現申請人改善財務報表的貼現業務,即無追索權貼現業務。

1業務含義

無追索權貼現是指銀行從貼現申請人處無追索權地買入已承兌的商業匯票的行為。根據買入的票據種類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無追索權貼現和銀行承兌匯票無追索權貼現兩種。

1、商業承兌匯票無追索權貼現是指銀行根據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無追索權地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銀行規定條件的企業承兌的遠期商業匯票的行為。該業務以商業銀行的背書形式,提高了企業的信用等級,使得該商業承兌匯票能流入銀行間票據市場。

2、銀行承兌匯票無追索權貼現是指銀行根據申請人(持票人,的申請,無追索權地買入其持有的、由符合銀行同業授信管理規定的銀行承兌的遠期商業匯票的行為。

適用客戶包括:

1、有改善財務狀況需求的大型集團客戶,尤其是各級國資委監管的大型國有企業。

2、財務制度較為嚴格,希望降低票據應收風險的企業主要是大型外商投資企業。

2客戶益處

1、買方的最終付款風險轉由銀行承擔,在基礎交易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銀行對已支付的貼現款項無追索權。

2、賣方遠期應收票據變為即期的現金收人,財務狀況得到實質改善。

3、賣方資金周轉率提高,銷售增加,成本降低,利潤擴大。

3銀行收益

1、可以獲得一定的貼現利息收人。

2、為銀行提供了穩定可觀的中間業務收人(風險承擔費)。

3、可以獲得申請人的沉澱存款收益。

4辦理要求

銀行辦理無追索權貼現的商業匯票原則上應在匯票到期日前30天提交銀行,且期限最長不應超過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無追索權貼現項下的承兌行,如為系統外銀行,則必須在本銀行規定的可以敘做銀行承兌匯票無追索權貼現業務的承兌行名單之列,並且無追索權貼現總量應嚴格控制在同業授信額度範圍內;如為系統內承兌行,一般應為支行級以上(含支行)的其他分支機構。

商業承兌匯票無追索權貼現業務應納人銀行對承兌人統一授信範疇進行管理,並為承兌人核定額度。在辦理該業務時,可直接佔用承兌人的授信額度,而無須佔用申請人的授信額度。銀行承兌匯票無追索權貼現業務應納入銀行對同業的統一授信範疇進行管理,並佔用承兌行的授信額度。

為儘可能減少貼現銀行的業務風險,貼現銀行一般要求貼現申請人在其申請書中進行如下承諾:該票據通過合法的渠道取得,與直接前手間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並付出了合理的對價;該匯票不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瑕疵;在該商業/銀行承兌匯票的真實性未得到證實及貴行對付款人/承兌行的額度核准以前,銀行可僅以托收行的身份代理貼現申請人處理業務。

雖然貼現銀行是無追索權地買入貼現申請人持有的商業匯票,但無追索權是有前提的,如存在欺詐、貿易背景不真實等情況,貼現銀行仍然可向貼現申請人進行追索。對於何種情況下,貼現銀行可進行追索,一般都會在業務協議中特別載明。如在協議中明確,如由於基礎交易存在欺詐,或者付款人拒絕付款事由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必須向貼現銀行返還相當於匯票面值的款項,並賠償貼現銀行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息損失、郵電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等。

銀行辦理商業匯票無追索權貼現業務的利率可按照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執行,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無追索權貼現業務的利率可適當高於市場貼現利率。無追索權貼現業務中貼現銀行在扣除融資利息後將貼現資金人申請人賬戶。鑒於該業務一經成立,貼現銀行即喪失對貼現申請人的追索權,比一般貼現業務承擔的風險相對要大,為此在收取貼現利息之外,貼現銀行可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風險承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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