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2傷的孟津5.3案件
河南省洛陽市孟津縣5月3日零時許發生一起導致4人死亡2人受傷的交通事故。
針對這起事故,目前存在三份「已知聲明」。第一份疑似來自當事人車禍事故死亡者喬晶晶的父親,聲明雖經新浪新聞中心官方微博轉發卻仍舊不能確定其準確消息源是否屬實,是一份「據稱來自遇難者父親的舉報信」。如下:
第二則通報來自孟津縣公安局,由其官方微博發出,落款文字和落款時間在空格上沒有把握好,格式上稍有瑕疵,如下:
第三則通報來自孟津縣「5.3」聯合工作組,由孟津縣官方微博發出,如下:
從新聞學的角度上講,小六建議有關方面儘快確定第一份疑似舉報信的舉報人和舉報內容是真實還是虛假,否則後期的官方通報公信力很容易被減損。
從法律角度上講,車禍車內死亡者所在一方在面對剖魚刀所帶來的現實威脅時選擇開車離開避開衝突現場的行為大概率成立緊急避險,這個時候是四個人的生命健康權vs在凌晨醉酒駕車所侵犯的法益,很明顯前者大於後者。緊急避險阻卻了行為的違法性,小六以為在此刻凌晨醉酒駕車不構成犯罪。再來說追趕的一方,當找刀把刀拿出來的一刻,正常的成年人都能想到刀加入衝突的結果就是非死即傷,但你還是這麼做了,截至到車禍車內死亡者所在一方還未開車走時已經是非常大概率的故意殺人未遂或故意傷害未遂。這也從另一個角度印證了車禍車內死亡者一方可以構成緊急避險。
在這之後,對方開車走了,你還去追?正常的成年人都知道馬路上駕駛機動車追趕機動車是非常危險的行為,很有可能發生意外,最後果然發生了交通事故。小六以為被追趕車輛此過程仍處於緊急避險中,因為正常人在駕車時見到非軍用警用的社會車輛追趕自己,肯定不會停下來,在此情形下誰知道刀還在不在他們手上,誰知道他們車上除了刀還有沒有其他鋒利的鋼製鐵制物品。而且是兩輛車。
因此,對於最後發生的事故,因果關係應該集中在被追趕而不是醉駕上。這個過程中追趕一方至少應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更甚也可能是故意犯罪。而打電話叫人的這位許某楠(男,22歲),對此結果應成立教唆或主犯或兼而有之。
最後提個小問題,為什麼在當日就「立即成立聯合工作組」的情況下,先期情況通報要以孟津縣公安局為主體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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