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職業
來自專欄 中國古代思想邏輯整理
為了避免遭受奴役,封建時代的百姓們經常有被迫離開家鄉流浪、乞討,或是佔山為王變成土匪、強盜,或是養成偷雞摸狗的習慣成為竊賊、扒手,甚至賣兒賣女。乞丐、土匪、盜賊、人販子,這些非法職業本身的起源可能要比民間的貧富分化現象還早,可是在整個漫長的封建時期,自漢末兩晉開始,貧苦百姓們的經濟壓力就成了催動這些非法職業人數上升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這些原本從各種意義上說都是非法的、理應為人們所不齒的惡劣營生,反而得到了人們的一定同情,與殺手(刺客)、打手、欺詐者、賭徒等同屬社會黑暗面的職業大相徑庭,甚至有些強盜還被當作劫富濟貧的英雄好漢加以崇拜。
我們的文化中確實存在著仇富的陰影,形成這種陰影的原因不在於富裕本身,是由於我們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體驗到,實在難以跟巨富們共同生活在一片天地中。也許這只是社會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必須經歷的歷史階段,可現實情況是,當所有可耕作的土地和其它大部分生產資料都被地主富豪們壟斷了的時候,我們便只能以世代為奴的方式生活了。每到這個時候我們都十分清楚,即使是皇帝也無法改變我們的生活了,王道已然隱沒,亂世即將開啟。
所有上面提到的那些非法職業,加上娼妓、太監和封建時代末期出現的毒品(鴉片)交易都是於王法——法理精神不合的經營,是不生產財富且對國家運行有害的作業。按理說這些職業活動應當被完全禁止的,可像乞丐、賭博、娼妓、太監、人口販賣等一些行當在現實中難以避免地會存在實際需求。尤其是在我們那個沒有普遍社會保障的時代,萬一有家族解體或整體破產的話,如果絕對禁止其流落四方的成員從事乞討、入娼門或賣兒賣女以求生存的話,就幾乎等於是要殺死他們了。
假如他們有罪,國家可以將之收監,但他們沒罪,國家就有必要在立法時給他們留一條生路,因此乞討這條路首先是不能堵的。至於賭博,很多朝代對於聚眾豪賭的處罰是非常嚴厲的,可是由於民間自治狀況的存在,完全禁止賭博根本做不到。娼妓行業的情況要更複雜一些,逼良為娼歷來是重罪,而且妓女的存在對於家族倫理中非常重要的性倫理構成嚴重的破壞。可是當商貿活動日益增多、人員流動增強,人們不再只是守著世代耕耘的土地寸步不離家鄉,熱鬧的城市形成了對娼妓行業的社會需求。雖然我們視墮入娼門者為最低賤之人,基本不作為百姓看待,甚至連同開設和光顧妓院的人都要受到德行上的譴責,即便如此也依然不能阻止其發展勢頭,只能默認其存在。國法不絕對禁止的人口販賣,一般僅限於個人對本人人身或為人父母者對自己直系未成年(男女二十歲之前或男十六、女十四歲之前)後代的處置,其實這種人口買賣是一種故意違約,即買家有意借貸給賣家一筆他無法償還的債務,然後直接或按約定等賣家用錢處理完某些事情之後,拿賣家的人身或其子女的人身抵債。我們那時的國家對未成年人百姓同樣沒有任何保障職能和制度,一切都由民間依照倫理習俗自行處理,子女的人身通常歸父母支配,父母在萬不得已的時候有權出售自己的子女。被賣掉的未成人子女通常會終生為奴,除非遇到皇帝下令赦免或是買家願意將其當成自家人培養。拐賣別人家的孩子或違背成人意願強行買賣人口是斷不容許的,哪怕被買賣者早已為奴、為婢,奴和婢雖已失去百姓身份,可他們只是在贖罪,而非任人買賣的畜生,起碼在封建時代的大多數時候是這樣。
太監作為閹人專屬的官職,原本是不能夠存在的。閹人早在王國時期就以國王奴僕的身份出現,其本身是指受過針對男性實施的肉體刑罰——閹割(後來稱為「宮刑」)——的人。這是一種僅次於死刑的終身刑罰,受此刑者永生戴罪,註定只能以奴才的身份侍奉主人,不得赦免。可是,你們知道,封建皇帝需要確保能生育出合格的皇位繼承人,因此皇帝擁有組建後宮的政治特權,雖說顧忌到倫理規範,皇帝也只能選擇一個皇后,可後宮嬪妃佳麗事實上都是皇帝的妻妾。如此之多的女性配偶就令後宮侍者群體中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閹人,太監一職便應運而生。後來宮刑在國法中被應用得越來越少,閹人就成了專供皇宮驅役的奴才,成為皇家的又一項政治特權,皇室管理者甚至會從民間購買貧困人家的男孩,進行閹割後送往皇宮。
如果只是作為奴才倒也無關大局,但後宮侍者可謂是最接近國家權力核心的人了,在與皇帝飲食起居的日常接觸中,一旦遇到懦弱、無主見的昏庸君王,某些聰明、有野心的太監便開始插手國家政治事務。皇帝年幼或意志不堅之時,王權經常會落入外戚、權臣或閹黨們的手中。本來閹人一黨身為罪人不可能染指政權,但皇帝掌握著赦免所有罪行和任命官員的權力,得到皇帝信任與器重的閹人們也因此得以凌駕於百官之上,直到把皇帝變成他們的傀儡。
宦官是我們對閹人獲得正式任命的官職的統稱,太監則是其中的最高官階(相當於皇室大管家)。當然,宦官雖不必為國家和百姓負責,可他們至少要為皇帝或別的王權託管人(例如當權的太后)一人負責,因為他們無論如何都不能直接執掌王權,所以他們必須要維護住他們的傀儡。也正因此,有些無能的皇帝往往對明知不會篡位的太監更容易放心,殊不知未經政治理論系統培訓的他們,多數只靠天生的陰險和姦詐行事,對國政的傷害非常之大。當然,也有些宦官憑藉自己的聰明才智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他們的勞動成果亦將永載史冊。
封建末期出現的毒品交易距你們的時代較近,你們應該不感到陌生,這個行業是全然從國外輸入進來的。我們曾因意欲禁止這種不法交易,而與某毒品輸出國打了兩次鴉片戰爭,結果我們輸了。迫於當時的列強壓力,早就已經僵化、沒落的我們終於沒能禁止掉這一罪惡的行當。好在你們幹得不錯,幾乎掃清了一切我們不得不在國法條文上向其作出妥協的邪惡的社會職業。
還有一些合法的職業,像戲曲表演者、雜耍藝人、保媒拉縴者、街頭算命者、代寫狀紙文書者等等。這些職業在整個封建社會中經常能夠見到,按說他們從事的行業本身並無不妥之處,然而我們還是覺察到有些職業活動會對人的德行產生不良影響,並且越是德行敗壞者在這些行業中越是能夠春風得意,德行監督體系在此等行業中根本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好像這些職業就是要求從業者們墮落一樣。趨炎附勢、阿諛奉承、左欺右騙、顛倒黑白……都是這些行業里時常需要用到的技巧。相反,如果嚴格按照正統的倫理和美德標準約束這些職業活動的話,他們就很難維持自身的存在了。
先說戲曲和雜技等演藝行當。專職從事此行業的人群多是流動不定的,由於他們不能生產出任何可以維持自己生活的物資,只能依靠觀眾們的打賞糊口,這就決定了他們肯定會優先給那些能支付他們較高賞錢的人演出、依照那些人的喜好和要求排練節目。而這就註定了他們唯有跟有錢人主動搞好關係、博得富豪們的歡愉才能得到較好的待遇,趨炎附勢將不可避免地成為他們的生存之道。演藝者被我們蔑稱為「戲子」的原因就在於,專門從事此行業的人必然地會將自己的意志屈服於金錢的支配之下,終究只是以出賣色相為生。那不是藝術,沒有獨立人格的東西無法成為藝術,他們也很少進行獨立創作,事實上的創作者多是一些文人墨客或民間自發組成的業餘戲曲團體,我們那時的專業表演者大多只是改編或提高表演的觀賞性和難度,畢竟他們有功夫、也有條件做這方面的努力。
然後說說保媒拉縴者。「做媒」原本是我們的婚姻制度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充當包辦婚姻中介的「媒婆」基本是不可或缺的,有時還要扮演證婚人和夫妻矛盾調解員的角色,在早期曾作為一種很受尊重的社會活動。可到了封建時代,伴隨民間貧富分化程度的增大,便有些人看上了替富人保媒能夠收穫的可觀的「謝禮」,干起了專職或兼職為富家公子物色妻妾的活計,甚至不惜用欺騙的手段將貧窮人家的女兒嫁給品行惡劣的高齡富翁,成為土豪劣紳們強搶民女的幫凶。名著《水滸傳》中介紹西門慶與潘金蓮認識並從中漁利的王婆的故事你們應該比較熟悉,我們那時的倫理毫不關注西門慶和潘金蓮是否般配,咱現在也不用爭論婚外戀情的道德評判,僅就王婆作為兼職媒人無視倫理規範,為圖錢財收益有意引導已婚男女苟合,此行為本身即是無德惡行。小說中的故事不是史實,可是,事實上從事類似不德之事的媒人確實能夠得到很好的收益,從而形成一種職業。
街頭算命、占卜者身份地位的變化與媒人類似,在王國及更早的時代,占卜者的社會地位一直非常之高。王國分裂解體後部分佔卜者倚仗著自己豐富的歷史文化知識轉變成了政治學者,還有一部分成為了宗教人員和神秘主義者,剩下的人中有一小部分流落到街頭混同一些流浪人員,為了生活就開始以算命為職業。直到漢朝後期,讖緯預言之說還頗有市場,不過很快就失去了人們的信任,如你們所知,算命者小部分是靠經驗和觀察進行猜測和推測,大部分是宣揚迷信思想、欺騙、瞎編。
前面說過,我們從來沒有普及過義務教育,所以百姓中的文盲率一直很高,在我們那簡單的日常生活中不識字基本不會造成什麼麻煩,但要是遇到想上衙門告狀的情形時就有問題了。通常執筆書寫訴狀是本族或近親中有學問之人的應盡本分,但有時個別百姓完全不認識任何有文化的熟人,而且國法律例日漸繁複,到唐宋時期普通的學者已經難於勝任狀紙的書寫工作了,於是代寫法律文書的職業便應運而生。這些訟師和師爺應該與你們的律師們屬於同行,訟師是民間接受僱傭的律師,師爺則是官方指定的律師兼陪審員和書記員。可惜,我們那時的制度沒有對這些法律從業人士的業務活動建立周密的監督審查機制,不難想像在傭金或賄賂的誘惑下,這些對國法條文瞭若指掌的人們很容易把德行和自律拋到九霄雲外,誰給的錢多就向著誰說話,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如同家常便飯。
我們在習慣上把國法並不嚴格禁止的乞丐、娼妓、賭徒、人口買賣,容易產生不德行為的戲子、媒婆、半仙、師爺,及在民間文化中受到同情的盜賊,共九種可供謀生的職業稱為「下九流」(由於有些朝代政權會把比如算命的半仙列入被禁止的職業範疇,所以「下九流」的具體內容常有變化),意為不到萬不得已就不要從事的職業。這些職業的地位和出現多與封建社會的發展關係甚大,大多在漢朝前後的一段時間內形成,其餘非法職業由於向來處在國法的嚴格禁止範疇內,所以幾乎完全不被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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