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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商標申請指南】辦理商標異議申請

【2018商標申請指南】辦理商標異議申請

來自專欄 品源知識產權

導讀: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

申請條件及辦理依據

異議申請人應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體資格。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辦理途徑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辦理。

申請人直接辦理異議申請有兩種方式:

1.直接到商標局註冊大廳辦理。

商標局註冊大廳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郵編:100055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6: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諮詢電話:010-63218422 ,010-63218423,010-63256488

申請人也可以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層登記註冊大廳。

2.通過郵政或其他快遞企業遞交。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中國商標大樓 收文科

郵編:100055

注意: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提交異議申請的,應當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但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除外。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異議申請人參照涉外異議申請人辦理。

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一)應提交的異議材料

1.商標異議申請書。

申請書可從「中國商標網>申請書式」下載(網址:sbj.saic.gov.cn)。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自然人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或成立證明等相應文件複印件。

3.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並附相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4.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為由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應提交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詳見第四部分)。

注意:對於證明申請人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的相關證據材料,是申請人在以相對理由首次提出異議申請時就應當同時提交的必備文件,異議申請形式審查階段僅需要證明在先權利或利害關係的初步證據。

5.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異議申請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代理許可權、代理事項及授權日期。代理機構不能在同一商標異議案件中同時代理異議雙方當事人。

(二)具體要求

1.一份異議申請只能對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針對一標多類商標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在一份異議申請中列明多個類別,也可以按照被異議商標的類別分別提交申請。

2.異議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並標明正、副本,編排證據目錄及頁碼。異議證據材料應完整、精鍊,紙質證據材料可以正、反面列印,證據材料較多的,建議以光碟等電子載體形式提交。

3.辦理異議申請及相關事宜應當使用中文,紙質異議申請書件應當打字或印刷。相關證據材料內容為外文的,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4.應正確、規範、逐項填寫異議申請書,並在「申請人章戳(簽字)」一欄加蓋與申請人名義相同的印章或簽名。

5.申請人需要補充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勾選,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

關於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應提交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例如:

1.基於在先註冊或在先申請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應當在申請中列明商標註冊號或商標申請號;

2.基於在先使用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應當提交在先使用的證據,在先使用證據應當能夠顯示所使用的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基於主張代理或代表關係、特定關係人搶注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十五條),應提供能夠證明被異議申請人與其存在代理或代表關係或其他特定關係的證據;

4.基於地理標誌保護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應提供相關地理標誌材料;

5.基於在先商號權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應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證件的複印件或者登記部門出具的載有異議申請人商號信息,且能體現出商號的登記、使用日早於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日;

6.基於在先著作權或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應提交著作權或專利權登記證書、委託創作合同、著作權或專利權轉讓合同或作品公開發表的證明複印件等;

7.基於在先姓名權提出異議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應當提交自然人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基於藝名、筆名、別號、雅號等主張權利的,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自然人與該名稱對應關係的文件複印件;

8.申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的,應當提交證明其與所主張的在先權利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文件,例如許可使用合同、代理合同、經銷合同、特許經營合同、轉讓合同、委託創作合同、經紀合同、出資證明、權利轉讓受理通知書、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相關經營者證明等。

注意事項

1.申請人只能在異議期間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初步審定公告次日起算。異議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2.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準,收寄日不明確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收寄日證據的除外。

以上內容於2018年3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

來源:商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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