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戶口遷移以及改變子女姓名問題
一、離婚後戶口遷移問題
1、遷出戶口:
夫妻離婚後,戶口可回遷至結婚前原戶籍所在地、遷往經常居住地。離婚後的戶口遷移,女方往往是遷出的一方,這並不妨礙戶口遷移手續的進行。關於離婚戶口遷移,我國《戶口登記條例》中第10條和第19條都作了相關規定。其中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第19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當然,各地關於離婚戶口遷移的具體手續辦理會有不同的規定,如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和證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辦理離婚戶口遷移手續,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
2、另立門戶:
由於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3、再婚後拖延:
如果離婚後再婚,可以在離婚後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了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4、不遷出:
夫妻雙方離婚後,女方戶口並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當然,如果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二、離婚後子女戶口怎麼解決?
1、離婚後,孩子戶口的處理方法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結合實際審判經驗,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走,也就是說,如果孩子歸父或母一方撫養,直接撫養方需要把戶口遷出的,孩子的戶口頁跟隨遷出,如果直接撫養方戶口不動的,那麼孩子的戶口就不需要遷出。
?如果子女未滿18周歲,需要父母代為辦理戶口的遷移;如果子女滿18周歲,可由他自己辦理戶口的遷移。
?鑒於目前所購房屋中部分有就近入學需求的,如果考慮子女日後求學所需,雙方經協商子女戶口可不遷出的,夫妻雙方戶口都登記在一個戶口的,也可以考慮辦理夫妻離婚分戶手續,解決雙方使用戶口本的難題。
2、一方不配合子女遷戶怎麼辦?
根據目前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受案範圍,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遷移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公安機關管理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覆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由此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麼在離婚時,該如何防範和處理戶口遷移問題呢?
第一,為人父母者要拋棄彼此之間的是非恩怨,減輕離婚本身就已經給子女造成的傷害,儘可能地從子女利益出發考慮問題,非直接撫養方積極配合直接撫養方到公安機關進行子女的戶口遷移,給孩子將來的生活學習和發展提供便利。
第二,作為直接撫養方,為了防範將來戶口遷移中可能遇到的麻煩,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內,將子女戶口遷至直接撫養方,另一方應積極配合。因一方不配合而導致子女遷戶不成的,應支付由此造成的不便補償XX萬元。這樣,在另一方不履行協議時,直接撫養方起訴請求法院執行就有了法律依據。
第三,雖然說一般情況下,戶口管理機關需要父母雙方一致同意後方可辦理遷戶手續。但如果一方拒不配合辦理,另一方可持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聯繫辦理遷至事宜,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予以辦理。
三、離婚後可以給孩子改姓嗎?
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1、離婚後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給撫養費等可以嗎?
離婚後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給撫養費等可以嗎?男方常常以此為要挾,不許孩子改姓,是不對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就是說,無論孩子和誰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擔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能以離婚後孩子改姓就不給孩子撫養費。如果孩子由父姓改為母姓,而父親不給撫養費的,作為孩子的母親可以先和孩子父親商量,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孩子父親支付孩子撫養費。
2、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名,怎麼辦?
?前往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子女原姓名。
《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複》:「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責令恢復原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者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3、離婚後孩子改姓,怎麼辦手續?
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
那麼,如果非要給孩子改姓,簡單來說需要兩個步驟。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
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辦理機構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辦理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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