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大股東)可否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股東會(大股東)可否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來自專欄 創業公司常見法律問題

小明、小紅以及小強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中小強持有公司70%的股權,公司《公司章程》未規定股權轉讓事宜,現小強擬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事宜進行相應的限制,問當《公司章程》做相應的修改後,該修改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有約束力?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如果小強提議召開股東會來修改《公司章程》關於股權轉讓等事宜,完全遵照法律的規定。

又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初結合《公司法》上述兩條文的規定,股東會有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以對股東轉讓股權等事宜進行修改,但是如果結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整個條文的規定,可知對該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的理解應理解為股東首次簽訂《公司章程》時另有規定,因為此時屬於股東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而在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轉讓股權時,因修改《公司章程》不必全體股東同意,而且此時某一小股東是否同意不完全取決於其意志。因此,從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立法精神出發,股東會不能嗣後通過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轉讓其股權。

綜上,公司成立後,股東會不能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以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權利。在本案例中,小強即使能夠修改《公司章程》,但對股權轉讓限制的條款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即小紅、小明可以不用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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