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看法:醫生能不能給自己開處方?

一點看法:醫生能不能給自己開處方?

來自專欄 假語峰言

偶然看到一張門診處方,醫生自己給自己開藥(處方上,醫生簽名和病人名字都是醫生本人)。

本人雖然也是醫生,但自己給自己挂號開處方,還是第一次見。網上搜索了一下,持贊成意見的,是從《處方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3號)第十一條提到「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去推開,沒說禁止給自己開其他藥品,即默認允許。持反對意見的,說是規矩,一直以來便如此。

贊成和反對:

醫生為什麼不能給自己看病? - 知乎

為什麼醫生不給自己和家人看病? - 知乎

《豪斯醫生》里里house為什麼不能給自己開藥? - 知乎

本人平時閱讀也對法學有一點涉獵,突然想到這種說法「對公權,法無授權即禁止,對私權,法無禁止即可為」。醫生的處方權,是不是也可以用公權或私權的角度去分析?是不是條文沒說不準,就是可以?

處方權是國家通過法律賦予醫生的權利;病人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讓渡出部分身體處置權;醫生的醫療行為要在法律法規、診療規範等約束下進行。從這個角度去看,處方權似乎更接近公權。

醫生給自己看病開藥(婦科男醫生這種除外吧),雖然是平常事,但自己給自己開藥(非麻醉、精神類)也表現在處方開具上,如果給其他人(行業外、本單位外)看到了,是否會留下「濫用處方權」的不好印象?即使沒有明文允許或禁止,醫生是否要考慮社會影響去「避嫌」?從醫院利益考慮,讓醫保局、公醫辦等部門檢查看到了,他們會怎麼想,會不會拒付相關費用?

公檢機關辦案,講究「程序正義大於實體正義」,醫生為自己開藥,即使有職業便利能比病人規避更多約束,做不到「實質避嫌」(醫院內互相開藥,可能沒誰會當回事,也存在職工去做免費檢查化驗等漏費行為),但「形式避嫌」不應該也偷懶吧。

前面《處方管理辦法》提到的條文,我覺得也屬於「避嫌」,因為真要不當使用,還有刑法侍候。截圖說贊成的,傾向於從私權角度去考慮。在「可以」和「不可以」沒有明確標準時,從公權角度出發,我更傾向於「不應該」。

開頭提到的情況,問了門診主任,說不允許,叫那醫生做退費,去找其他醫生重新開。平時看到醫生就算給自己開藥,一般會找其他醫生。為了避免可能說不清的尷尬,我覺得醫生還是不要搞事情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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