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事救助費用過高問題及解決方法初析

中國海事救助費用過高問題及解決方法初析

來自專欄 航運頭條

事件一

低落、傷心已無法表達,多麼希望它沉入大海,全損,船員全部救起……傾囊投入+辛苦忙碌+壓力和操心,失去了珍貴的青春,可這麼多的付出和失去換回來的難道就是打了個水漂嗎?多想回到一年半之前,那輕鬆快樂的時光,人生有多少青春年華可以這麼浪費和錯過,再也不會有了,心情如同這黑夜……!

2014年10月9日一位船東獲悉自已的船在日本觸礁時發來的微信,彷彿世界未日來臨。

過了兩天告訴我,第二天乘著高潮,在拖輪的協助下成功脫淺,僅花費一萬美元左右。再後來檢查船體沒什麼大問題,可留待下次進塢進行修理。

事件二

2015年初,打電話給一台灣大船東 ,他也正鬱悶呢,一條滿載原木的船從澳洲開往日本途中觸礁,一個艙進水,後經施救脫淺,救助船從日本開到事發地,利用新技術堵住水下破口,排掉艙中的積水,繼續航行到日本卸完貨,再進塢修理,前後花費了接近一百萬美元。

事件三

筆者期租了一條1萬載重噸的「亞洲」輪 ,2012年8月5日晚上在長江口駛向引航站上引水進江,2240大廚跑上駕駛台,說船長,後面帶了個東西,原來船尾掛上了長江口4號浮,向VTS彙報後,馬上到臨時錨地拋錨,第二天一早海事局派了條「東南起六號」浮吊到現場拎了幾下浮筒,沒拎動,就回去了。

由於颱風將過境,8月6日下午「亞洲」輪帶著浮筒自行開到綠華山錨地避風(此時主機仍能啟動),湊巧的是拋好錨後,由於浮筒錨鏈絞纏的原因,螺旋槳轉動不了。由於拋錨的位置不好,離附近的小島比較近,船長申請拖輪協助重新拋錨,VTS指派了東海救116與東海救115來協助,6日晚2230東海救116抵達現場,7日1225東海救116拖著「亞洲」輪移錨位,1325時重新拋錨妥當,在風、浪的作用下,1630時,燈浮及其錨鏈滑出來了,船舶主機又能啟動了。至此救助算是結束了。

整個救助,起作用的僅僅就一條拖輪,工作了1小時,如果加上參加施救但是沒有效果的浮吊「東南起六號」。參照上述「事件一」日本的救助報酬水平,2萬美元差不多了,再翻一倍,無論如何,不應超過4萬美元。

然而,實際產生的救助費用是:3,257,416元,按當時匯率6.2折算525,389美元。沒錯,是52萬多美元。另加加律師費、保險代理費、港口使費、修理費,使得總的共同海損達到597,443美元,近60萬美元。占船、貨、燃油總價值的16.4 %。

由於船上有筆者的13.6萬美元的的燃油,要承擔2.2萬美元的共同海損分攤,筆者必須搞清楚這些費用從何而來。費用包括:

1、東海救助局:

東海救115 與116 ,聲稱合計救助56小時,每艘達12240馬力, 3元每馬力小時,另加30%作業風險費,56小時X 3元每馬力小時 X 12240馬力 X 130% = 267.3216萬元

2、上海高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

東南起6號,聲稱從8月5日23點,工作到6日1340時,算兩天,每天12.5萬元,計25萬元,加20%的風險費5萬元,加10%的管理費(25萬+5萬)*10% =3萬元,加6%的稅,2萬元,合計35萬元

3、上海龍祥船務有限公司:

東港拖3001 ,聲稱作業4小時,聲稱有3300馬力,聲稱8月7日0415備車單放,0645返航。

4小時X 2元每馬力小時X 3300馬力 = 26400元

東港拖4001,聲稱作業9小時,聲稱有4000馬力,8月7日1000時備車單放,1310時,抵D21浮待命接應,1540時返航

9小時 X 2元每馬力小時 X 4000馬力 = 72000元

4、上海港復興船務公司:

海港21 ,聲稱作業11小時,聲稱有4000馬力,8月7日0920時備車單放,1230時抵北槽D20待命,2030返回。

11小時 X 2元每馬力小時 X 4000馬力 = 88000元

5、上海辰祥船務有限公司:

海修121輪,聲稱作業6小時,聲稱有4000馬力,8月7日備車單放,1350抵北槽D20待命,1630返回完車

6小時 X 2元每馬力小時 X 4000馬力 = 48000元

6、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另一台頭:HUATAI INSURANCE AGENCY & CONSULTANTSERVICE LTD)擔保費、代理費及檢驗費計入共同海損的23034美元

7、SLOMA 律師事務所(SLOMA & CO.)律師費,計入共同海損的39669美元

另外在沒有扣船令的情況下,船被留滯,不能開航,從8月7日到8月23日,共計16天的船期及耗油損失。沒有計入共同海損。

筆者走訪了上海龍祥船務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吳淞海事處,另幾家拒不接待。鑒於這幾家不見法院傳票不肯面談,筆者準備提起民事訴訟,並向船東解釋可從以下幾點進行抗辯:

1、高強水下工程公司收取的浮吊作業費有嚴重問題,按兩天收絕無道理,可參考船長電報,發生事故後,船立即就在附近拋錨,8月6日0020船才拋好錨,絕無可能8月5日2300浮吊就出動,出動去哪裡呢?吳淞VTS有全天的錄音,隨時可以調出,任何指令都有記錄,錨都沒拋好,吳淞VTS如何能髮指令給浮吊公司?事實也是天亮後浮吊才到的。指令至少在拋完錨後才發出。僅此一項,就可多收了34.98/2 =17.49萬元,合2.86萬美元。

2、同時指派了4條拖輪,而這四條均未到達現場。吳淞海事局的同志解釋 「海港21」是他們指派的,「海修121」吃不準是不是他們叫的,要調當時的現場記錄,另兩條東港拖3001及4001絕對不是他們派的,是華泰保險公司派的,憑什麼保險人的通信代理能派拖輪呢?我們可以拒絕分攤該筆費用。這三艘拖輪有搭車收費的嫌疑,這三艘的收費達98400+48000 =146400元,合2.4萬美元。

3、東海救115與116的作業問題更嚴重,問題如下:

首先費率3.9元每馬力小時是離譜的(3 X 130%),吳淞海事局的同志說,處理過很多類似緊急救助,費率大致在2元每馬力小時,儘管歷史上最高有過4.5元每馬力小時的救助,也是時間很短。尤其只有一條拖輪作業,另一條守護,均按救助費率收費。

其次實際救助時間也僅數小時。輔助作業時間達數十小時也按3.9費率收費是極不合理的。保險人竟然接受了。正常程序是保險人交完擔保就可開船了,船開走後與救助方可慢慢談判,這時急於拿到救助款的是救助方,船東談判力度是很大的。與救助方的談判策略有嚴重問題,絕無城下之盟之說。

由於大部分賠償已由保險公司支付,船東不同意起訴,願意承擔筆者的一部分共同海損費用,就此作罷。

事件4

對於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希臘)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 「加百利」輪救助案,與上述的事件3筆者所經歷的救助非常相似。

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提出的質疑及訴求包括:

1、南海救助局主張的拖輪費率每馬力小時3.2元是拖帶作業費率,在涉案船舶的服務內容變更為待命、守候之後,該費率已不應繼續適用。

2、南海救助局主張的拖輪費率、救助費用明顯高於其實際提供的服務,依法應予變更。

3、南海救助局作為專業救助隊伍,本應派出馬力與現場需求更匹配的拖輪,卻無視實際情況,派出遠遠高於作業所需的大馬力拖輪,均屬於不顧實際情況、乘人之危,因此其主張的費率依法應予變更或撤銷。

4、南海救助局沒有提供任何實質的救助服務。

通讀二審判決書,沒有獲得對上述4點的令人信服的解釋,南海救助局在一審期間提交了與海南佳航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廣東海電船務有限公司、浙江岱山宇洋海運有限公司、中海(海南)海盛船務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第三方簽訂的海難救助合同,擬證明在涉案事故同一時期,「南海救116」輪及同類拖輪的作業費用均不低於3元每馬力小時。若是救助,按此費率未償不可,但是,長時間的守護,仍按此費率,就過份了。法院審理過程中,有人提出應按1.5元每馬力小時計算,但未被採納。各級法院也未對被救助方指控「不顧實際情況、乘人之危」明顯存在過激嫌疑的措辭進行認可或者斥責,最高院再審的案子不應和稀泥。

總結

「加百利」輪儘管一、二審的費率得到最高法院的認可,但國內的救助制度還是不少值得反思之處,問題包括:

1、拖輪的馬力存疑。

大多拖輪是ZC船級,資料都沒有上網,對於拖輪馬力,無從查起,包括「海港21」拖輪,更何況,證書上的馬力是新船馬力,經過十幾年的營運,馬力下降嚴重,很多引航員表示,有的拖輪聲稱4000馬力,實際2000馬力的效果也達不到,這也導致很多引航員擔心拖輪馬力不足,多僱傭拖輪,船東的成本成倍增加,不堪重負。建議拖輪每年做一次系柱試驗,推力或者拉力達到多少噸,以此作為該年度的收費依據。

2、有關部門指派的浮吊計費規則有問題

東南起6號浮吊聲稱從8月5日23點,工作到6日1340時,就要求收兩天的錢,計費方法嚴重不合理。由於浮吊是受海事局指派,對於費率及計費方法事先並未取得船東的認可,事後海事局又通過留滯船舶手段,取得船東認可。

3、VTS需對風險及後果有合理評估,過大自由裁量權應受制約

對風險用其後果缺乏合理評估,並非救助力量越多越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船一旦發生意外,動輒派拖輪監護,絕大多數監護是不必要的,筆者十年前,就差點與海事局對簿公堂,一條名叫「OCEAN JADE」的船主機故障,在航道外拋錨,天氣正常,VTS派一條小拖輪守護了一天,收了23萬元。可以考慮參照交警對違停車輛拖車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

即使船東申請,也不能隨意指派?比如船東申請一艘拖輪協助移錨位,不可派兩條馬力達12400馬力的遠洋救助拖輪,這明顯超過實際需要。

4、海事局地域間協調存在問題

對於第一港是中國港口,特別是長江里的港口,是否有必要把船留滯在上海進行海事處理?完全可以在第一港登輪進行海事調查,若不處理完,再行留滯,對於長江里的船,不讓出長江口即可。如上述,「亞洲」輪耽誤了十幾天,一部分是可以避免的。

5、救助體系存在著嚴重問題

有專門在國際上從事救助法律服務的資深律師說 ,中國救助服務價格之高,超過世界上最貴的西歐國家。

東海救助局以「北京中英衡達海事顧問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收費高昂。經查詢,這是一家註冊資金20萬美元的外資企業。見下圖,可以看出股東經過更改,對股權結構有關部門需進行調查。要注意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是否交納過中國的所得稅。中國沿海的救助,外資企業是否有資質?

6、把保險公司當唐僧肉了

從案例3的處理過程可以看出,各個民營、國有救助公司、保險公司在國內的通信代理(即華泰保險經紀公司)、律師事務所都把保險公司有當唐僧肉的嫌疑。特別是後兩個中介機構,顯然沒有盡到責任,但收費高昂!

7、司法缺位

有海事保險常識的人都知道,緊急情況下,救助合約可以先簽,事後提交給法官或者仲裁機構,對救助費用的合理性進行裁決,救助合約也是明確可以推翻的。然而中國,在救助方面,特別是判別救助報酬合理性方面,司法是缺位的,難以找到相關的對合理性裁決的案例。

8、海事留滯船舶的合理性需要監督

發生海事後,有關方面為救助報酬可以申請司法扣船,但是在中國,海事局留滯船舶非常普遍,有的船被扣了數年 ,連扣船令都沒有。筆者也曾向主管官員反應過此問題,主管官員當面未置可否 。案例3中,也是在沒扣船令的情況下,被留滯十餘天。

9、救助業的對外開放問題

中國的救助費用既然如此之高,可以考慮以開放促改革呢,開放國外的救助公司在中國海域對非中國籍船從事救助活動。

若任憑中國的救助費用高漲,後果會非常嚴重,船東的保費會增加很多,儘管船殼險承保人大多是國外公司,但由於海難救助大多涉及共同海損,貨物的保險人大多是中國的保險公司,會面臨巨額其同海損分攤。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也不應允許外國的保險公司在中國受到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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