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奧蘭多事件說伊斯蘭有關同性戀的教法問題

從奧蘭多事件說伊斯蘭有關同性戀的教法問題

美國奧蘭多事件回放

當地時間2016年6月12日凌晨,美國佛羅里達州奧蘭多「脈搏」同性戀酒吧發生槍擊事件。奧蘭多市市長稱,目前已致50人死,53人受傷。警方透露,槍手與警察在夜總會外槍戰,並在夜總會劫持人質與警方對峙。警方破門擊斃槍手,解救了人質,但交火導致了大規模傷亡。

兇犯為29歲的奧馬爾?馬丁(Omar Mateen),所用槍支AR-15自動步槍系合法購得。奧馬爾?馬丁是一名阿富汗穆斯林移民的第二代,出生於紐約,其父母從阿富汗移民到美國。馬丁應該出生在較為優越的移民家庭,據說他的父親曾經參選過阿富汗的總統。這名出生於美國的「新美國人」曾經有過一段婚姻,他通過網路認識了他的前妻,婚姻開始看起來還不錯,但後面就出現了虐妻的暴力行為。嫌犯前妻稱此人暴力傾向,「一回家就打我,只是因為衣服沒洗完這樣的小事」,他還曾幻想成為警察。嫌犯的一位朋友稱,離婚後,嫌犯對宗教更加狂熱,曾前往沙烏地阿拉伯朝覲。

奧馬爾父親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奧馬爾之前情況都很正常,但幾個月前他和家裡人提到過,看見美國的兩個男人接吻的一剎那,他就會感到「非常憤怒」。他在襲擊同性戀酒吧時高喊著真主至大。目前暫時沒有證據表明他與「伊斯蘭國」(ISIS)有什麼關聯,儘管ISIS迫不及待地宣稱與此事有關。FBI稱馬丁傾向極端,效忠ISIS,他有保安和持槍執照,準備充分,攜帶攻擊性步槍、手槍和其他武器驅車到酒吧行兇,這場屠殺是「充分準備」的。警察定性為恐怖襲擊。

官方信息稱,槍手奧馬爾與傳播極端思想的穆斯林教士Marcus Dwayne Robertson(經名Abu Taubah)有關聯,Robertson是前海軍陸戰隊員,退役後變成了銀行劫匪,被捕後有當過FBI線人,在因襲擊一名CIA探員被FBI除名後搖身一變成了一名伊斯蘭極端主義鼓吹者。媒體近日找到的一段網路視頻顯示奧蘭多市某清真寺的阿訇直言:「對同性戀死亡就是懲罰,這沒有什麼好遮掩的。我們對人要有憐憫之心,為了憐憫他們,就把他們解決掉吧,同性戀都該死,殺死他們就是對他們最大的同情」。

索多瑪的毀滅

據《舊約(妥拉)·創世記》記載,在巴勒斯坦死海附近摩押平原上有五座城池——索多瑪、蛾摩拉、押瑪、洗扁和比拉(瑣珥),其中索多瑪(Sodom)是一個耽溺男色而淫亂、不忌諱同性性行為的性開放城市,故又被稱為「淫亂之城」。在英文中,由「Sodom」一字所生出的辭彙「Sodomy」則指男性之間的肛交,直譯通常則為「雞姦」,是帶有刑事和貶義的詞語。考古學自1970年代以來,陸續在死海附近發現4座青銅時代古城,剛好可對應聖經中被毀滅的4座城市。其中有一座城市最符合聖經中所敘述的「所多瑪」,為「巴貝卓」。

《妥拉》中對伊布拉欣(亞伯拉罕)聖人的侄子魯特(羅得)聖人遷居索多瑪以及該城居民淫亂之風的故事描述如下:

13:11-13亞伯拉罕跟他的侄兒羅得分離時,羅得就選擇了約旦河平原上的城邑,往東遷移直到索多瑪,因為當時約旦河的全平原直到瑣珥都是滋潤的。

18:29-21索多瑪和蛾摩拉的罪惡甚重,聲聞於耶和華,耶和華要派兩位天使去毀滅這城。

18:23-33亞伯拉罕為索多瑪祈求,神答應他只要那城有十個義人,就不毀滅那城。

19:4-5可是他們還沒有躺下,索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

19:23-28最後,天使將羅得和他的妻子、兩個女兒救了出來,讓他們逃到瑣珥去。耶和華將硫磺與火從天上降與索多瑪與蛾摩拉,把那些城和全平原,並城裡所有的居民,連地上生長的都毀滅了。一時平原全地煙氣上騰,如同燒窯一般。羅得的妻子不聽天使的警告,顧念索多瑪,在後邊回頭一看,就變成了一根鹽柱

《古蘭經》呼德章(第11章)第77~83節對此記載為:

當我的眾使者來到魯特家的時候,他為使者們陷入難境,他無力保護他們,他說:「這是一個艱難的日子。」

他的宗族倉猝地到他的家裡來,他們向來是作惡的。他說:「我的宗族啊!這些是我的女兒,她們對於你們是更純潔的。你們應當敬畏真主,你們對於我的客人們不要使我丟臉。難道你們當中沒有一個精神健全的人嗎?」

他們說:「你確已知道我們對於你的女兒們沒有任何權利。你確實知道我們的慾望。」

他說:「但願我有能力抵抗你們,或退避到一個堅強的支柱。」

他們說:「魯特啊!我們確是你的主的使者,他們絕不能傷及你。你應當帶著你的家屬在五更出行——你們中的任何人都不要回頭看——但你的妻子除外,她將與他們同遭毀滅。他們約定的時間是早晨,難道早晨不是臨近的嗎?」

當我的命令降臨的時候,我使那個市鎮天翻地覆,我使預定的連續的陶石像雨點般地降落在他們身上。

那些陶石是在你的主那裡打上標記的,它並非遠離不義者的

無論是《妥拉》還是《古蘭經》都是在講述陷於不義境遇的古代聖賢通過堅信主道最終承蒙造物主對他的喜悅而脫離險境,以此來表達造物主對義人的愛。

不過馮象(知名法學家)在其文章《上帝為何不許人們回望所多瑪?》中,通過一些資料講述了另一個版本的有關索多瑪毀滅的前因。文中引用波蘭基督教神學家柯瓦柯夫斯基(Leszek Koakowski,1927~2009)的觀點:所多瑪人創建了一個捍衛自由平等、廢除死刑的憲政之邦(Rechtsstaat)。城邦頒行了三條法令:一、凡否定人人生而自由、要求監禁他人者,判無期徒刑。二、凡否定人人平等、要求不平等者,判服苦役,剝奪所有權利。三、凡要求恢復死刑者,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就是說,索多瑪實際並非一個全民「搞基」的淫亂之都,實際上,索多瑪應該是一座倡導普世價值觀的「超現代文明」城市。但是為了維護普世價值觀,該城內有許多熱情高漲的秘密警察(Stasi)時刻監聽著民眾的言論,凡有反對自由主義、反對廢除死刑以及反對人人平等的,都依照以上法律進行判決。而且該秘密警察又分為三個部門,但這些部門彼此矛盾重重,同時民眾為了配合警察的工作積極揭發舉報身邊有違禁言論的人。因此,整個城市有差不多四分之三的居民都因違法被判了刑,剩下的人基本都是吃皇糧的警察。而這座城因為自己的憲政太「作」,有違造物主造物時創製的規則,最終被造物主毀滅了

然而在埃及學者賽義德·薩比格所著的《伊斯蘭教法》中,在關於同性戀這一問題的討論上,該作者以索多瑪的滅亡為依據認為「同性雞姦是一種大罪,它會使人道德淪喪,喪失人性,泯滅宗教、擾亂現世生活,摧殘生命。真主已用最嚴酷的刑罰懲罰了魯特的民族。使大地吞咽了他們,並給他們降下了陶石雨,以示他們醜惡行為的報應。」

同性戀的「罪與罰」

在《伊斯蘭教法》的第三章《姦淫的法度》有幾節是關於同性戀問題的,《教法》給出了關於同性戀的三種處罰:1、死刑;2、按通姦論處(未婚鞭刑,已婚死刑);3、說服教育

關於處死同性戀者的依據是由伊本·阿巴斯傳述的一段聖訓:穆聖說:「你們遇見像魯特聖人的民族一樣搞好男之風者,當殺雞姦者和被雞姦者。」該段聖訓被收錄在《艾布達悟德聖訓集》、《提爾米茲聖訓集》和《伊本·馬哲聖訓集》,但有「聖訓兩真本」之稱的《布哈里聖訓實錄》和《穆斯林聖訓集》卻未收錄這段聖訓。在有關針對同性戀者死刑判決的處罰方式上,哈里發艾布伯克爾曾召集聖門弟子們開會研討,其中穆聖堂弟阿里大賢認為應該處以火刑——被視為最嚴厲的處罰方式,而其他聖門弟子有的認為應當用牆壓死,有的則認為應當從高處推下摔死。

古代眾多教法學者對於處罰同性戀者都傾向於死刑,不過在《古蘭經》婦女章(第四章)第16節經文對於處罰同性戀者更傾向於輕罰。該段經文內容如下:

你們之中兩個發現這事的人則當毀他兩個。如果他倆悔罪自修了,則當寬免。安拉實是允受悔罪的,特慈的。(王靜齋譯本)

你們的男人,若作醜事,你們應當責備他們倆;如果他們倆侮罪自新,你們就應當原諒他們倆。真主確是至宥的,確是至慈的。(馬堅譯本)

在張承遷的《古蘭經譯註》中在解釋該段經文「兩個犯罪的人」時認為這裡並無明確的性別指定,可能是指同性性行為。在伊本·凱西爾的《古蘭經注》中引用《泰伯里經注》里穆佳黑德的說法:「這段經文是為了兩個做某事的男人降示的」,其中「某事」是指同性雞姦。所以,依據這段經文來說,對於同性戀和同性性行為應當予以責罵和教育制止。

而同樣是收錄在《艾布達烏德聖訓集》中的另兩段聖訓則從某種角度上表現出對同性戀者的「寬容」(雖然有聖訓學者認為這些聖訓是羸弱的):

艾布·胡萊勒:有人帶來一個兩性人(類似於「偽娘」,Mukhannathun),用指甲花塗了自己的手和腳。穆聖問:「這人怎麼了?」有人說:「安拉的使者啊!他模仿女人。」穆聖遂下令在將其驅遂到奈吉爾。大家說:「安拉的使者啊!難道我們不將其殺死嗎?」穆聖說:「我確已奉到禁令,不得殺死禮拜之人。」

烏姆·賽麗麥傳述:穆聖來她室內,有個兩性人正在那裡。當時,此人對她弟兄阿布杜拉說:「如果明天安拉讓我們攻克了塔義夫,我帶你去見一個女人,面向你時肚腹有四個褶,背向你時有八個褶。」穆聖聞聽後,說:「你們當從你們的室內遂出這類人。

疑問

其實關於同性戀的問題,在《教法》中給出的說明都是針對於雞姦的,也就是說,只有實際發生了同性性行為(即肛交)後,才能給予處罰。即使是伊本·阿巴斯轉述的聖訓中也明確說:「殺雞姦者和被雞姦者」。在《舊約(妥拉)·利未記》20章中有關於對同性性行為的懲罰,即: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也就是說,同性性交是要被處以死刑的

而對於未發生實際性行為的,是否應該給予處罰其實並沒有明確的說明。而在《教法》中闡述關於同性戀問題時,在伊本·阿巴斯轉述的聖訓轉述的聖訓之後還有另一則聖訓,即「願真主棄絕像魯特聖人民族一樣的好男之風者。」而且據說穆聖此話連說三次,但並未表明要將同性戀者趕盡殺絕。倘若說是「真主棄絕像魯特聖人民族」,那麼也應該是由真主來懲罰同性戀者。

不過在《教法》中提到,某學者認為將同性性行為與男女性行為類比是不符合教法邏輯的,更不認同於針對同性戀者(尤其是實際發生性行為的同性戀者)予以說服教育。不過,也不排除這些學者因為資料缺乏或出於偏見而執意對同性戀者趕盡殺絕。

此外,有關於伊本·阿巴斯轉述的聖訓作為針對同性戀者死刑處罰的聖訓依據,只收錄於排名靠後的《艾布達悟德聖訓集》、《提爾米茲聖訓集》和《伊本·馬哲聖訓集》中,為何布哈里與穆斯林卻沒有收錄這段聖訓呢?實際上,布哈里(810~870)、穆斯林(821~874)、艾布·達烏德(817~889)、提爾米茲(824~892)和伊本·馬哲(824~887)都是同一時代的人,或許存在這樣的一種可能——布哈里和穆斯林兩人在收集聖訓時都看到了伊本·阿巴斯轉述的這則聖訓,但經過考量之後,最終將之剔除。況且布哈里當時走訪考察時就已經收集到了60萬條聖訓(是所有聖訓收集者中收集最多的),經過最終整理,最後只有7536段聖訓。

雖然有關所謂「兩性人(Mukhannathun)」 的聖訓被認為是羸弱的,亦或者其中一條聖訓稱「不得殺死禮拜之人」可以狹義的認為是不得殺死穆斯林同性戀者,但另一條關於將這種「兩性人」驅逐出穆聖妻子家庭的聖訓在聖訓集中被冠以「論無性慾的男僕」之名,於是這個概念又可以被放大,或許所有的同性戀者僅僅驅逐即可,而非處以死刑。

然而歷史上,在不少伊斯蘭國家裡也曾存在同性戀的風氣或行為。當初禍亂新疆的阿古柏(穆罕默德·雅霍甫)幼年時父母早逝淪落街頭,因長得面容姣好,被街頭藝人收留,學到了精湛的舞藝。大約10歲的時候,他成為了一名「巴特恰」,也就是男扮女裝的舞童。不久,一名路過塔什乾的浩罕官吏看中了他,將其收為自己的孌童,帶回首都浩罕城,並將其轉送給穆罕默德·卡里姆·卡希卡,馬達里汗的侍從官。此後阿古柏經過宮廷鬥爭最後成為一方霸主,進而趁著新疆內亂引兵入疆,在新疆建立了自己的「洪福汗國」。

綜上,關於如何對待同性戀的問題,實際上並沒有一個完全準確的答案,因為聖訓依據存疑且《古蘭經》中也有不嚴厲的說法,所以關於同性戀的問題,還是有很多疑問去解答的

參考資料

  • 《古蘭經》

  • 《聖經舊約》

  • 《艾布達悟德聖訓集》

  • 《提爾米茲聖訓集》

  • 伊本·凱西爾《古蘭經注》

  • 法圖麥·李靜遠(張承遷)《古蘭經譯註》

  • 賽義德·薩比格《伊斯蘭教法》

  • 馮象《上帝為何不許人們回望所多瑪?》

  • 維基百科「Mukhannathun」詞條

  • 百度百科「索多瑪」詞條

  • 百度百科「阿古柏」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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