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規模標準500萬元,這3個要點,老闆們別理解錯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問題一
公司既有銷售貨物、又有銷售服務,是不是規定期限內只要每項銷售額只要不超過500萬元,就可以不用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答覆:
不是的!
2018年5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貨物及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銷售額超過500萬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手續。
問題二
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這裡的年應稅銷售額,具體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了免稅銷售額?
答覆:
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納稅申報銷售額」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問題三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5月1日後能否申請轉回小規模?
答覆:
不可以!
18號公告第一條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進行了界定,只有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條件一:
只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是,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沒超過規定標準的,如果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也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兩個條款聯繫起來理解,也就意味著按照工業50萬、商業80萬的標準登記的一般納稅人,包括強制登記和自願登記的一般納稅人,都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此次允許轉登記的,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條件二: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稅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元。
因此,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為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經登記的一般納稅人,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5月1日以後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並不符合第一個條件的規定,不屬於可轉登記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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