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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橫幅引發的爭議

一條橫幅引發的爭議

來自專欄 法律的精神與故事

在一所大學中出現了這樣一條橫幅:

你們的孩子可以有26或27個乾爹——致17級XX班全體女生

女權主義者們認為這樣內容的橫幅實屬性騷擾,並用她們的行動表達抗議與不滿,隨後發在了微博上。

這樣的行動,卻令校方不滿,認為這樣的照片引發對學校的批評甚至攻擊,對學校不好,要求刪除微博……

最後她們將這樣的經歷寫成文章——因為反性騷擾,他成為了全校「公敵」,甚至被死亡威脅 - FeministVoices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36378297

然而這篇文章在知乎上引發更多的爭議。

默默窺屏看了一天各種各樣的爭論:一些人認為這樣的條幅令人不適,亦構成性騷擾,應該摘掉。另一些人則認為條幅內容本身並沒有什麼,並不構成性騷擾,文章的觀點頗為誇大和煽動……

對於一向對同性戀平權行為態度頗為寬容甚至支持的我而言,看著這樣的爭論,想表達點什麼,卻不知到底應該站哪一方。

我想起了何帆一本書中提到的一個案例,2006年馬里蘭州一戶居民阿爾伯特·斯奈德為愛子馬修舉辦葬禮,馬修在海軍陸戰隊服役陣亡,遺體被運回家鄉,葬禮過程莊嚴肅穆。但就在葬禮結束當晚,斯奈德打開電視,新聞報道,原來在葬禮的幾百米外,一群教會的人舉牌抗議,標語諸如「感謝上帝,弄死士兵」、「上帝仇恨同性戀」、「美國應遭天譴」。他們是一個極端反同性戀教會,因抗議軍方對同性戀寬鬆的政策,而在幾百場軍方葬禮附近舉行集會。不過斯奈德卻覺得在兒子莊嚴的葬禮中出現這樣的場面,實屬侵犯,遂一紙訴狀告上法庭,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官司圍繞這樣的集會,是否應當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範圍,展開了爭論。

最終最高法院法官們以8票對1票,判決斯奈德敗訴,極端反同組織的集會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範疇。判決意見由羅伯茨大法官執筆,他認為,極端組織的言論雖然令人感到不適,標語內容對推動公討論的作用亦可以忽略不計,但他們的抗議並非針對馬修個人,而是針對軍方的同性戀政策,類似抗議行為已經在近600場葬禮附近進行過,所以應視將其為公共事務的討論,而且抗議者站立地方離葬禮現場有一千英尺(約三百多米),並未大聲喧嘩,抗議者聽從警察指令,沒有暴力行為,斯奈德在當時雖然隱約看到他們,但並不知道他們在幹什麼,而是事後通過電視才知道的,這充分說明,死者父親受到的冒犯,並非來自抗議者對葬禮秩序的直接侵擾,而是來自電視報道的內容。

羅伯茨法官最後總結,

不能僅僅因為抗議者的言論「對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惡」,就予以限制。他說:「言論威力無窮,可激發人們各樣情緒,或令他們愴然泣下,或令他們喜極而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論給死者家屬帶來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為安撫他人傷痛,而令言者有罪。」基於維護言論自由之立國承諾,「為確保政府不壓制公共討論,即使是傷害公眾感情的言論,也應當加以保護」。

想起曾讀過的這樣的案例,再看看一天來大家對這樣一條橫幅內容引發的各種爭議,或許斯奈德的案例與這裡的橫幅標語內容,並不能「百分百」類比,亦或許這樣的對比是不恰當的,但至少可以引起我們深思,如果我們秉持言論自由,那麼,什麼樣的橫幅標語的表達是可以容忍可以保護(哪怕它令我們不適),什麼樣的標語是不能容忍的,性騷擾本身的定義界限究竟是什麼?這樣的標語應該歸類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嗎?

這樣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和討論。

(當然,校方的態度和糟糕的管制思維模式,則另當別論啦)

————————————

以上是原文章內容,為避免一些誤解,做如下澄清:

1.本文並沒有直接討論校方的態度及糟糕的管制思維方式,是因為我覺得大家批評地已經夠多了,這裡沒必要再重複。事實上,個人對校方的態度及言行,極為不贊同不支持,個人認為大學是學術之地,是一個應當充分倡導思想自由,兼容並包的地方,掛條幅者與女權主義者的言行都是雙方行使表達權利的體現。

2.本文想更多討論並引出的話題是關於言論自由的思考,例如什麼樣的言行是性騷擾?我們應該容忍什麼樣的條幅?對條幅的批評是不是屬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因為某些言論/條幅所表達內容的觀點,很刺耳或者與我們立場相違背,我們能否因此要求限制或禁止其言論的表達嗎?

3.就個人立場而言,我對於女權主義、爭取平權的行為,一直是持寬容甚至支持的態度。反對歧視、捍衛並爭取平等,是每一個法律人應該堅守和倡導的理念。但這並不意味著,我支持限制或禁止與我觀點/立場不同的言行的表達。

4.文章引用美國的案例,只是因為當我看到大家關於條幅事件的爭論時,第一反應所想到的案例。我並沒有在原文中表達任何觀點/立場,只是把我想到的寫下來,希望可以引起更深層次的思考。同時考慮不同國家間的各種因素,原文中也註明「或許斯奈德的案例與這裡的橫幅標語內容,並不能「百分百」類比,亦或許這樣的對比是不恰當的,但至少可以引起我們深思……」等相關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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