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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妨礙公安機關執法,區政府悍然出具虛假公文證明"強拆合法"!

為妨礙公安機關執法,區政府悍然出具虛假公文證明"強拆合法"!

來自專欄 抱柱

編者按:

這是10名法律人聯名寫就的一封舉報信,信中寫到了位於武漢市江漢區中心金融十字街、與江漢區政府同一主幹道的恆新公司房屋,遭到長達5個多月、光天化日之下的多次逼遷、強拆毀財,非法滅失。

最終,雖然法院判決江漢區政府強拆恆新公司房屋違法,但是作為背後主謀的幾位官員,卻依然逍遙法外,甚至官場高升。他們不但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故意毀壞財物罪,更曾經為了強拆出具一份虛假公文來證明"強拆合法"!

☉ 本文長約3600字,閱讀需時7分鐘


致尊敬的湖北省監察委王主任:

被舉報人:張俊勇,強拆之時,時任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區長。

被舉報人:喬曉虹,強拆之時,時任武漢市江漢區城區改造和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城改辦)主任,負責徵收武漢恆新物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新公司)房屋的組織、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

被舉報人:嚴運國,強拆之時,時任常務副區長,是負責徵收恆新公司房屋的指揮長。

被舉報人:劉前信,強拆之時,時任副區長,是負責徵收恆新公司房屋的指揮長。

我們是恆新公司房屋被強拆有關案件的代理律師和恆新公司員工,現聯名舉報被舉報人等在恆新公司房屋被強拆一案中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並向貴單位提供確鑿證據,強列要求貴單位依法追究被舉報人濫用職權和故意毀財財物的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3年9月4日,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作出江漢房征決字 [2013] 第1號徵收決定,恆新公司位於新華下路面積為977平米的1、2層商鋪位於該徵收範圍內,該項目徵收部門是武漢市江漢區城區改造和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是武漢市崇安房屋徵收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崇安公司」),崇安公司將前述徵收項目內的房屋拆除施工業務委託給武漢市宏豐泰房屋拆遷有限公司(下稱宏豐泰公司)。

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4月期間,在恆新公司與江漢區政府未達成《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未得到分文安置補償金、江漢區政府未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恆新公司房屋遭到多次、持續性地砌牆打圍、中斷道路通行、斷水斷電、違法破拆、威脅和打砸商鋪、打砸房屋造成主體結構破壞,最終恆新公司房屋被江漢區政府徹底拆毀。

一、濫用職權進行毀滅性強拆

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4月期間恆新公司的房屋遭到長達5個多月、多次逼遷和強拆(武漢晚報報道),恆新公司多次向被舉報人致電致函反映強拆情況,被舉報人等故意不理睬;其後,被舉報人為強迫恆新公司接受不公平的補償方案,在明知補償決定尚未下達、恆新公司未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即恆新公司房屋不具備合法拆除條件的情況下,故意濫用職權,授意和縱容其管理部門和委託單位人員進行毀滅性強拆,最終違法拆毀、滅失了恆新公司價值數千萬元的房屋

恆新公司訴江漢區人民政府違法強拆一案,已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生效判決書《行政判決書》(2016)鄂01行初617號),確認江漢區人民政府強拆違法。

(2016)鄂01行初617、(2017)鄂行終1051號判決書確認的事實證明,被舉報人等人明知當時江漢區政府未依法下達《徵收補償決定》,恆新公司未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未依法獲得房屋補償,即不具備合法拆除恆新房屋的情況下,為強迫恆新公司接受江漢區政府給出的不公平的補償方案(江漢區政府下達的補償決定違法一案的已生效《行政判決書》(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146號),被舉報人等濫用職權,授意江漢區政府委託的拆房公司宏豐泰公司在深夜違法強拆了恆新公司擁有的價值數千萬元的房屋(房屋價值即便依據江漢區政府委託的房屋估價單位出具的估價報告也是數千萬元)。

圖1:《行政判決書》(2017)鄂行終1051號判決書確認強拆之時徵收補償決定尚未下達

圖2:2013年11月15日《武漢晚報》報道了崇安公司的一次強拆行為,恆新公司10月中旬左右才見到徵收決定公告,田漢昌(崇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居然對武漢晚報的記者說業主10月底必須騰退,因此不得不以封鎖道路等方式逼遷

二、出具虛假文件證明強拆合法

強拆期間,為使違法強拆順利進行,使出警的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不制止違法強拆,被舉報人張俊勇等人濫用職權,作出並向公安機關提交了一份虛假的補償決定公告,用以虛假證明強拆合法,導致恆新公司的房屋被非法拆毀

(一)被舉報人以5頁紙的虛假文件證明宏豐泰公司強拆「合法」,妨礙公安機關執法,結果導致恆新房屋被毀:

強拆期間,被舉報人等曾安排人員向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提供了一份虛假的《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政府關於新華下路32號一、二層房屋被徵收人武漢恆新物資開發有限公司徵收補償決定的公告》以及該虛假文件的一系列批准文件(共5頁,該證據系恆新公司訴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未履行制止強拆法定職責一案中,該公安分局於2014年7月3日向江漢區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批准文件中有張俊勇的親筆簽名。江漢區分局在證據清單中「證明內容」中稱,該證據證明「證明宏豐泰拆遷公司的拆遷行為是依法展開的」。

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向法院提交的虛假的補償決定公告及批准文件的時間是2014年7月,真實的補償決定公告作出時間是2014年5月,而江漢分局並未持有真實的補償決定公告(見圖4),而是向法庭提供了另一份「鴛鴦」的虛假公告(見圖5)。可見被舉報人等在2014年5月9日補償決定公告尚未作出之前,故意授意下屬向江漢分局提交虛假的補償決定公告以及虛假公告的批准文件,用以證明強拆的合法性,妨礙公安執法。

圖3:2014年7月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向江漢區法院提交了一份偽造的補償決定公告及其批准材料(5頁紙)是從江漢區政府獲得的,用以證明2014年3月宏豐泰的強拆是「依法展開的」

(二)真、假補償決定公告的比較:

圖4:真實的補償決定名稱為《江漢區人民政府關於新華府擴大片舊城改建項目房屋徵收補償的決定公告》江政征補字【2014】第1號,作出時間是2014年5月9日,印章為江漢區人民政府,該文件經湖北省武漢市中星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2014)鄂中星內證字第14293號公證

圖5:對武漢市江漢區區長張俊勇等違法強拆濫用職權的舉報

(三)向江漢分局提交假的補償決定公告的同時,還提交了江漢區區委書記張俊勇(案發時任區長)的批准虛假補償決定公告簽名,虛假的公告與批准文件巧妙的組合,以證明強拆是「合法」的:

圖6:江漢區區委書記親自批准虛假的補償決定公告的簽名

三、被舉報人職權責任的證據:

1.張俊勇的職責:強拆之時,張俊勇為時任區長,為江漢區政府法定代表人,綜合其個人在本案中的行為,應承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毀壞財物的主要責任。

2. 嚴國運、劉前信、喬曉虹等人的職責:涉案的徵收文件《新華府擴大片舊城改建房屋徵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載明了「新華府擴大片項目均建立了區領導掛點制度,常務副區長嚴國運、副區長劉前信任指揮長,項目所在街道為徵收拆遷維穩責任主體,代辦公司為業務主體,區城改辦負責徵收項目的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區城改辦負責人為喬曉虹主任。上述三人應該承擔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責任。

並且,依據《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城中村和舊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號)的規定,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舊城改造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再一次證明了被舉報人的應負的責任。武政【2009】37號載明「(二)各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以主要領導同志任組長、分管領導同志任副組長的區城中村和舊城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對拆遷安置和改造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圖7:《新華府擴大片舊城改建房屋徵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明確載明了常務副區長嚴國運、副區長劉前信任指揮長,區城改辦負責人喬曉虹主任的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被舉報人上述行為已明顯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故意毀壞財物罪,應當依法追責: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以上事實充分證明,張俊勇、喬曉虹已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故意毀壞財物罪,嚴國運、劉前信構成玩忽職守罪,造成恆新公司經濟損失數千萬元,我們特此強烈要求湖北省監察委查處,依法追究被舉報人等刑事責任!

10法律人聯名舉報

轉自:真辯網

編輯:王蕭東丨 版式:王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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