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伸腿絆倒幼童,人性背後的法律思考

孕婦伸腿絆倒幼童,人性背後的法律思考

近日,網曝陝西寶雞一餐館內,一女子突然伸腳將蹦跳的4歲男童絆倒。

男童母親表示,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當時受驚了一口氣喘不上,平復後說是被一位阿姨絆倒的。

「我當時看到她挺著大肚子,以為小孩不小心碰到人家,後來聽人說她是故意的,我調取監控看完很氣憤就報了警,當時孩子手上還拿著碗筷,要是戳到眼睛就更危險了。」

據了解,目前警方也在幫忙尋找視頻中的這名孕婦。

西諺云:「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人性,可以有多黑暗?

剛開始看這個話題,我不知道這個話題包含多少卑劣和黑暗的內容,單純就這個話題包含的主體來看,就構成了社會的兩大弱勢群體,一個是孕婦,一個是幼童。

如果不認真看事件的視頻,真的無法想像一個孕婦怎麼可以對待這樣一個幼童,這個孩子能做什麼樣的事情竟然惹得一個身懷寶寶的母親冷漠地將一個孩子故意用腿絆倒。

從剛開始的視頻中,可以看到,麻辣燙店有門帘,幼童跑著甩開了門帘,門帘打到了孕婦,也能看出孕婦及其對面男子心情不悅,在幼童從店裡往外跑出去的時候,孕婦故意伸腿絆到了幼童,幼童直接踉蹌倒地,孕婦及男子冷漠相待,幼童母親見狀一把把幼童扶起。

就是這樣簡單的事件情節,簡單的讓人看到人性是多麼的陰暗。

孕婦當時的心理境地,也許是「這小屁孩,這麼不老實,門帘打到了我,我得教訓一下你」。

我是孕婦,任何人不能碰我,因為我懷了我的孩子。

可是,別人的孩子不是孩子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簡單的道理,卻是難以逾越的鴻溝。

事後才得知,幼童本身身患心臟病,因為孕婦的一腳,導致孩子後腦勺著地,並出現了身體不適。

這是民事侵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規定,對於孕婦的行為,如果導致幼童出現人身損害而發生住院、醫療檢查等費用,孕婦是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

這孕婦是夠幸運的了!幼童沒有出現大的人身損害結果,否則更會承擔刑事責任!

據報道,當時幼童手裡攥著筷子,幼童母親當時後怕反饋說,如果筷子插到了孩子眼睛裡,後果將不堪設想。

如果出現這個結果,孕婦恐涉過失致人重傷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所以,這位孕婦祈禱懺悔吧。

你的好對別人來說就像一顆糖,吃了就沒了;

你的壞對別人來說就像一個疤痕, 留下就永久在,這就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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