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茅藥酒這次恐怕攤上大事了

鴻茅藥酒這次恐怕攤上大事了

來自專欄 法之劍

文|庄志明律師

昨天看新聞,看到多個媒體提及「報道顯示,在過去 10 年間,據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 25 個省市級食葯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 2630 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說實話,看到違法次數2630次,我真的很驚訝,趕緊利用我的獨門絕技對鴻茅藥酒的這家公司查了查,查到的處罰信息是一次。

後又從其他媒體新聞找到如下幾次:

究竟是不是2630次,我不敢確定,但內蒙古鴻茅國葯股份有限公司被處罰過,這是千真萬確的。

此次鴻茅藥酒被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不是因為其違規廣告,而是因為「跨省追捕」這事:去年12月19日,廣州醫生譚秦東在網上發了一篇帖子,稱在老年人群體中熱銷的「鴻茅藥酒」,實際上是酒劑類中藥,成分中含有多種毒性中藥材,並在標題上指鴻茅藥酒是「毒藥」。今年1月10日,譚秦東在自家樓下被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警方帶走,目前被羈押在涼城縣看守所。

此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4月15日,涼城縣公安局在新浪微博發布通報稱,對譚秦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系因其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並表示「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對警方通報,部分專業人士發表如上評論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偽的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同時,按照傳統刑法學教科書理論,商業信譽,是指經營者通過誠實勞動、遵守商業道德和法律所取得的名譽;商品聲譽,是指經營者生產和銷售的商品在質量、功能上的良好稱譽。

照此,醫生譚秦東是否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關鍵是兩個方面:一是他有沒有捏造事實,二是鴻茅藥酒是不是存在良好信譽和聲譽。

筆者不是醫學方面的專家,對譚秦東帖文是否屬於捏造事實,不作評論。關於鴻茅藥酒的信譽和聲譽,筆者認為,如鴻茅藥酒確實存在多起被處罰情況,那所謂良好信譽和聲譽那就是自欺欺人的說法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信譽,又何談損害信譽?

再者,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體儘管是一般主體,但通常是受害人的競爭對手(包括競爭對手的僱傭者)或受害人的冤家實施的。目前的信息看,譚秦東貌似不屬於此類情況。

譚秦東作為一名醫生,從專業理論角度對鴻茅藥酒發布評論,其主觀上並無明顯的損害故意。譚秦東帖文上將鴻茅藥酒定性為「毒藥」,確實有所不妥,這種不妥可作為民事侵權對待,不宜簡單粗暴地作為刑事案件對待。

鴻茅藥酒公司對待專業人士的評論文章(或許確實是過火的評論),不是本著虛心討論或實事求是譴責的態度,而是直接蠱惑、煽動司法部門介入,這太不上檔次了。須知,和氣生財,你把網民和客戶都得罪了,還做屁生意啊?

或許這次,鴻茅藥酒真的攤上大事了,勿謂言之不預也。

作於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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