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明確重視力度不減,明晰權責促進合作創新——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預期明確重視力度不減,明晰權責促進合作創新——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來自專欄 劉博士的能源討論桌

2月26日,工信部等九部委印發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新能源汽車界一直熱切期盼的對於電池回收利用的政策也正式出爐。筆者認為,《暫行辦法》體現了國家對於新能源汽車產業高度重視的一貫性。其要求的汽車企業負責、形成完整行業生態體系的發展方向也為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發展進一步開闢了預期明確的發展空間;對於電池企業來說,模組化的技術發展方向會更明確,企業協同將成為行業發展的重要助力;對於行業整體而言,這有助於打造跨界融合、深度合作的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生態體系;對於綜合、梯次、再生利用電池行業的發展來說,提供了確定性的利好。

明確責任,形成汽車企業牽頭負責,行業內各相關企業密切合作的制度

之前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行業內就電池回收問題一直有著廣泛的討論,大家都在普遍憂慮近幾年內迅速上漲的新能源汽車電池裝機量在服役結束後可能帶來的環境、經濟問題,然而應該由誰牽頭以及如何解決卻一直是一個爭論中的話題。傳統思維中,電池企業常常認為:電池已經銷售給了汽車企業,理應由汽車企業來負責使用之後的處理工作;而汽車企業則熱情不足,更希望由對於電池更了解的電池企業來做回收處理的工作。

在《暫行辦法》中,就車企在電池回收處理的責任方面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負責、承擔」等詞主要用給了汽車企業:

「第五條 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堅持產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作用。」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維修服務網路,滿足新能源汽車所有人的維修需求,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等技術信息。」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一)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並移交至與其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

由上可見,九部委這次對於電池回收處理權責的爭論定了調,汽車企業應該承擔主體責任,並與該領域中的各相關企業展開密切合作。雖然汽車企業責任變的更多,但是筆者認為這對於新能源汽車行業的長遠發展有以下幾方面好處:

1) 體現了汽車企業的社會參與和責任感,凸顯了行業的重要性。汽車-交通行業是人類工業體系中佔比很重的環節,其創造了豐厚的產值,對於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福祉自然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近年來,中國經濟領域改革、轉型力度不斷加大,對於產業升級、環保方面的強調是主旋律。而承擔該方面的責任也可以使汽車行業進一步鞏固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這也有利於該行業繼續受到國家的重視,得以長期健康發展。

2) 有助於消除行業發展的不確定性。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在近年來一直是討論的焦點,服役結束的電池有經濟價值,也有使用風險,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行業內各方無法有效開展電池回收工作。而明確權責後可以形成汽車企業牽頭——多方配合的行業生態,從而為行業發展方向奠定了基調,可以使社會資源有序配置,共同推動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

3) 打通全產業鏈,優化利用電池經濟價值,提高新能源汽車的經濟性和競爭力。補貼退坡已成定局,在各環節的成本下降要求給材料企業、電池企業、電控企業、汽車企業都帶來了壓力。在之前,動力電池技術雜亂不統一,回收規模效應無從體現,梯次等利用技術還不成熟,這些因素都導致了電池無法有效回收利用,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一定程度上也從末期殘值環節削弱了新能源汽車的經濟性。而《暫行辦法》的出台,至少為該問題的解決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前進方向,有助於指引電池回收利用行業快速走上正軌。

電池企業:模組化研發落地進程需要加速,要求企業之間的緊密協同

雖然《暫行辦法》規定主要責任由汽車企業承擔,電池企業更多的是要「履行相關責任」,雖然更多的是從回收環節出發,但是其也會對接下來動力電池行業的技術發展方向產生指引作用。

1) 模組化、易拆解的設計將成為電池模組技術的發展方向,傳統的一些基於剛性焊接製備模組的工藝可能受到挑戰,而具有通用性模組技術可能會進一步得到市場青睞,取得更大的份額,導致該類技術行業集中度的提升。(二、設計、生產及回收責任 第七條 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採用標準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產品結構設計,協商開放動力蓄電池控制系統介面和通訊協議等利於回收利用的相關信息,對動力蓄電池固定部件進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設計。材料有害物質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儘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車設計開發應遵循易拆卸原則,以利於動力蓄電池安全、環保拆卸。)

2) 電池企業與電動汽車等企業之間的協作會進一步深入。《暫行辦法》要求開放電池控制系統介面和通訊協議,使得電池企業與回收端的儲能/能源類公司的合作可能性進一步增大;還要求電池企業應該向汽車企業提供電池拆解、貯存、回收方面的信息;此外,電池企業還應該與汽車企業合作一起來對電池進行編碼,建立信息追溯系統,這對於了解電池使用歷史、減少電池回收時的分析工作量,從而使電池回收利用更為高效。

有助於打造跨界融合、深度合作的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生態體系

融合、創新、發展是當今中國提倡的理念。在此思想的指引下,許多行業都在努力開拓轉型發展的方向,而在其中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更為迅速直觀,而且體系的構建已經初見成效。新能源汽車行業涉及到多個學科與行業,發展空間十分廣闊,有許多技術、運行模式有待於開發和落地。《暫行辦法》中對於進一步促進行業內各環節的企業合作給出了基調:

1)「第十二條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2)「第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與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合作,共享動力蓄電池拆卸和貯存技術、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等信息。」

3)「第十八條 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

因為還只是暫行辦法,在合作方面給出的基調仍然是以「鼓勵」為主。但是可以相信,隨著行業後續的發展,會有各種相應的具體政策制定,更好地促進大行業內的合作發展。而九部委的聯合發文更是體現了政府各部門對於該行業發展的高度重視的一致態度,也說明了國家層面上非常重視新能源汽車產業生態的構建與資源整合,在今後也將從政策層面進一步給予行業大力支持。

利好綜合、梯次、再生利用電池行業的發展

因為以上所述的綜合因素,雖然有眾多先行企業的不懈努力,電池回收利用行業的發展在過去幾年內實際上並不如意。而《暫行辦法》明確了該行業的責任承擔、合作模式、技術發展方向,並在其中確定了綜合、梯次、再生利用企業的角色與權責,明確將進一步促進該方面產學研項目的開展,因此對於該行業的發展無疑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小結

《暫行辦法》從動力電池服役末端環節入手,給出了明確的發展方向指導意見,體現了國家對於新能源汽車行業的高度重視。這將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行業的生態體系,促進其與相關行業開展更廣泛的協作,使得該行業更快更強的發展,為其成為「中國創造」的代表名片提供最有力的發展推動力。

聲明:

本文已經首發在《中國能源報》,中國能源報-人民網。

本文為本人個人業餘時間創作,不代表任何組織、企業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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