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煩,把簡單的問題弄複雜 —從真案中四份婚內財產協議談起

法律真煩,把簡單的問題弄複雜 —從真案中四份婚內財產協議談起

來自專欄 婚姻那些事兒

作者介紹:王幼柏律師,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主任,廣州電視台《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台《法拉理》婚姻家事團隊特聘首席律師,帶領團隊專註於婚姻家事和財富傳承領域的研究和案件代理(每晚收看廣州電視台經濟與法頻道即可關注王幼柏律師)

本律師正在辦理一個離婚案,非常有意思,給大家分享一下,既給各位普及普及法律知識,也考考大家的邏輯推理能力到底有多強。

該案男女雙方爭議的焦點是

「103房應該歸誰所有?」

大家是否很好奇?也已經在躍躍欲試自己邏輯推理能力到底有多強?那就看看涉及到103房歸屬的四份婚內財產協議吧。看完之後,大家發動發動小宇宙,推理一下103房到底歸誰所有?

廢話少說,讓我們來看看這四份協議:

第一份協議簽訂於2005年,協議約定:「雙方共有的房屋7套,其中兩套已贈與,502房產歸男方所有,其餘歸女方所有。」「未盡事宜依據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原則處理。」

第二份協議簽訂於2006年,協議明確約定:「房屋按各自名下的產權分配,103房因女方工作需要歸女方所有,其中兩套已贈與。」

第三份協議簽訂於2007年,和2005年第一份協議內容一致。

第四份協議簽訂於2015年,協議約定:「房屋按各自名下的產權分配,103房因女方工作需要歸女方所有。」協議中最後一條約定:「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另,需要補充幾點信息:1、男女雙方於1994年登記結婚;2、103房購買於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2003年,也即購買於四份協議簽訂之前,並且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一次性付款,登記在男方名下;3、103房一直到現在,都登記在男方名下。

各位看官,你們看完以上信息以後,得出的結論是什麼呢?

103房歸男方,還是歸女方所有?

我們按照正常邏輯來梳理一下。

2005協議明確約定了雙方所有的7套房產中,除了2套贈與了別人以外,502房歸男方,其餘的房產歸女方。因為103房購買時間為2003年,當然包括在這7套房產以內,所以根據該協議,即可得出結論,103房歸女方所有。

我們來看2006年協議。因為2006年協議明確約定了103房歸女方所有,就沒有什麼爭議,即可直接得出結論,103房歸女方所有。

我們再看2007年協議。因為協議內容和2005年協議一致,也可以得出結論,103房歸女方所有。

我們最後看2015年協議。毫無疑問,該協議和2006年協議一樣,明確約定了103房歸女方所有,一樣可直接得出結論,103房歸女方所有。

通過分析以上四份協議,很顯然,四份協議表述驚人的穩定和一致,即103房歸女方所有。

各位看官看完以後,是否會問我:王律師,這麼簡單的問題,三歲孩童都可以回答正確,怎麼需要勞煩我等大人費神,根本不需要耗費我任何腦細胞!還說要考察我的邏輯推理能力?

可是呢?

結果出乎我們所有人的意料!

一審法院判決103房歸男方所有!!!

那我們再思考一下下,是否我們的邏輯推理出了問題呢?

在分析此問題以前,我給大家普普法。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

通過分析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之間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財產協議,約定財產的歸屬。如果房產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無需去公證處公證,也無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如果是一方所有的房產,比如婚前房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則視為贈與,在房產沒有過戶以前,一方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分析了以上法律規定,我們來看看一審法院判決的邏輯推理是,因為2015年第四份協議以前的協議約定了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103房登記在男方名下,所以歸男方所有。即使是2015年的第四份協議約定103房歸女方所有,因沒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故男方可以行使撤銷權,因此,房產歸男方所有。

各位看官再看看,是否好像一審判決也蠻有道理的。

按照一審法院的判決思路,我們再梳理一下這四份協議。

2005年協議因為約定了「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103房登記在男方名下,所以103房歸男方所有。

2006年協議儘管明確約定103房歸女方所有,但因為沒有去房管局過戶到女方名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在房產變更產權之前,男方是可以行使撤銷權。

2007年協議和2005年協議一樣,因為約定了「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103房登記在男方名下,所以103房歸男方所有。

2015年協議,即最後一份協議,儘管明確約定103房歸女方所有,但因為沒有過戶到女方名下,在房產變更產權之前,男方是可以行使撤銷權。

基於以上分析,最終結論,房產應當歸男方所有。

各位,看到這裡,一個簡單不能再簡單、明確不能再明確的問題,好像變得越來越複雜了。

大家是否感嘆,法律都是在玩文字遊戲,不是我等普通人可以玩的;大家是否想罵人,法律真操蛋,把簡單的問題弄得這麼複雜!

哈哈,不要說大家,就是研究了十幾年法律的本律師而言,也被繞暈了,感覺法律非我等農民出身的孩子可以玩得起的。

我們普通老百姓只會看文字本身的內容,遵循文字本來表述的意思,不會玩高深的法律。明明這四份協議前後一致都寫道103房歸女方所有,怎麼法院就判歸男方了呢?退一步講,即使是前面三份協議無效,或者約定不明,按照最後一份協議,即2015年協議,也明確約定了「103房因女方工作需要歸女方所有」呀!怎麼法律繞來繞去,最終房產就變成男方的了呢?

這樣的判決,各位朋友,你服嗎?

肯定不服!

女方服氣了嗎?

當然不服!

本律師服嗎?還要問?當然也不服!

於是,女方慕名而來,找到了我們團隊

廣州王幼柏律師團隊!

於是,本律師決定代理此案二審,上訴中院!

大家都知道,一審判決的案件,要二審改判過來,成功率往往只有百分之二十左右。也說明了一審委託律師,尤其是好律師的重要性。有些客戶不明白這個道理,一審甚至不請律師,輸了後二審再找律師,其實此時往往都為時已晚,因為一審庭審你說過的每一句話,提供的每一份不加甄別的材料,都會成為呈堂證供的證據。

本案一審不是我代理的,現在委託我代理二審,我感覺責任重大,也決心竭盡所能打贏這場官司,不為別的,就是希望能夠還原事實真相,維護誠實信用之原則,捍衛法律之公平正義!

為此本律師花費了大量的心血去研究這個案件,庭審也在2018年3月如期在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庭審過程非常順利,相信會有好的結果!

考慮篇幅,我把此案代理詞重要部分摘錄如下

(為保護隱私,關鍵信息做了處理),供大家學習參考,寫得不足之處,請大家不吝指教(非專業人士可略過代理詞部分,不看;確實想學習,看看也無妨,哈哈):

天穗律師事務所接受×××的委託,指派王幼柏律師、陳鑒豪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出席參與本案二審訴訟活動,現就庭審情況,並依據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就本案爭議焦點——103房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關於103房所有權歸屬問題,我方認為無論是根據客觀事實,還是法律規定,均應判決103房歸女方所有。理由如下:

一、客觀事實方面

男女雙方簽訂的該四份協議均明確約定了103房歸女方所有,一審法院判決103房歸男方所有,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明顯有誤的情形:

1、第一份夫妻財產協議簽訂於2005年。103房是在2003年購買,登記在男方名下,即協議簽訂在購買103房之後。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共有的房屋7套,其中兩套已贈與,502房產歸男方所有,其餘歸女方所有。」贈與兩套指102房和603房【贈與協議見我方一審提交的證據清單二(4)】。該夫妻財產協議男方確認其真實性,且該協議關於房產約定指向是確定的,因此,應當明確約定了103房歸女方所有。

2、第二份財產協議簽訂於2006年。第三點明確約定:「房屋按各自名下的產權分配,103房因女方工作需要歸女方所有,其中兩套已贈與。」儘管男方及其代理人一審不確認該協議的真實性,認為不是其簽訂的,說筆跡明顯不同,可作鑒定【見一審2017年第二次庭審筆錄68頁】。為此,我方於2018年1月委託××司法鑒定所對該協議進行鑒定,該所於2018年2月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筆跡為男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從該規定來看,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單方委託鑒定。當事人對另一方單方委託作出的鑒定結論提出重新鑒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鑒定違背「三性」;(2)足以反駁。在本案中,男方沒有證據足以反駁,應當採用該鑒定意見書的結論,即該份財產協議書是真實的,簽名也是男方簽訂的。因此,該協議亦明確約定了103房屬於女方所有。

3、第三份財產協議簽訂於2007年,內容和2005年協議基本一致,男方及其代理人在一審庭審上不確認該協議的真實性,認為不是其簽訂的,說筆跡明顯不同,可作鑒定【見一審第二次庭審筆錄68頁】。為此,我方對這份協議和2006年協議一起做了鑒定,鑒定意見書的結論為,該份財產協議書是真實的,簽名也是男方簽訂的。另外,男方在上訴狀中也對2007年協議予以了自認【見男方上訴狀P3最後一段及P4第一段】。因此,該協議亦明確約定了103房歸女方所有。

4、第四份協議簽訂時間為2015年。該協議男方確認其真實性,因此,該協議毫無疑問明確約定了103房歸女方所有。

5、基於以上事實,一審忽略了協議的完整性,沒有重點審查2006年、2007年協議的真實性,進而僅依據協議中的「在誰名下的財產歸誰所有」的約定,做出將103房判歸男方的錯誤判決。一審判決的邏輯前提是,因為2015年第四份協議以前的協議約定了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而103房登記在男方名下,所以歸男方所有。即使是2015年協議約定103房歸女方所有,因沒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故男方可以行使撤銷權,因此,房產歸男方所有。這不僅屬於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亦是錯誤的(在第二部分論述),因為:

其一,事實上,該四份協議關於房產歸屬約定非常明確:(1)2005年第一份和2007年第三份協議都約定了「雙方共有房產7套,除贈與兩套,502房歸男方,其餘歸女方所有。」這裡面其餘房產當然包括103房;(2)2006年第二份協議和2015年第四份協議直接約定了「103房因女方工作需要歸女方所有」。而關於房產以外的財產,協議書非常一致陳述為「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其二,一審對於2006年、2007年協議沒有重點審查,只是在判決書中表述對方不確認其真實性。為了還原事實真相,為方特意申請了入圍貴院的有權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並且法律也允許單方申請鑒定。2006年、2007年協議鑒定的結論和2005年協議及2015年協議形成完整證據鏈,皆證明了103房屬於女方的事實。

因此,懇請二審能夠糾正一審事實認定不清、明顯錯誤的問題。

二、法律適用方面

1、103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非是男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之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撤銷贈與的規定,一審並未區分房產原本屬於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錯誤適用上述法律規定。詳細言之:

(1)也就是說,如果是個人財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在房產變更產權以前,是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撤銷贈與;但如果房產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簽訂財產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就必須按照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約定房產歸誰,就歸誰所有,是不能撤銷贈與的。該觀點來源於《婚姻法解釋三》的起草者-最高院吳曉芳法官。吳曉芳法官在2014年第1期《法律適用》發表的「關於夫妻之間贈與房產的處理問題」及其講授的「婚姻家庭案件處理疑難問題」第二點明確指出,房產原本即是夫妻共同財產,則無論約定部分或全部歸一方所有,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約定」,單方不得撤銷。

(2)我方查詢了大量的司法判例,均是如(1)所述進行判決。我方在補充上訴意見第11點中註明了大量判例案號(包括貴院判例),懇請法庭審閱。

(3)為何個人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就可行使撤銷權?而原本是夫妻共同財產就不能撤銷贈與?究其原因,是因為如果是個人財產,個人即可單方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無需對方同意。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約定把個人財產歸另一方,在產權變更登記以前,當然可以撤銷贈與;而如果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就不存在贈與的問題,因為贈與人贈與財產給別人必須擁有財產的全部所有權,否則就構成無權處分。所以,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實際上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內部分配,而非贈與行為,當然不能撤銷。

(4)本案中,103房是在2003年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共同財產,但無疑問。所以,即使是沒有2005、2006、2007三份協議,只有2015年最後一份協議,男方亦不能行使撤銷權,103房必須按照雙方約定,屬於女方所有。何況,前三份協議約定均非常明確,103房歸女方所有。

2、103房約定歸女方所有,是基於男方在婚內實施家暴及婚外情等嚴重過錯行為及其行為對婚姻家庭所帶來巨大傷害的現實情況而作出的約定,兼具道德義務及夫妻扶助義務的性質,亦不能簡單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之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撤銷贈與的規定。

3、婚姻法19條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只是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未規定房產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必須公證作為生效的必要條件,並且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男女雙方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應當有效。

4、任何人從事民事活動均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遵守諾言。四份協議中,男女雙方一致約定103房歸女方所有。從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後至今,訴爭房產一直由女方進行使用、保管、修繕及清償後續的銀行貸款,在女方長達多年的使用中,男方從未提出異議,事實上應視為男方對前述協議約定103房歸女方的認可。

5、男方在一審答辯稱,即使是103房,男方也同意配合女方辦理過戶,十五個工作日內,女方自己不再要求過戶(見一審判決書P5)。也可以看出,男方其實是認可103房歸女方所有的事實。

6、關於103房歸屬其他代理意見,詳見我方上訴狀和上訴補充意見,在此不再贅述。

在本案中,男女雙方結婚20多年,共同生育兩子,女方含辛茹苦撫育兩個兒子長大成人。孩子的上下學接送、每天晚上的學業輔導、陪讀、孩子的業餘興趣,無一不是母親一個人呵護關愛,作為父親的男方,夜夜笙歌,聲色犬馬,長期在外包養其他異性並生下私生女,長期賭博而揮霍家庭財產,並對女方家暴,從來不管孩子的成長,明顯男方是該段婚姻破裂的重大過錯方,而女方無疑是這段婚姻的受害方。二十多年的婚姻經營中,女方不但要忍受男方無情背叛的痛苦,還要忍受男方家暴,並且還要把自己辛辛苦苦一個人打拚的財產,供男方賭博揮霍。如今女方拿出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訴離婚,男方卻視自己簽字的四份財產協議為廢紙,違背誠實信用,不遵守諾言,並企圖否認2006和2007年的協議真實性,還捏造事實,說女方故意隱瞞財產,其對絕大多數房產是不知情的。所幸,財產協議可以鑒定是其簽名的,很多房產的貸款合同、繳煤氣水電收據、繳稅票據、購買家電收據等等書面材料均由其一起簽名的,在如此確鑿的證據面前,彷彿看到了男方在一次次背叛女方、一次次賭博以後承諾不再犯而之後繼續犯一樣,其滿口謊言,毫無誠信可言,其用意無非是想推翻所有的財產協議,重新瓜分早已在財產協議中約定好的財產。倘若法院真的將103房判歸男方所有,而或財產協議被推翻,重新分割財產,男方的不良企圖就可以得逞,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會被其玷污,法律的公平正義就會被其踐踏,我想這不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員,包括任何有良知的人所願意看到的,這也於情不合、於理不符、有悖法律精神,結論亦是非常荒唐、難以讓大眾信服的。

代理人:王幼柏、陳鑒豪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如果能夠堅持看完以上代理詞的朋友,尤其是非專業人士,是不是覺得法律真扯淡,真複雜,本身這麼簡單的問題——明明四個協議約定103房歸女方,還要這樣論證來論證去的,都把人繞暈啦!

而事實上,代理一個案件,律師要做的工作遠遠不止一個代理詞。關於該案,我們庭後還提交了補充代理詞,庭前還調查了很多新的證據及寫了上訴狀及補充上訴意見,字數達十萬計。如果各位看官看了這些材料,您還真的被人繞暈了!

對,各位朋友說的沒有錯,法律經常把簡單的問題複雜化,您服不服?如果您不服,說明您還沒有讀懂法律!

反正,我代理此案以後,服了!

該文首發於 廣州律師王幼柏,系屬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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