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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審查周期和註冊周期的距離:隔著三個月

商標審查周期和註冊周期的距離:隔著三個月

來自專欄 張月梅的商標文

今天好想對自己翻個白眼,可惜我沒有翻白眼的習慣,臨時學又翻不出那風情萬種的樣子,更沒鏡頭對著,想想就算了。

翻白眼只是想嘲笑自己一下,上過的大學沒有了,當過兵的部隊沒有了,現在連工作了十幾年的工商總局也馬上要沒有了。我的履歷真是悲慘啊,真真實實學習工作了三十年,最後落了個「三無」的下場。

好在,「無」的只是名字,實的工作總在,改革就是最實在的工作之一。 從大家刷屏的轉發就可以看出改革措施是多麼受關注,雖然我很少轉發,但我真的看呀。比如,下面這條:

第一眼看到截圖中第一條消息時,我驚得嘴巴大張「啊」出了聲:改革力度這麼大!註冊周期6個月!心裡不由得為依然戰鬥在商標大樓的兄弟姐妹們緊張起來,看來要瘋狂通宵加班了!能實現嗎?

再一琢磨,就覺出哪裡不對勁了,局長會這麼說?為什麼?果然,看到了中華商標協會轉發的新華社的消息:

「針對企業關注的商標註冊周期長問題,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9日在人民大會堂「部長通道」上說,今年年底前將商標審查周期從目前的8個月縮短至6個月。

隨著市場主體大量增加,企業對商標品牌越來越重視。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大幅縮短商標註冊周期。」

原來縮短至6個月的是審查周期!是審查周期呀!我長出一口氣,不過是個概念問題,不過是很多人不懂得註冊周期和審查周期的區別。這就不能怪誰誰誰了,人家是做新聞的,不又是搞商標專業的,弄錯個概念也在所難免。再說商標審查周期縮短了,商標註冊周期自然也就是縮短了,雖然不管怎麼縮短,從商標審查結束到商標註冊,中間也隔著三個月。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初步審查的結果是駁回申請或者初步審定,初步審定的商標要進行公告,公告期是三個月。所以商標審查周期縮短到6個月的話,商標註冊周期就縮短到9個月。9個月拿到商標註冊證,真的已經很快很快了!!!

對於商標註冊人來說,可能6個月和9個月的差別還是蠻大的。合理的預期對做企業的人來說應該挺重要,所以我鄭重而認真地再說一遍:審查周期和註冊周期不是一個概念,兩者隔著3個月。

以後註冊周期能不能縮短到6個月,我不知道,也不敢妄說。新華社的消息還有另外一段:「張茅說,預計今年商標註冊申請量還將繼續增長,要徹底解決商標註冊審查效率不高的問題。大力簡化商標註冊手續、優化流程,通過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升商標註冊全程電子化水平。」

我從這段話的看到的是:大家一直在努力!

其實做什麼事情也需要努力,因為努力才能保證少犯錯誤。雖然這年頭,有時成為焦點不過是翻個白眼的事兒,但人家翻白眼也是有理由的,而且地方也不是普通人能去的。我們作為普通人,努力認真做事的目標,就是少犯不應該犯的錯,少給人家翻白眼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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