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案筆記3:網路直播的法律困境
來自專欄 版權讀案筆記
【案情簡述】
「DOTA2」遊戲是一款廣受歡迎的網路遊戲。該遊戲亞洲杯賽於2015年1月5日至2月9日舉行。耀宇文化與遊戲運營商簽訂協議,獲得這場賽事的視頻轉播權獨家授權,為此投入了千萬元進行籌備運營。耀宇文化用軟體截取遊戲的比賽畫面,在比賽畫面中加入了解說員解說、字幕、燈光等內容,並通過慢鏡頭回放、攝像角度的選擇等,形成了獨創的音像視頻。耀宇文化通過自己經營的網站「火貓TV」網站對該賽事的音像視頻向網路用戶進行了全程、實時的網路直播。「鬥魚」網站也是電子競技遊戲直播網站。鬥魚未經授權,截取賽事畫面配以主播點評實時直播涉案賽事。耀宇公司認為,鬥魚的行為侵犯了其信息網路傳播權,遂訴至法院。
【焦點問題】
這個案子中,耀宇認為其「信息網路傳播權」受到侵犯。而這一主張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最終以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判決摘錄】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對正在進行的涉案賽事進行了實時的視頻直播,在直播結束後不提供涉案賽事錄播內容的點播觀看等服務,網路用戶僅能夠在被告直播的特定時間段內觀看正在進行的涉案賽事,該直播的時間段不受網路用戶的控制,網路用戶不能夠在其個人任意選定的時間觀看涉案賽事,故被告直播涉案賽事的行為不落入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控制範圍。因此,無論原告就涉案賽事的直播所形成的音像視頻內容是否構成作品,也無論被告的直播內容是否與原告的直播內容相同或者實質性相同,被告的直播行為均與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無關,原告關於被告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分析】
根據《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一規定的重點是「在其選下的時間、地點」,即在有網路設備的情況下,公眾任意時間都可以獲得作品。而本案中的遊戲直播是即時的。直播結束,公眾無法再獲得直播內容。有法律專家將「個人選定時間地點獲得作品」的方式,稱為互動式網路傳播,而將本案中的直播稱為「非互動式傳播」。
此類非互動式傳播導致的侵權都遭遇了無法相適法條的困境。例如,2008年寧波成功多媒體訴北京時越侵權糾紛、安禾電影訴北京時越侵權糾紛。前者判決認定為侵犯了信息網路傳播權,後者判決認定了侵犯了「按照事先安排之時間表向公眾傳播、提供作品的定時在線播放的權利」。
可以看出,網路上的直播,目前是著作權法上的空缺地帶,不過這種狀況在《著作權法》修訂後將會改變。《著作權法》送審稿第13條中,原來的「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即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作品或者轉播該作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作品的播放的權利。根據該條,目前的網路直播應該在該條的調整範圍。這樣,網路直播的法律困境將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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