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避個稅,賺了?(第二版)
來自專欄 個人所得稅
這樣避個稅,
稅局逮你沒商量!
目前各地的地稅局正在集中檢查個人所得稅,而「金三」系統的數據可為稅局提供線索,以下所謂的「避個稅」籌劃,其實都是偷稅,你和你單位肯定都用過吧?
1、將一個人的工資獎金分拆,在自己控制的2個公司或3個公司發放,但稅法要求多處工資要合併後自行申報納稅,並補繳個人所得稅。
有些企業(簡稱A公司),自作聰明,將某人的工資獎金分拆成幾份,在本公司的關聯方(簡稱B公司、C公司)分別發放,每家公司發放的數額都低於3500元,納稅申報時都體現「零申報」,以為這樣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了,殊不知,稅法對於某個人在同月取得兩處以上工資是要求「自行納稅申報」的,在合併多處工資後只能扣除一個3500元,還是要補繳個人所得稅的,目前的「金三」系統可以監控到某人取得了兩處以上工資。我們微信公眾號平台數據顯示,有些省份的稅局已開始通知有兩處以上工資的納稅人去辦理「自行申報」並補繳個人所得稅。這不是自作聰明嗎?
2、找發票領工資,虛增企業成本,補個人所得稅、補企業所得稅。
比如某公司規定每個月員工找1000元發票到財務報銷,企業財務直接計入辦公費、福利費、差旅費、活動費、培訓費等。員工們為找發票,各顯神通,但這些費用與企業經營無關,稅法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1000元應併入當月工資一併征個人所得稅。這辦法挺蠢的!
3、巧立名目發各類補貼,申報時未併入工資,要補個人所得稅。
某些企業給員工發餐補、通訊補、交通補、房補、結婚補、旅遊補、生日禮金等,無論是真補貼還是巧立名目的補貼,都應併入發放月的工資一併計征個人所得稅。這辦法挺土的!
4、現金髮工資,不申報、少申報個人所得稅,要補個人所得稅。
現金髮工資並沒有錯,但要按發放的金額如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某些企業提現後發工資,並未給員工申報個人所得稅或給員工少申報個人所得稅,稅務、銀行、社保的數據聯通後,由銀行端支付工資將是常態,全部用現金或部分用現金髮工資以逃避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稅局稽查個人所得稅的關注點。這個辦法,您單位還敢用嗎?
5、給非本企業人員發工資,虛增成本,補企業所得稅、補個人所得稅。
企業可能為虛增運營成本而找些與企業無關人員的身份證,為這些人定3500元以下的工資並申報個人所得稅,實際並未支出工資。企業也可能為降低自己員工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把一個人的工資拆成2份,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按2個人申報。稅局來了,與勞動合同、考勤、社保核對,被判定為虛列工資成本,補繳企業所得稅,那就尷尬了!
6、大量員工零申報,掩耳盜鈴,要補個人所得稅。
大量公司給大部分員工只發3500元以下的工資,因未達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必然「零申報」,沒有產生個人所得稅。在貨幣超發的年代,這顯然是掩耳盜鈴。一個企業如果和同地區同行業相比,大部分人的工資在3500元以下,稅務局在數據系統評估時,把你家企業列為檢查對象,你家老闆和財務就傻了!
7、將工資和福利外包給其他公司,由這些公司變相發薪,要補個人所得稅。
很多企業與某些勞務派遣公司、諮詢公司(簡稱A公司)以表面簽訂勞務派遣或購買某種服務合同為掩護,實際是企業為讓高管少交個人所得稅而將貨幣資金轉至A公司,由A公司以發現金、發購物卡等方式為高管變相發薪。這個方法稅局是知道的,因為A公司也是他們的納稅人啊!不要偷著樂,整改還是束手就擒?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虛列支出、虛假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是偷稅,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8條: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1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10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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