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產孕婦跳樓身亡:哪個女人不是在用生命生孩子!

難產孕婦跳樓身亡:哪個女人不是在用生命生孩子!

來自專欄 雲吞象

最近一則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一名孕婦馬某在8月30日15時34分入榆林市第一醫院綏德院區待產。經檢查,胎兒頭部偏大,選擇順產的話,難產的風險比較大。檢查過後醫護人員向孕婦、家屬說明情況,但家屬表示理解,卻堅持順產,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馬某由於疼痛,兩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裡說疼得不行,想剖腹產,但家屬一直不願意,堅持順產。將病人勸回待產室後,醫護人員對馬某進行安撫,隨後再次建議家屬剖腹產,但家屬仍堅持順產。20時左右,馬某情緒激動,疼痛難忍,從5樓分娩中心墜下,搶救無效身亡。

這件事是個徹頭徹尾的悲劇,從中找不到一點點正能量,甚至在孕婦身亡後,其家屬仍然不覺得悲痛自愧,而是著急抹黑醫院以期獲得高額賠償金。而醫院隨後給出監控視頻證明孕婦曾向其家屬下跪兩次請求剖腹產,都未能如願。

憑什麼產婦的生死要產房外的人定?

首先,凡是入院的病人,在入院第一天就會簽署一堆文件,其中有一張非常重要的,叫做【醫療授權委託書】。這份文件的作用在於,患者指定1人作為自己住院期間的代理人,此人可以全權代理患者本人在醫院期間的各種需要告知和簽字的事情。

萬一在住院期間發生不測,比如昏迷、神志不清、精神狀態不穩定等等,能有一個人可以全權代表患者本人來溝通或處理問題。

(誰料到就是這樣一份授權書,奪去了兩個生命)

簽了這個授權書,就只能聽這個人的了?

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一般來說,清醒狀態下,孕婦是可以對自己的身體做出決定的,醫生做出的任何決定,在可以徵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時候,必須經過患者本人同意,而且同時也應當徵得家屬同意。

為什麼僅憑產婦本人意願,不能進行剖宮產等手術?

手術不一定百分之百成功,按照目前的醫療法律規定,若是術中或者手後患者出現意外,可能出現醫療糾紛。

所以,在入院前,請大家先確定最重要的一件事:醫療授權委託書,簽誰的名字,誰在關鍵時刻可以為你決定,一定要自己考慮清楚。

在遇到緊急情況,請記得你是最有權力決定自己身體的人,你可以自己決定。

醫院一定有應急機制,請盡最大可能了解清楚。比如有一種知情同意書叫做「緊急手術豁免同意書」,當你處於緊急狀況需要立刻手術,只要你本人簽一個名確認,醫生就可以做,事後再補簽其它。

女人也是人,一樣寒窗苦讀,一樣努力工作,一樣拚命養家......十月懷胎養兒育女更加不易,為什麼走進產房,甚至上了產科手術台,我們的生命自決權卻交給了其他人?我嫁人,我不「賣子宮」,我沒有做好為了綿延子孫必須犧牲自己生命的準備!!

當然這只是個案,在微博評論里我們也看到大部分男性的三觀還是正的,也希望更多的男性能體諒自己妻子懷胎十月的辛苦,多多愛護她。

最後,替新聞中的媽媽再次默哀,這樣的悲劇,只求不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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