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應如實向投資人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眾籌應如實向投資人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來自專欄 創業公司常見法律問題

裁判規則:

股權眾籌作為新興產業,對眾籌平台與籌資人簽訂的《融資協議》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應為合法有效,在籌資人不按照眾籌平台的要求如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眾籌平台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而解除《融資協議》,宣告本次股權眾籌失敗的,應予以支持。

案情摘要:

在北京諾米多餐飲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諾米多公司)與北京飛度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度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2015)一中民(商)終字第09220號】中,諾米多公司與飛度公司簽訂《融資協議》,約定由飛度公司運營的「人人投」融資網站發布諾米多公司的融資信息,向已註冊「人人投」會員的對象融資開店,並約定融資款由第三方平台「易寶支付」代管。後融資成功,但因諾米多公司提供的關於租賃房屋的信息不真實,致使飛度公司要求解除《融資協議》並要求諾米多公司承擔責任產生爭議訴諸法庭。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根據《證券法》關於公開發行證券以及《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221號】的相關規定,《融資協議》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即《融資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因此,諾米多公司應該按照《融資協議》(法院暫定為居間協議)的約定在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判決結果:

諾米多公司在飛度公司的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向飛度公司支付違約金以及損失。訴訟費由諾米多公司與飛度公司按比例承擔。

律師說法:

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新興金融類業務,在國家鼓勵金融創新的政策下雖然沒有被法律禁止,但也沒有明確的法律作為支持。在目前我國未出台相關法規對股權眾籌監管的情況下(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目前未生效),若創業公司擬通過眾籌平台融資或成立眾籌融資平台的,應當避免非法集資風險、非法向公眾公開發行證券的風險以及眾籌平台持有資金形成資金池的風險。且在融資或提供融資信息過程中,應注意保護投資人利益,注意籌資人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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