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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之正當程序

民訴之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這一原則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法,在民事訴訟法領域同樣盛行。刑事訴訟中的正當程序主要表現為審判中立,控辯雙方平等武裝。而民事訴訟中的正當程序的內涵又是什麼呢?

在民事訴訟中,正當程序的內涵可以表現為如下三個方面:一是起訴要件的合理設置。2015年立案登記制改革之前,對訴狀的受理實行的是立案審查制。在這一制度下,當事人的訴權並未得到很好地保障。面對當事人的起訴,處於一些諸如涉及敏感案件、地方保護主義、政治案件等利益考量,法院往往拒絕受理。當事人求助無門,往往引發上訪不斷、申訴連連,這幾年來,拉橫幅聚眾鬧事的現象更是接二連三。因此,正當程序的首要內涵便是對訴權的保障,如何合理地設置起訴要件便是這一內涵的關鍵。雖然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後,訴權的保障仍然存在諸多不足,但較之審查制,已有了很大的進步。

二是過程正當。過程正當有四項基本要求:(1)法官中立。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制度正是這一要求的體現。這一要求意味著一旦當事人起訴,在法官面前則應成為「符號化」。在當代社會,對「大義滅親」或是「包青天」的美好嚮往都只是一種理想化追求。(2)雙方平等。民訴中的平等原則要求雙方當事人權利平等(賦予雙方當事人相同權利或相當權利)、義務平等以及法官應平等地對待雙方。(3)程序參與權。享有程序參與權是過程正當的重要保障。首先,當事人要有程序知情權,這一權利可以通過「送達」實現。其次,當事人應享有程序聽審權。不僅應賦予當事人自由主張的權利,還應保證其享有收集證據、舉證、質證以及辯論的權利。然後,正如「無權利則無救濟」這一古老格言所述,如果僅賦予當事人程序聽審權,而無保障權利,最終可能會導致這一權利形同虛設,流於形式。因此,聽審權的保障也是程序參與權的要求之一。最後,程序參與權還要求法律應禁止突襲裁判。根據辯論原則的要求,只有當事人提出並加以主張的事實,法院才能予以認定;對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應該受之約束;法院對證據的調查,應當僅限於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而不允許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因此,正當程序禁止法院超裁或漏裁。(4)程序公開。

三是結果正當。結果正當有兩項要求:結果公正和結果安定。司法裁判的目的之一在於給出一個公正的裁判結論。雖然任何一種訴訟結局都很難使兩造同時滿意,但是比起不公正的結果而言,公正的結果更容易讓人接受。結果的安定意味著裁判結論應具有既判力。一般而言,既判力應具有雙重效果:消極效果意味著禁止反覆,即對於既判事項禁止再行爭執,因此,對於當事人而言,一事不二訴,對於法院而言,一事不再理;積極效果意味著禁止矛盾,對後訴涉及前訴內容的, 法院不得作出矛盾判決。

在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下,這種「正當程序」要得到實現,仍然存在著一系列困難。但無論如何,沒有設置合理的起訴要件、正當的過程以及正當的結果,對正當程序的追求都將成為一席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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