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手記 | IPO前股權激勵—退出時不能說散就散
?擬上市公司臨近申報材料前一年,老闆為了肯定多年來一起打拚和奮鬥的員工,將資本和智本充分結合,一般都會來個突擊式股權激勵,當然該股權不存在期權、限制性股份或虛股等模式,採取的都是「一刀切」,直接授予實際股份的模式。(想要了解為什麼是實際股份,不能是期權或限制性股份等模式,請參考小編前段時間發的一篇文章《IPO前股權激勵——股權結構的「坑」如何去規避》。
那麼問題來了,針對IPO前這幫股權激勵對象如果要退出,並不能說散就散,畢竟有很多法規政策和公司內部約束機制。今天小編就以企業IPO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落腳點,結合在證監會發審委過會的實際案例,對退出時間這一敏感點進行深入解讀。
說明:由於針對的是擬上市公司,故本文所指的公司性質均為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IPO成功,退出時間遵循獨立性
有幾個涉及退出時間約定的政策需要大家先了解一下:
《公司法》,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交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
《上交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交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很多人看了上述相關政策法規之後都說,這些內容不知看過多少遍,但具體到實操層不知如何運用。
小編通過對科沃斯IPO前股權架構設計的的解讀,幫您解決實操層面的困惑。
科沃斯IPO提交申報材料半年,股權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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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科沃斯首次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
首先對上圖進行簡單說明:
● 創領投資為科沃斯控股股東,錢東奇為實際控制人;
● Ever Group、創袖投資和TEK Electrical持股5%以上,股東為實際控制人子女;
● 科鼎、科帆、科航和科藍為員工持股平台,GP均由公司監事(王煒、吳亮)和高管(李雁)擔任;
● 科卓、科贏、蘇創、崇創和頌創為高管持股平台
1. 退出時間均採取獨立原則進行。
(1). 無論是《公司法》還是《上市規則》,公司上市三年內,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可出售股份;發行人為為一般股東的,上市一年內不可出售股份。
(2). 《上市規則》約定,董高監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或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同時,《公司法》又規定,公司上市一年後,董、高、監每年可拋售持有股份的25%,如:假設某高官持有100萬股份,上市一年後,每年拋售25萬股。
2. 類似上述科沃斯案例,持股平台中GP為董事,LP為公司員工(非董高監),那麼上市退出時,是否會同董高監一起綁定,即上市一年後,每年按照25%出售?
(1). 政策法規已明確約定各持股主體退出時間;
(2). 據小編了解到,若上市成功員工在一年後退出,合伙人一起開個會,確定什麼時候拋、拋多少;
(3). 因為證券賬號是開在合夥企業名下的,只能是合夥企業統一拋售;
(4). 股份拋售之後,只要董高監拋售的股份不超過25%或GP沒有退出即可。
故綜上所述,不會綁定,獨立計算
3. 為什麼科沃斯會讓董高監作為員工持股平台的GP?
小編猜測可能出於控制權、員工穩定性、和控制人的信任度等原因考慮
4. 坊間傳聞公司上市後,董高監半年後離職就可立即拋售股份,是否有這種說法?
首先明確一點,無論是《公司法》還是《上/深交所上市規則》董高監離職後的半年內不可拋售股份。一般操作是公司上市後,董高監立即提出離職,離職時間滿半年後,即可拋售股份,同時根據小編推測,所拋售股份無需遵循25%的分批解禁。
國內IPO失敗,退出時間組遵循獨立性和約束性
若公司IPO失敗,除了遵循《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高監的約定外,一般在授予股權時,在股權激勵協議中還有附加條款,比如:約定若公司上市失敗,董高監自上市失敗公告發出之日起2年或3年內,不可拋售公司股份。此舉主要是避免董高監和控股股東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局面。要不然,有點過河拆橋的意思,控股股東找誰哭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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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股權激勵,處處是坑,處處是知識點。小編此刻突發奇想,若政策中約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關聯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三年內不可拋售。那麼公司的董高監、激勵對象均要鎖定三年了,在這裡,還是要懷揣著對證監會的感激之情沒有採取小編的突發奇想,要不然……
作者:趙雪超:現任仁略諮詢高級項目經理。http://weixin.qq.com/r/kS9za3jEByV4rTwI93qD (二維碼自動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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