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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議抖音為什麼封殺「社會人」小豬佩奇

熱議抖音為什麼封殺「社會人」小豬佩奇

昨天,抖音公布了一條新的社區規定,發布一系列被禁的內容,「小豬佩奇」元素赫然在目。有網友發現在抖音app中搜索小豬佩奇,內容已經減少,並發現上傳的小豬佩奇相關內容已被刪除。作為一枚超齡兒童,我是真喜歡這隻長得像吹風機的粉紅豬,特來發表發表我的觀點。

小豬佩奇是英國人創作的卡通形象,漂洋過海到中國後,趕上中國互聯網自媒體的熱潮,被各種配音、形象模仿,最近在抖音上被稱作「社會人」。這一度引起很多家長的觀感不適,小豬佩奇本來是面向學齡前兒童的卡通形象,再加之兒童很喜歡模仿,很容易被「社會人」帶偏方向。自從內涵段子被永久封禁後,很多人擔心抖音會成為下一個重點打擊對象,因此抖音極有可能進行全面的內容審查。

說了那麼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東西,我還是轉到自己專業方來正經評議自媒體內容剪輯和版權保護。小豬佩奇是一個英國人創作的動畫形象,並由英國E1 Kids公司發行的動畫片,相應地,它的創作者和發行公司享有動畫形象、影視作品以及周邊產品的所有版權、商業利益。如果英國人真要在中國全面打擊版權侵權,這是個嚴肅的問題。

你們可能會疑惑,短視頻這樣的搞笑模仿怎麼能算侵權呢?誠然,對影視劇作的搞笑模仿必然會對原作進行摘錄、引用,如果經過了原作權利人同意,自然沒什麼好說道的,那麼,未經原作權利人同意呢?有很多國家直接將搞笑模仿作為版權侵權的豁免條件,比如德國、法國。但在我國當前著作權立法框架下,搞笑模仿尚未被清晰界定,亦不被明確豁免,只存在合理使用情形,只有滿足合理使用的條件,才不構成侵權。

也就是說,未經許可的對原作的搞笑模仿可能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下,涉嫌侵權一方往往引用「合理使用」作為抗辯。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二)項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怎麼來界定合理使用的範圍呢?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司法實務一般認為,隱藏於「正常使用」和「合法利益「背後的,是原作的商業利益和價值評價,搞笑模仿是否侵權取決於是否對其造成損害。(註:前述內容有摘錄借鑒專欄」如是娛樂法「作者在《谷阿莫這麼搞,法律管得了他嗎?》一文的觀點。)所以在我看來,諸如抖音這樣的短視頻搞笑模仿,已經踩在了侵權的紅線內。依據我國《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所以如果未經作者許可進行傳播的,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再者,如果剪輯轉載他人作品時未標註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則同時構成對作者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針對上傳視頻內容的用戶面太廣,不好打擊侵權,但抖音APP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版權,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相關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接。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配合的話,就會和內容發布者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最後我想說,做好自媒體首要的肯定是要抓住風口,先發制人,要想做得長遠,版權保護是自媒體商業化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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