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退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來自專欄 王律說法
東拼西湊、辛辛苦苦攢下的彩禮錢給了女方,到頭來卻「人財兩空」,這樣的案例現實中屢見不鮮。本著公平公正兼顧公序良俗的原則,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若適用前面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
筆者因在上海地區從事律師職業,遂選取上海地區近年來法院審判實踐中三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為讀者進行分析,展示該如何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財產權益。
一、戀愛中以結婚為目的支付大額彩禮,最終未結為夫妻的,可要求返還
李某甲與李某乙於2015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並於同年7月26日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後李某甲及其父母送給李某乙彩禮17700元和價格為18650元的訂婚鑽戒一枚。但雙方最終因性格不合無法結為夫妻共同生活,遂中止了戀愛關係。分手後李某乙拒不返還李某甲彩禮及訂婚鑽戒,於是李某甲訴至法院,要求李某乙返還收取的彩禮及鑽戒。案件經法院審理最終認定:1、本案中17700元系李某甲為與李某乙締結婚姻關係,按照本地風俗給予李某乙的錢款,故該筆錢款應屬於彩禮範疇;2、結合李某甲將該鑽戒及彩禮一同交付給李某乙在時間上的特殊性及鑽戒本身的特殊性,該白金鑽戒應當被認定為李某甲系作為彩禮交付給李某乙;3、因為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李某甲要求李某乙返還17700元現金及白金鑽戒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案,被告在接受原告彩禮後雙方卻未能登記結婚,這樣的情況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當支持原告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彩禮雖看似贈與,但與真正的贈與關係卻大相徑庭,雖本案被告以原告給與其現金與鑽戒的行為系贈與進行抗辯,仍不能獲得法院支持。
二、登記結婚後雙方未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可主張返還彩禮
原告李某與被告徐某於2009年8月6日登記結婚,同年8月16日李某按當地風俗將10萬元彩禮給付徐某及其家人,隨後徐某便疏遠李某,對李某的主動聯繫徐某也是置之不理。2009年11月14日雙方舉行訂婚宴,並約定於2010年4月24日舉行婚禮。但徐某於2009年11月27日始去向不明,李某多次主動聯繫徐某得到的都只是徐某「4月24日我會回家」的答覆。李某遂於2009年3月29日訴至法院,要求與徐某離婚並返還10萬元彩禮。雙方婚後並未同居生活。案件經法院審理最終認定:1、雖徐某否認接受了10萬元彩禮的事實而僅認可接受彩禮1萬元,但通過李某方證人的證言及風俗習慣,確定李某給付了徐某10萬元的彩禮;2、綜合舉行婚禮的時間節點及本地的婚俗習慣判斷,李某、徐某雙方登記結婚後並未共同生活,故徐某依法應酌情返還彩禮9萬元;3、李某與徐某感情卻已破裂,准予雙方離婚。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並未實際生活在一起,對於結婚是給付的彩禮,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返還,但是必須以雙方離婚為前提。在實際處理中,如果女方不同意返還從而無法協議離婚,可以選擇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一併請求返還彩禮。
三、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非常困難,離婚後可要求返還彩禮
2012年12月,原、被告經媒人楊某介紹相識戀愛。2013年1月1日,原告應被告要求,在楊某家中由其母親將彩禮包括現金38000元、鉑金項鏈一根、鑽石掛件一件、鉑金鑽戒一枚、鉑金耳環一對(上述飾品購買時的價格為10474元)交付給被告。被告收到彩禮後,雙方於同日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2013年2月19日,雙方協議離婚。原告稱為了與被告結婚,將自己幾十年來的積蓄給付被告作為彩禮,導致原告的生活發生困難,故離婚後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案件經法院審理最終認定:1、在戀愛期間原告為了與被告結婚,根據當地的風俗贈與被告的現金及飾品,其性質為彩禮;2、雖然原、被告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不足兩個月即離婚且婚前給付彩禮造成原告生活困難,現其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於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3、根據當地的風俗及本案實際情況酌定由被告返還原告現金35000元。
此類情況導致的彩禮返還比較難以把握,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時儘管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長,但畢竟也算是有過真正意義的夫妻生活,如果男方並不是因為支付彩禮而導致的生活困難,比如說因為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其他因素,那麼離婚後返還彩禮的請求是不能夠獲得法院支持的。
近年來因結婚索要巨額彩禮的事件頻發,甚至有導致男方不堪重負而故意殺人的慘劇發生,《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為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使用該條款保護自己合法利益時也是需要注意頗多問題的:比如對婚後實際未共同生活、導致生活困難等事實進行舉證時,原告還是會面臨較大的舉證不利風險;又如法院在判決返還彩禮時也會酌情考慮返還的金額,男方並非一定能夠足額獲得返還。婚姻非同兒戲更不是交易,在面對難以承受的巨額彩禮時還請思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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