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道德批判

宗教道德批判

來自專欄 中國古代思想邏輯整理

與依照宗教教義建立的單一道德體系而言,我們以玄德、美德、道德等德性觀念為原理建立的多重道德評價體系的確是顯得有些過於複雜了,而且很多時候三種道德常常會有一到兩種處於失效狀態,原因僅僅是具體事情在心靈、社會或是自然方面缺少顯著的意義表現,還有時三者對同一事情的善惡評價會存在很大差異。其實我們也有宗教道德,不過由於我們的宗教信仰長期不統一,宗教道德的約束力也就相對微弱、不普遍,也得不到法律層面的支持,因此更像是一種隱形的道德,另一方面我們民間影響最大的兩種主要宗教——佛教和道教都講究靈魂的輪迴轉世和命運的善惡有報,靈魂轉生之所據稱為「陰間」,我們就把宗教道德稱為「陰德」,即「在陰間會被評判的德行」。然而,我們之所以沒有在哲學倫理的學術主流上接受以宗教道德為主的道德理論體系,除了意識形態和宗教信仰普遍性不足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發現了宗教道德的一些不切實際的地方。

比如,宗教道德在很多時候是單調的,其對善惡的評判往往是簡單的和絕對的,不容質疑和商量。但很多事情在不同的層面上審視,是會呈現出不同的價值含義的,像電車難題中假設剎車故障是由於司機的檢查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造成的事故發生,出於自己要減輕損害賠償責任的角度考慮,他會有意選擇去撞擊單獨的行人以避開另一條路上的五個人。就自然層面來說,事故既已發生,司機的錯誤和責任就已經定性,無論被撞的人有幾個,對司機來說都是迫不得已,畢竟他與路人無怨無仇,事故對他本人也是意外,他在承擔職責時疏忽了,對他問責是理所應當,但附加的傷害卻不是他的疏忽必然會造成的(有可能事故發生時剛好有條路上沒有人),也不是他能夠避免的,一味怪罪於他似乎並不應該。就社會層面來說,檢查車輛狀況是司機上路前必要履行的程序,出於僥倖或是嫌麻煩而沒有執行規定的話,由此帶來的損害自當由司機負責,至於司機為減小損害責任而主動選擇撞擊獨行路人的行為則無關緊要,或者可以說由於他的利己選擇客觀上降低了事故可能造成的生命損失,所以他的處置是得當的。就心靈層面來說,無論一個人還是五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不可替代的主體,不管司機因為疏忽要為事故損害承擔多大的責任,主觀上他在事故發生時首先看到的是五個人和一個人,顯然任何人的直覺都可以判斷出一個人那方是相對弱勢的,司機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出於完全自私的考慮,主動駕駛剎車失靈、可能對人造成致命傷害的電車撞向弱勢的一方,這種行為無疑是極其惡劣的,就算司機在意識上很不可思議地沒有考慮到一個行人的比較弱勢地位,也絲毫不能改變事實:他有權駕駛車輛,但他無權駕馭別人的生命,可實際上他的確為了減小自己的責任而主動地利用自己對車輛的操控權力擅自要求特定的人承擔損害。

以上三個層面的說法都是完全基於理論設想中發生的事實進行的考察,卻得出了很不相同的三個合理結論。同樣地,如果對理論設想中的情況稍微進行一下改變(例如司機雖然疏忽了車輛檢查造成了事故發生,但他並沒有改變電車的自然行進方向,而是撞上了那五個人),三個層面上的說法可能會發生相應的改變(自然層面不變,社會層面會指出司機沒有盡量減少事故損失,心靈層面則會取消對司機行為的惡意評價並著重對司機的履職不認真提出批評),可結論依然不盡相同。要想用單一的絕對道德理論兼顧到所有層面上的事實情況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認為多重道德評價體系的存在是合理的,只有這樣才能較全面地對事情和行為作出準確評價。至於不同層面上評判結論的不同可能帶來的混亂,我們一點也不擔心:把自然層面上的評判交給道德,以此為綱,其他層面的評判可以與道德不同,卻不能相反,完全違背道德結論的評判將是不合理的;社會層面上的要求由美德規定,王道是其原則,王法是原理,王權為保障,法律的合理性即來自於此,是唯一具有完全規範性的評價方案,也是社會強制力的必要前提;心靈層面上的評價屬於玄德範疇,通常很不規範,輿論多以其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道德是總綱,大德支持強制規範,玄德重點考慮主動行為所表現出的主觀思想活動的含義,三者共同組成了統一而又相互獨立的多重道德評判系統。

宗教道德的脫離實際還體現在懲罰的虛幻性上,當然這很可能是由於我們從不接受宗教神權政府的統治而造成的,宗教道德根本影響不了國家法律的制訂,宗教力量也就沒有對特殊惡行進行強制懲罰的權力,所以至少我們熟悉的宗教在懲戒罪行的主張方面,大都持非常溫和的態度,多是強調「自修」、「積陰德」、「來世報應」等,只在很少的情況下才會詛咒惡貫滿盈者「下地獄」或是「永不超生」。可是,俺從你的記憶中了解到,就你在一些別國歷史記載中獲知的情況而言,許多神權法典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力度基本不亞於我們最嚴苛的刑律,看來神的「寬恕」有時也並非是無條件的。不過,咱現在還是以我們當時的宗教道德主張為例吧,畢竟你們好像也不太能夠認同宗教對政治和法律的強力干預。

我們不能夠驗證地獄、天堂、輪迴、報應等鬼神之說是否屬實,盲目地否定必然會引發宗教人士和神秘主義者們的不滿及詰難,但我們至少能通過廣泛的觀察得出結論:就算有另外的、為靈魂轉世等活動而存在的世界,那個世界裡的事物與這個世界中的事物間的關聯也是微乎其微的,此世界的一切現象中的絕大部分都可以在此世界內得到解釋和認識,不一定存在非要通過彼世界才能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不必然需要依靠宗教或神鬼的力量來認識和控制,這些事情完全可以由我們自己來完成,包括對惡行的懲戒以及對罪犯的制裁。因此,我們只需要「敬鬼神而遠之」即可,有人願意相信當然可以,有人不願相信倒也無妨,反正只要大德禮法不亂,人們願意相信什麼無關大體。值得一提的是,確實有一些學者如范縝等,想要從理論上反駁宗教說法的真實性,可就如同你們知道的,這條路很難走得通,成熟宗教的很多概念是包含著層層主觀規定的,其思想體系的真值很高、形勢很大。主觀上人們可以相信宗教教義,但客觀上我們的國家和法律依然是以王權為保證的,來世的懲罰我們不關心,我們真正重視的是該如何有效地制止和威懾現世的作惡者,令其不敢、甚至不能違背道德、法律。

道德是自然演變與人的行為交叉影響而產生的融洽性規定,是不可違背的,其懲罰是隨即自然發生的,比如事倍功半、總也達不到目的,或是成效難以持久、成果轉瞬即逝……道德是寬容的,但其規範性會受到實際力量和意志的影響,人在行事的同時就已經處於無所不在的道德監管條件下了,形成道德監管的條件很簡單:有人、有自然,足矣。大德是互相承認對方的主體地位並相互授權而形成的總體意志(王者的前身)的自我規定,只對總體內部的權力意志主體成員生效,懲罰措施是在罪行發生後由其他成員強制實施,具體手段無非就是一些能起到警示或教訓作用的舉措,比如監禁、剝奪利益、體罰,甚至驅逐出族群,大德帶有完全的規範性,理論上不接受除倫理學外的任何因素影響,包括寬容在內的一切社會行為都要受到規範和限制,監管條件是群體成員間互相監督。當國家建立,由於總體意志強化成為整體意志(王者的意志),大德也會讓位於王法,德行體系作為法律的基礎自覺維護國法的運行。玄德是理性反思後獲得的意識規定性,僅在主觀思想上有效,以心靈的自我監督為監管條件,輔以輿論譴責的懲罰措施,基本沒有強制性和規範性,亦無所謂寬容與否。

違背道德的行為必然導致自我毀滅;違背大德的行為必然會令其無法進行社交;違背玄德的思想則會使心靈產生負罪感,倘若當事人拒絕反思,輿論會給他提醒的。一切皆在現世完成,無論是何種惡行都會得到自然或人為的監督、制止和懲罰,不需要等來生算賬。

除此之外,宗教道德在善惡劃分方面的絕對斷言也顯得太過僵硬,例如把自由定義為善、將復仇或是一些單純的情緒表現(憤怒、嫉妒等)定義為惡,甚至恨不能把所有的概念都一一貼上善惡的標籤。我們承認有些思想、行為或情感、表現確實容易衍生出有善惡傾向的結果,可這並不能表明事實上那些概念本身就是帶有固定的善惡屬性的吧?沒準兒有人會把我們視為道德相對主義者,但我們還是拒絕認同罔顧具體情況,單憑一些簡單的表象特徵斷言善惡的作法。宗教中的神佛都是恆在的,當然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賦予所有概念以善惡的分別,但在我們看來,唯一恆在的只有非人格的自然和天道,它們是不會有喜好和偏愛的,因而也不會存在概念上的絕對善惡,善惡的劃分必須以某種有規定性的道德理論體系作為言行意志的對照標準,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合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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