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噪姚金易案以牙還牙的人啊,你們意欲何為?

鼓噪姚金易案以牙還牙的人啊,你們意欲何為?

來自專欄 法之劍

文|庄志名律律師

今早,看杜某某微博,才知道姚金易案發生在和老俞有關的新東方學校。

我是不想為新東方說什麼話的,這基於兩個原因,一是沒興趣,二還是沒興趣。

後來又看到某大V微博,說支持姚金易父母以牙還牙,以血還血,而他的粉絲們則一片沸騰,紛紛叫好。

個人認為,俺算是一個法律人,必須為這些沸騰的「民意」說兩句話了。

殺人償命,這是國人的口頭禪,其實這話肯定是錯的。殺人是不合法的事,但處理殺人卻必須依靠法律來處理,這個我們必須達成共識,如果這個都達成不了,恐怕今天你連上網的機會的都沒有,因為我們還處在茹毛飲血的時代。

那法律對殺人如何規定的呢?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法條文字上簡單看,殺人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也就是說殺人並非一定就是死刑。如考慮自首等量刑情節,故意殺人判緩刑的也不鮮見。

比如,發生在8年前浙江姚國英故意殺人案(被害人系其丈夫,當場死亡),法院念其長期受被害人虐待,並且有自首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不可謂不從輕吧?!

所以說,殺人必償命,這話太武斷,太絕對,太無知。貌似說這話的人,還處在潘金蓮的那個時代。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此話必須銘記在心啊。

犯強姦、殺人、盜竊十惡不赦之罪的王禕哲,是沒有任何可以原諒的地方的。

2017年4月下旬,該案一審開庭。2017年6月26日,該案一審宣判,王禕哲因強姦罪、盜竊罪、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後王禕哲上訴。2018年2月8日,該案二審開庭,該案迄今尚無判決結果。

王禕哲之所以沒判死,關鍵性原因是其實施強姦、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刑法第四十九條有明確規定:【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顯然,法院判王禕哲無期徒刑並無不當。我看到某些網民罵審判法官縱容犯罪,我很好奇,他們動輒罵人的勇氣是誰給的,是梁靜茹嗎?

死刑不能萬能的,正如法律也不是萬能的一樣。死刑在我國儘管沒有廢除,但死刑的適用是向著少殺、慎殺的方向發展的,對特定人群死刑則是嚴格禁止和限制適用的,這是法治文明進步的表現。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公知,特別是大法黨成員紛紛呼籲廢除死刑,認為廢除死刑是國際趨勢,要和國際「接軌」。筆者對此的評價只有兩個字——哼哼!

廢除死刑的國家基本上都是民眾普遍信教的國家,生死觀和中國有所不同。比如他們認為壞人死後會下地獄,既然壞人下地獄永世不得翻身,判不判死刑無所謂了。

歷史傳統觀念絕非一朝一夕即可根除,在現代社會尊重民意的理念下,改變一種制度一種法則不可能不考慮民意的接受或成熟程度。廢死論在中國不合時宜,現在採取的限制適用死刑、而不是馬上廢除死刑的態度,是務實可行的。

其實宗教這個東西本來就是騙人的鬼把戲,純粹就是糊弄好人。宗教認為好人上天堂,壞人下地獄,你舉個例子啊?信教的西方國家犯罪率比中國只多不減,所以說宗教治國,純粹就是扯淡。更氣憤的是人家這些國家絕對是犯罪人的天堂,壞人上天堂倒是真的。

2011年7月22日,挪威人布雷維克先在挪威政府辦公大樓前引爆威力巨大的汽車炸彈,然後又在首都奧斯陸以西40公里的於特島槍殺參加挪威工黨青年團夏令營的人群,共造成77人死亡,300多人受傷。

你們知道,最後布雷維克先怎麼判刑的?結果是入獄21年,就這麼輕鬆的刑罰。

再說燈塔國的辛普森殺妻,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殺前妻及餐館的侍應生郎·高曼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由於警方的幾個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以無罪獲釋。後其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花錢了事。

殺了兩個人,法院判定無罪。這就是燈塔國對罪惡的法治態度。

舉這兩例,什麼意思呢?我是告訴讀者,不要整天還沉湎在殺人償命的思維中,國際上已到如此法治狀況了,我們還糾結於殺人償命的同態復仇的法則狀態,也太OUT吧?我們有我們的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堅決不和廢除死刑的國家接軌,但也得貫徹少殺、慎殺政策啊。

對別人家遭受的傷害,總有些人不是從精神層面撫慰受害者家庭,而是鼓動受害者家庭血腥復仇,以牙還牙,顯現自己很正義的樣子。但就不想想,受害者家庭已經非常不幸了,若真的以牙還牙,再讓一個人進去坐牢,這個家庭還怎麼辦?你確定是幫助人家?

若你真的很「正義」,你應該「為朋友兩肋插刀」,親自幫助人家,而不是言語蠱惑。況且你這種激憤殺人屬於事出有因,基本上是不會判死的,運氣好的話像於歡一樣,民意為你鼓與呼,僅判個三年五載也大有可能。

如果你還擔心判死,可以本著君子報仇十年不晚的心態,等到75歲時再去動手,刑法有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你只要不是以特別殘忍手段實施殺人的,肯定不會判死的。

所以,我認為,但凡慫恿受害人家庭實施暴力報復的,都沒安什麼好心,真的是好心的話,你當奮不顧身,親自懲凶,這才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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