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來自專欄 汐溟版權律師
【原創】文/汐溟
對大多影視從業者而言,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區分標準令人困惑,二者都涉及到對作品的改動,但《著作權法》卻將其規定為兩種精神權利。更令人費解的是,很多基於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所提起的訴訟最終卻被認定為侵犯了修改權。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應該如何區分?
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而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由於規定較為模糊,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對二者的內涵存在多種解釋。對於修改權,筆者支持修改是針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的觀點。①依據此種觀點,修改權將所控制的修改行為限定在對作品輕度的改動、刪節,且此改變不足以達到對作品的基本表達進行歪曲、篡改的程度範圍內。在實務中,很少有著作權人會單獨主張修改權而提起訴訟,大多數都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對其作品進行修改,導致其作品基本表達被歪曲、篡改而主張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內涵較修改權更為複雜,司法實務中做法各異,尚無為主流所接受的統一觀點。對於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言,「歪曲是指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內容,篡改是用作偽的手段對作品進行改動或曲解。」②保護作品完整權所要保護的對象是作品的內容、觀點和主題,是作者的基本表達,若對其修改達到損害作者聲譽的後果,則構成對該作品的歪曲、篡改。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立法目的是「對作品中表現出來的作者的個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其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純潔性。」③
同為對作品的改動,筆者認為,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可作如下區分:首先,二者修改的對象不同。修改權的改動對象主要是作品的文字、用語等外在形式;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改動對象是作者的觀點、主題等內在精神表達。其次,二者的修改方式不同。修改權的修改通常只是簡單的改動、刪節,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修改則使用了歪曲、篡改的手段。再次,修改的後果不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修改會導致作者聲譽降低的後果,而修改權中的修改則不會產生這種負面結果。最後,修改權有兩種法定的限制、免責情形。第一情形是是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第二種情形是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在這兩種情形下他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其作品的修改不構成侵犯修改權。而保護作品完整權則不存在法定的限制、免責情形。
(汐溟,電影版權律師)
①胡康生主編:《中國著作權法釋義》,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第30頁。
②王遷著:《著作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155頁。
③陳錦川著:《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法律出版社,第1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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