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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加坡金融監管(三):體制

解讀新加坡金融監管(三):體制

來自專欄 董毅智

監管結構

新加坡作為世界上最早開始進行金融監管的國家,監管機制可以說已經完備,其金融監管主體成立於1971年,名為金融監管局,簡稱MAS,作為英國影響深遠的國家,其崇尚高度的法制和嚴格的管理,新加坡的金融監管局擁有極高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能夠有效的對新加坡的金融行業進行監管,從金融危機後新加坡的影響程度中我們不難看出,與其他的東盟國家不同,新加坡的金融監管局有兩個身份,第一是央行,第二是金融業的監管機構,主要的職責是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職能,這與我們國家的央行類似,MAS通過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存款準備金等等進行調節市場,穩定金融環境;其第二個部分則是負責對新加坡所有金融行業的監管,包括銀行、保險和資本市場中介機構進行監管和管理。

新加坡的金融監管局採用風險為導向的方法進行有效的監督,MAS採取了董事會到執行總裁辦再到職能部門的治理結構,董事會由政府官員及財政金融界、法律界的資深要員組成。從形式上看,MAS這種格局受到英國中央銀行體制的影響,MAS董事會成員構成對於智能的有效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MAS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智能由經濟署、貨幣管理署、儲備管理署、國際關係署幾個部門共同形式,經濟署主要是負責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制定適應新加坡經濟發展的、可持續的貨幣政策;貨幣管理署主要職能是通過匯率管理施行貨幣政策;儲備管理署負責管理新加坡的外匯與黃金資產;國際關係署主要負責溝通和協調MAS與其他國家央行或者組織機構的關係。

MAS金融監管職能由「金融機構監管組團」實施,由銀行署、保險署、證券期貨署、市場體系與風險顧問署、監管政策署、監管法律服務署組成。新加坡的金融行業屬於混業經營,保險、銀行和證券業基本上是並駕齊驅的,專門的法律署有利於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風險部門可以有效的進行風險調控,完善市場風險的監管,風險部門的人員大部分是精通計算機和金融業的人才,和其他部門是處於合作的狀態。在這些部門中,銀行署是最大的部門,新加坡的銀行數量是很多的,新加坡的商業銀行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全面銀行,這種類型的銀行業務全,限制少,可以向新加坡國內外的客戶提供各類存貸款業務、外匯交易等等。第二類是限制性的銀行,這類銀行不能設立分行,不吸收儲蓄存款,只吸收定期存款每筆的最低額度是25萬元新幣。第三類是離岸銀行,只從事外匯交易,不準開立新幣存款賬戶,銀行署則根據銀行的國別分別監管,監管工作劃分為多個組別,專門設置了精通資本市場的業務人員,以便在銀行署內的有關部門合作,有效監管銀行信貸、資本市場相互滲透。

監管目標

MAS的總體目標是促進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並分別設定了穩健的金融機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礎設施,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一) 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

MAS的總體目標是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一方面,MAS認為防範風險是金融體系的命脈,期望能夠減少金融機構的倒閉的風險和影響,要求金融機構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足夠的內部監控,完備的應急預案,另一方面,MAS認為過於嚴格的監管將嚴重削弱金融機構的競爭力、創新力和進取心。

(二) 穩健的金融機構

MAS積極鼓勵金融機構對面臨的風險進行識別、檢測和緩解,充分評估主要金融機構能否有強大可靠的恢復和解決問題的計劃,並幫助其改進,此外,為了防止金融機構被洗錢、恐怖主義所利用,MAS 也要求金融機構有強大的反洗錢系統和反洗錢的能力。

(三) 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

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是金融市場活動的基礎,金融基礎設施對於整個金融體系起到重要的作用,MAS認為基礎設施的穩定對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至關重要,要求金融基礎設施提供平台具備應急預案和災難備份,保證安全性和穩定性,通過提高金融基礎設備的有效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

(四) 高度透明高效的市場

信息不對稱是大多數市場效率低下的原因,監管致力於阻止、監測和懲處惡意的串通,要求任何可能會影響到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能夠得到及時的披露。

(五)交易透明的金融中介

新加坡監管的重點是提高金融中介機構在經營業務中的透明度和公平度,MAS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機制,對金融中介機構設定準入門檻、引導建立公平的商業習慣等。

監管理念

隨著新加坡金融自由化的不斷深化和本地金融業的發展壯大,新加坡正逐步發展成為國際金融中心,逐步形成了一套全新的金融監管理念,主要有以下六點,

第一、 由管制向監管轉變,新加坡其國際金融中心的要求是必須要施行靈活開放的金融監管機制。

第二、 注重風險的管理,建立適應本國國情的信用評級,進行風險甄別

第三、 注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

第四、 強調審慎會計原則和監督原則。

第五、 注重人才和激勵。

第六、 注重借鑒國際監管措施。

在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前,新加坡以嚴格的金融監管主城,但是隨著國際化和全球化的發展,監管理念也隨之變化,過於嚴厲的監管不利於整個金融市場的活躍和發展,由實施合規性監管向注重風險監管和間接監管轉變。

監管職能

MAS金融監管的目的是,確保真實的信息披露,使消費者有充分的知情權,其職能如下:第一、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環境,為了培育安全和健全的金融中介機構,確保銀行、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商等中介機構的安全和穩健,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高效、公平、透明的金融市場。第二、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監控,建立一個穩健的金融體系。面對現代金融體系的複雜,需要對各種各樣的金融機構實行適當、核實的監督管理,監管過度也是不利於金融業的發展,但是監管不足也難以控制金融業的發展,如何把持這個度是非常重要的。

監管法規

新加坡金融監管局的執法功能主要是對金融機構的授權經營、市場紀律的教育、公司治理的指導,新加坡提供金融服務必須通過MAS的評估,還要求必須要提供其公布說明書,向潛在的投資者提供公正及充分的實質信息,新加坡的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設主要分為四個方面。

第一、 金融服務業的風險監管法律制度。MAS成立之初注重合規監管,通過制定較高的從業標準和嚴格的規制確保金融服務機構不受到過多的風險,但是隨著金融國際環境的改變,MAS逐步摒棄合規監管,發展中間業務和衍生產品,推動金融創新,MAS於2007年出台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機構影響及風險評估框架》,對所有的新教你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的影響評估和CRAFT風險評估制度,在新加坡金融監管服務風險監管中,MAS使用單一的風險評估體系——公共風險評估框架和技術。

第二、 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新加坡的銀行大多數起源於家族式,歷來缺少公司治理的文化和傳統,面對經濟的高度發展,金融業在新加坡成為一種必不可少的行業,2001年新加坡公司治理委員會《公司治理原則》,主要包含四個領域,董事會的構成和操守、董事的薪酬、審計和薪酬委員會的構成以及股東問題,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強化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業操守,MAS發布了《在新加坡註冊的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和直接保險人的公司治理指南》,對金融監管機構的提供了最佳實踐並規定了履行期限。

第三、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信息披露監管是新加坡監管機構轉變監管觀念和監管職能的結果,通過信息披露使金融市場更加透明和公平,避免內部交易,新加坡在《公司治理守則》中規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MAS根據《公司法》、《銀行法》詳細規定了不同類型的銀行進行披露,《證券與期貨法》、《理財顧問法》對信息披露強制規定等等。

第四、 金融市場友好法律規定。新加坡曾經2006年榮登為全世界商業最友好的國家,政府機構的效率和親民、鼓勵競爭與創新、營造透明和公平的市場環境、使得整個市場自由化、市場準備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市場經營的國民待遇,基礎設施建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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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經濟,2013(02):9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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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藍慶新,張堃.新加坡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與借鑒[J].東南亞縱橫,2008(06):9-12.

[4]肖本華.新加坡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措施、成效與啟示[J].亞太經濟,2010(03):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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