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案筆記1:信息網路傳播權還是複製權?
來自專欄 版權讀案筆記
上海海寬律師事務所 尚阿鵬律師
【案情簡述】
最近注意到一個案子——咪咕數字傳媒與派博在線的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案子的基本情況是:派博公司經新京報社授權,獲得了《新京報》刊載文字作品的複製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及獲酬權。派博公司發現咪咕公司未經派博公司許可,在其運營的增值服務「中國移動手機報-新聞早晚報」(號碼為10658000)向用戶發送含有派博公司作品的信息《艾滋男童的校園新世界》(簡稱新京報文章)。因此,派博訴咪咕侵害了其合法權利,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咪咕公司則主張,其轉載文章是時事新聞,其對該文章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焦點問題】
這個案子的一個爭議焦點就是,咪咕公司將文章放在其運營的手機報中,是侵犯了派博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還是侵犯了複製權?
【判決書摘錄】
一審判決稱:「至於咪咕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信息網路傳播權的特徵在於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但是綜合本案的證據情況,手機報並不具備用戶選定性的特徵,且使用行為是一次實施完畢,因此咪咕公司侵犯的是派博公司依法享有的複製權……」。二審判決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論述,核心是:咪咕將文章上傳到伺服器並發送給訂閱者的行為不具有互動式特點,不屬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調整範圍;將咪咕的傳播行為視為複製,「亦可達到停止被訴侵權行為的效果……在賠償數額計算方面亦並不會產生不利於被上訴人的後果」。
從上述判決來看,本案中這種通過網路傳單向發送手機報的行為,不是「信息網路傳播權」下的行為,也不完全是「複製權」下的行為。兩者的定義、保護內容有什麼區別呢?容易混淆之處又是什麼?
根據《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複製權是指「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對比複製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兩者的區分主要在於:
1. 複製就是將作品製成有形複製品的行為。這種行為是一次性的、不可持續的。而信息網路傳播則是使作品處於一種持續的、可供人下載的狀態。
2. 複製權往往針對的是有形物,例如光碟、CD、書籍等。信息網路傳播中,將作品傳至伺服器這一行為的確是複製,但這種行為後續造成的傳播才是信息網路傳播權所控制的權利。
3. 複製權中權利人控制的是作品的複製件數,而信息網路傳播權中權利人控制的是互動式傳播獲得作品的權利。
4. 在侵害複製權的情況下,複製的件數是判決侵權後果的因素。在侵害信息多絡傳播權的情況下,作品的傳播範圍、下載瀏覽的次數是判斷侵權後果的關鍵。
綜上,複製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有交叉重合之處,在實踐中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哪一種權利,要根據其行為方式、使用工具、手段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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