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設計的基本原則
來自專欄 創投雜談
一、股權比例適當原則
1、起初不要給資源承諾者大量股權
創業初期,企業迫切需要可以帶來營業收入的直接資源,有些創業者可能很輕率的就拿公司的股權去交換對方的資源承諾,但是承諾的資源卻不一定能夠兌現。
創業公司價值需要整個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對於那些非全職參與創業的資源承諾者,不要一開始就釋放過多的股權,可以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待資源導入達到一定的標準可適當的釋放少部分股權。
2、不要簡單的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股權
企業的利潤主要是靠人才來創造的,初始的啟動資金在創業初期非常重要,但是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資金便不是問題了,而人才卻非常重要。讓有能力的合伙人為沒有能力的合夥打工是不能長久的,而且這樣的股權結構,在周旭引進投資人也是很難的。
3、不宜給兼職人員過多的股權
一些創業公司在創業初期,存在一部分兼職人員參與創業的情況。對於這些兼職人員,不建議一開始就給予較高的股份,因為這些人即使水平再高、技術再好,他們並沒有全幅心思為創業公司出力,最終是否加入創業公司還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甚至可能在後續的經營中會逐漸退出公司的經營。
對於這些兼職人員,建議可以採取先發放期權,待其全職參與公司經營後再行權。
4、不要過早用普通股權激勵早期的普通員工
早期普通員工流動性大,他們更關注漲工資而不是股權激勵。對早期普通員工發放普通股權是非常不明智的,一是股權激勵成本很高,而是激勵效果有效。
在公司創業早期,公司股權沒有市場公允價格可以參考,給員工發放普通股權對員工不僅起不到激勵效果,可能還會起到負面效果,員工可能會認為公司是不想發工資,而是用股權來「忽悠」他們。
二、明確公司內部角色原則
公司有幾種角色必須要清晰而明確: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員工、外部投資人,其中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必須要全職投入。
在一個創始團隊中,既扮演出資人,又提供部分資源,有時還協助公司事務的人,是非常麻煩的。作為投資人,不管幫創業團隊做了多少事,都是資本的增值部分,不能在投資人和創始人之間騎牆。
三、股權架構乾淨原則
一個公司的股權大致分三類,創始人的股權、員工的期權和投資人的股權,彼此之間的股權要清晰分明。
作為創始人,可以出資也可以不出資,因為創始人是以過去的經驗、資源以及未來對公司的全職投入作為條件來換得公司股權的,而且按照股權投資規則,創始人出小錢或不出錢佔大股,投資人出打錢佔小股。
四、明確股權的權和利原則
股權有兩個核心利益:投票權(「權」)、收益權(「利」)。投票權決定分配權
五、避免極端的股權架構
(1)一股獨大:最典型的是家族企業,法律只有一個股東,或者法律上體現的是兩個人,但其實都是一家人。普遍認為,「一股獨大」導致第一大股東完全支配了公司管理決策機制,形成一言堂,日常經營中容易出現非法操縱行為。
(2)高度分散:有許多的股東,都持有少量的股份。這種結構和第一種剛好相反,在公司經營決策的時候很難形成高效決策,經營效率較低。
(3)股權均分:兩個創始人五五開,三個創始人各三分之一,都是經典的創業必然分裂的股權結構。
(4)比較理想的狀態:主導者作為一個相對的大股東,在天使輪的時候要絕對控股(一般認為在60%-70%以上),後面在不斷稀釋中,要保持相對控股權。如果個人不行的話,一定要把團隊形成「一致行動人」,控制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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