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遊客摔壞叫價30萬翡翠手鐲的法律責任分析
來自專欄 瑯琊閣里說法律【事件的回顧】
據媒體報道,6月27日,遊客費女士在雲南省瑞麗市告玉城內觀光時,在一家玉器店試戴翡翠手鐲時,不慎將翡翠手鐲摔碎成兩段,現雙方對賠償問題正在進行協商,但目前就具體賠償金額還未達成一致。當地派出所在主持調解時曾委託瑞麗市寶玉石協會對該手鐲進行估價,得出的評估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8萬元。
【法律責任的分析】
1.該案的請求權基礎
櫃檯展示的玉器,其所有權歸該玉器店所有,因試戴只是消費者對商品在購買前的一種選擇判斷行為,並非明確購買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並未形成實質的買賣法律關係,故該案為商品被損害後的責任分擔問題,應適用侵權責任法。具體的請求權基礎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法律責任的承擔
按《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行為人承擔責任以存在過錯為前提要件。本案中,費女士因自己不慎而將戴在自己手上的手鐲在取下時不小心摔碎,確實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點也無所爭議。但在本案中,玉器店是否也存在過錯?按《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筆者檢索了類似案例發現,關於玉器店的過錯責任問題,法院的態度基本上保持一致,認為玉器店作為經營者負有告知和採取必要的管理保護措施的義務。
如在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彭鶯訴鮑亞琴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中(案號:(2013)常民終字第1060號),一審法院認為:彭鶯在鮑亞琴經營的溧陽市溧城潤源珠寶商行試戴翡翠手鐲時不慎將手鐲摔在地上,致手鐲損壞,其行為顯然侵犯了鮑亞琴的所有權,依法應予賠償。然而,鮑亞琴作為玉器經營者,理應知道普通消費者不具備或不甚了解玉器試戴的有關知識和注意事項,理應給予協助並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以防止發生所售玉器損壞的情況,但是鮑亞琴未能在上述方面給予必要的注意,故其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可適當減輕彭鶯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關於侵權責任問題,訟爭手鐲是彭鶯脫下來過程中直接滑落到地上受損的。彭鶯在試帶訟爭手鐲過程中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是訟爭手鐲受損的直接原因。作為經營者,應給予必要的指導、防護,對訟爭手鐲受損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如在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高飛與段鑫瑩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的民事判決書中(案號:(2016)豫12民終1674號 ),一審法院認為:翡翠手鐲屬貴重易碎物品,存放時應採取嚴密防範措施,段鑫瑩能自行挑選手鐲打開的展示櫃,造成手鐲掉落並摔壞,高飛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
筆者贊同上述法院關於過錯責任分擔的裁決,因為基於翡翠手鐲易碎的特性,玉器店作為專業的玉器經營者,在顧客試戴時,理應負有告知顧客試戴時的注意事項,並應採取一定管理保護措施的義務。本案中,如玉器店未在費女士試戴時告知注意事項並在試戴過程中協助採取一定的防護措施,那麼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對損害的發生,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而具體的過錯比例分擔,則需要法官根據查明的案情實際情況進行酌情裁決。
3.如何進行賠償
按《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但具體的損失,還應由玉器店進行舉證證明。而關於訴爭手鐲的實際價值,雖然當地派出所曾委託瑞麗市寶玉石協會進行估價並得出18萬元的估價結果,但該協會是否具有進行鑒定估價的資質?該結果筆者認為也僅能作為一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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