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有什麼區別
北京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的有什麼區別:
1.法律適用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崇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勞務派遣則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於社會法範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勞動者,不得隨意退回。
2.對勞動者的管理許可權不同。北京勞務外包中,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發包人不得直接對其進行管理,發包人的各種規章制度也並不適用於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否則就相當於一只腳邁入了勞務派遣的門檻;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主要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適用於被派遣勞動者。對勞動者管理許可權的不同,是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最核心的區別,要想做到「真外包」,發包人必須切斷對從事外包勞務勞動者的直接管理,發包人的要求、指令最好直接下達給承包人在外包勞務現場指派的管理人員。
3、服務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北京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以是個人(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動關係)。
4.合同性質不同。勞務派遣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外包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服務性質不同協議性質也完全不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數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人數乘單價」。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依據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數量乘單價」。
5.用工範圍不同。勞務派遣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派遣員工,而派遣工通常只佔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北京勞務外包卻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並且外包員工應該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6.勞動風險的承擔不同。北京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包人關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於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發包人並不關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時才能獲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從事外包勞務勞動者的勞動風險與發包人無關;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被派遣勞動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敗事」,成敗的風險由用工單位承擔。
7.用工風險的承擔不同。北京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動者的用工風險與發包人無關,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承擔各自的用工風險,各自的用工風險完全隔離;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勞動用工方式,用工單位系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需承擔一定的用工風險,比如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經營資質要求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承包人一般都沒有特別的經營資質要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法人實體。
9.違法後果不同。勞務派遣關係中,如果因為工作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外包服務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員工並不直接發生法律關係,除必須確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外,無須對承包方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0.會計處理不同。在勞務外包活動中,承包人在發包人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從事北京勞務外包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外包費用不納入發包人的工資總額;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納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統計範圍,具體包括用工單位負擔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勞務派遣人員而支付的管理費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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