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醫院重大醫療事故所涉法律責任分析
浙江省中醫院一名技術人員違反「一人一管一拋棄」操作規程,在操作中重複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現已確診5例治療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醫療事故。醫院相關領導已受到相應的行政處分,直接責任人也因涉嫌醫療事故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本文就該事件所涉法律責任,進行簡要分析。
一、相關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第三款規定,本條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根據新聞內容可知,涉案直接責任人員系醫務人員,符合醫療事故罪犯罪構成主體;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系直接責任人違反「一人一管一拋棄」的操作規程,在操作中重複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導致部分治療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符合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浙江省中醫院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醫療機構對患者因診療活動遭受的損害,承擔過錯責任。本案中,導致治療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直接原因,是浙江省中醫院部分醫務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致,浙江省中醫院應承擔全部過錯責任。當然,浙江省中醫院承擔責任後,可向直接責任人追償。
2.民事賠償責任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頒布施行後,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已經統一,不再因致損原因不同而作區分,之前施行的二元賠償標準不再適用。因此,不能再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所列的賠償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三、直接責任人及醫療機構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1.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吊銷直接責任人的醫師執業證書,註銷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三) 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本案直接責任人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多名治療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已涉嫌醫療事故罪,按上述規定,應吊銷其執業證書,註銷註冊。
2.浙江省中醫院應當受到警告、停業整頓乃至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本案中,浙江省中醫院因管理混亂,造成多名治療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後果嚴重,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雖然實際處理過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相關責任人後,很少會再對醫療機構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但這對於相關醫療機構今後的晉級、評優,還是會產生巨大影響。
本案的發生,對於浙江省中醫院及相關責任人而言,固然教訓慘痛,但更無辜的無疑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治療者,他們將終生面臨病痛的折磨,世人的歧視。行醫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病人把最寶貴的生命交給了醫院,醫務人員在工作中稍不謹慎,就可能致人傷殘,甚至危及生命,為醫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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