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1500萬元!「杜康」商標侵權賠償這麼多,你認為合理嗎?
杜康之名爭不休
歷經兩年多的時間,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終於迎來了河南省高院關於陝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對洛陽杜康商標侵權案的終審判決。
近日,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與陝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終審宣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白水杜康向洛陽杜康支付包含合理開支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500萬元,並責令停止生產侵權產品。
據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3民初169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5月3日,該院受理原告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被告洛陽市洛龍區國燦百貨商行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並於2017年5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洛陽杜康請求法院判令白水杜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酒產品包裝上突出使用「杜康」文字,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萬元,判令國燦百貨商行停止銷售侵犯洛陽杜康公司「杜康」商標使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損失2萬元。
對此,被告白水杜康公司稱,被告作為杜康商標共有人,依法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加註本企業名稱而合理使用杜康商標;「白水杜康」商標經過長期使用獲准註冊,在消費者群體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獲得消費者的高度認可,榮獲「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稱號。經審理,洛陽市中院一審判決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經濟損失1500萬元,國燦百貨商行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洛陽杜康第9718165號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賠償洛陽杜康損失1萬元。
一審宣判後,洛陽杜康與白水杜康均不服判決,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河南省高院於2017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據河南省高院民事判決書(2017)豫民終857號顯示,1993年,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面臨續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關部門和企業協調,伊川縣杜康酒廠和白水縣杜康酒廠未能就商標繼續許可使用達成一致意見。至此,雙方的許可使用關係終止,白水杜康公司不再享有對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的使用權。綜上所述,白水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標的共有人,在《關於「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到期後,其也不享有對第152368號杜康牌商標的使用權。
二審判決還指出,因為歷史原因,洛陽杜康公司和白水杜康公司的註冊商標非常接近,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各自的商標進行使用,以達到區分各自商品的目的,不能隨意變造商標,造成市場混亂。但白水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標識時,並沒有將「白水杜康」四個字作為一個整體使用,「杜康」兩字和「白水」兩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兩個字被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權商品盒體上,「杜康」兩字單獨用褐色顯著標識,左上側方上下排列的「白水」兩字除字體更小外,顏色亦與底色相近,容易引起消費者將被控侵權商品與「杜康」酒混淆與誤認。
關於「杜康」是否是酒的通用名稱的問題,河南省高院認為,自伊川縣杜康酒廠將「杜康」註冊為商標並持續使用後,「杜康」已經成為一個白酒品牌,完全具備商標所應具備的識別和區分酒商品來源的作用,並沒有弱化為酒的通用名稱。
據此,河南省高院判決陝西白水杜康公司上訴請求不成立,洛陽杜康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白水杜康公司在法院要求其提供被控侵權商品相關賬簿資料的情況下,拒不提供,亦無證據證明該賠償數額不當,由此維持一審判決:白水杜康公司須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國燦百貨商行賠償洛陽杜康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
實際上,這不是雙方在「杜康」商標上的第一次爭執,法院還有一個與此結果完全迥異的另一份判決。
2017年6月5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陝西白水杜康起訴洛陽杜康商業詆毀行為一案下達終審判決,原告陝西白水杜康勝訴;判決被告洛陽杜康立即停止在產品包裝上印製「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廣告語,立即銷毀或更換現有印製該廣告語的產品包裝,登報消除影響,並賠償陝西白水杜康酒業50萬元。
隨後的2017年6月23日,洛陽杜康起訴白水杜康商標侵權案一審判決勝訴,判決白水杜康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並賠償洛陽杜康人民幣1500萬元,上面提到的二審判決,就是白水杜康上訴後的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多年的「杜康」商標權之爭,也使得雙方無暇於「杜康」商標的保護;杜康商標的市值嚴重縮水。2006年9月,「杜康」更是痛失商務部頒發的「中華老字號」金字招牌。
一個商標三家用,歷史糾紛30年
「杜康」之爭已經有了近幾十年的糾葛。
20世紀70年代,河南省的伊川縣、汝陽縣和陝西省白水縣,先後辦起了杜康酒廠,開始研製生產杜康酒。鑒於當時特定的歷史環境,加之商標的意識比較淡薄、法律法規不健全等歷史原因,3家酒廠均以「杜康」命名,而未將「杜康」作為商標註冊。
1980年,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出《關於改進酒類商品商標的聯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標應當同其特定名稱統一起來。伊川、汝陽、白水3家酒廠先後以杜康傳人的名義,申請在酒商品上註冊杜康商標。
自此,第一輪杜康商標爭奪戰打響了。最終3方「杜康傳人」達成一致意見:由伊川酒廠註冊「杜康」商標,允許汝陽、白水兩家共同、無償使用,形成了杜康商標「一家註冊,三家同用」的現象。
但好景不長,3家酒廠在銷售、廣告宣傳等方面逐漸出現了分歧,以致3家酒廠對當初杜康商標由伊川酒廠註冊、3家共同使用的協議產生了分歧。
1989年8月,河南汝陽酒廠向國家商標局提出了「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商標的註冊申請,這一申請的提出,拉開了長達15年的第二場杜康「商標內戰」。
因伊川和汝陽是洛陽市下轄的兩個鄰縣,兩縣分別有伊川杜康與汝陽杜康兩家酒廠,相距十多公里。然而,針對「杜康」品牌的爭奪,雙方激戰十幾年,業界稱之為「兩伊戰爭」(汝陽史稱伊陽)。
2005年,關於「杜康」的商標糾紛再次達到白熱化。北京市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准予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商標註冊」的裁決;但圍繞杜康商標的其他商標爭議卻剛剛開始。
2009年3月29日,洛陽市人民政府的協調下,汝陽杜康、伊川杜康兩家酒廠合二為一,組成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雙方一致決定,依照統一經營管理、統一市場、統一品牌的原則;至此,「內耗」了30多年的河南洛陽杜康兩「兄弟」握手言和。
由於還有一個白水杜康,河南杜康的母公司河南杜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劉更申一直謀劃著統一杜康,對外表示,整合白水杜康的工作一直沒有停止,此前也通過多種渠道接觸和談判過,現在主要通過法律渠道解決。
隨後,河南洛陽「杜康」開始一致對外,起訴白水杜康商標侵權。2009年4月,洛陽杜康以「商標侵權」將陝西白水杜康送上法庭;同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維持了白水「杜康」的商標註冊,洛陽杜康提起上訴;2010年7月,法院做出終審裁定稱,河南杜康和白水杜康達成和解,陝西「白水杜康」商標依然合法有效。
雖如此,但杜康商標之戰仍在曠日持久地進行著……
(綜合法制日報、酒業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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