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傷人,餵養過流浪狗的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愛狗不等於愛心

流浪狗傷人,餵養過流浪狗的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愛狗不等於愛心

?湘潭大學女生慘遭流浪狗撕咬,大家共同的呼聲:「流浪動物傷人,誰餵養誰負責」。

然而某些人卻居然說:「餵養流浪犬體現了愛心,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這裡?必須嚴肅駁斥這個錯誤的理論。實際上,餵養流浪犬是虛偽的自私,是文明的倒退。愛心不等於愛狗。社會文明的標準不應該由愛狗人士定義。

實際上,餵養流浪狗體現了愛狗人士最虛偽自私的人性之醜惡。消滅流浪狗體現的是社會的理智,文明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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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流浪狗,正常人的態度都是害怕、討厭,對其避之不及。

愛狗人士卻為了個人戀狗的癖好,主動為流浪狗提供食物甚至臨時的居住場所。投喂流浪狗根本不是一種愛心的表現。投喂流浪狗會給他人和自己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可能會給自己帶來官司。

流浪狗咬人,長期餵養者很可能被判賠錢。

王某從小區樓下經過,杜某母親正在樓下儲藏間大門外喂狗。王某遭到這條狗的突然襲擊,左小腿被咬傷。據了解,咬傷王某的狗原為流浪狗,長期在王某、杜某所住單元樓附近出現。杜某及其家人長期餵養此狗,為它起名,並收留它生下小狗。王某於是將杜某訴至法院,要求杜某賠償損失並就此事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審理後支持了王某的主張,判決杜某向王某支付醫藥費1416.1元、交通費250元,共計1666.1元,並就侵權行為進行書面賠禮道歉。杜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杜某稱,咬傷王某的是流浪狗,自己與這條狗之間並未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係,他也表示,自己沒有看到王某被狗咬,也沒有看到王某的傷口。

本案法官認為,咬傷王某的確實是流浪狗,但杜某的餵養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使得動物長期生活在附近。杜某在樓下餵養該狗長達半年以上,因此具有長期餵養流浪狗的事實。而作為餵養人,杜某沒有將流浪狗約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而是任性而為,最終導致王某在經過時被該流浪狗咬傷,因此杜某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餵養流浪狗可能會導致附近聚集的流浪狗泛濫成災,造成他人的不便。

餵養者被判賠償提醒我們,即使以愛之名,一旦涉及法律或者其他的底線,責任也不會因此而淡化。愛狗人士不具備真正的愛心,一點也不值得同情。

如果不慎被流浪狗咬傷,被咬者有權要求長期餵養者進行賠償。若條件可能,也可以向原飼養人要求賠償,在我國的侵權法中,第八十二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是在小區或者飯店等經營場所被咬傷,可以找物業或經營者索賠。對於進入到小區的流浪狗,物業公司有義務採取驅逐小區內的流浪狗等有效措施,防止意外發生,進而維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對於飯店等經營場所,經營者有義務對顧客的安全進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則更進一步明確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捕殺流浪狗,是一件英勇正義的好事。

支持以人為本,反對以狗為本。

愛狗人士真是顛倒黑白啊,把最骯髒的流浪狗打扮成聖潔的天使。縱容流浪狗是世間最大的醜惡。狗粉聖母是阻撓社會文明進步的最大毒瘤。?

每一個校園,街道,小區都應該積極行動起來,全面捕殺流浪狗。

文明的社會,敢於消滅流浪狗。

縱容流浪狗,是文明的倒退。

為什麼是捕殺,而不是收容?

?這個世界有很多有意義的事情等著人類去做。

人類別把大量的物資,精力都用在流浪狗身上。

收容流浪狗的成本,還有耗用的場地,物資,人員都十分可惜。

把救助流浪狗的物資和精力用於幫助人類,這才是合理的做法。

而且大量事實證明:狗泛濫成災,光靠收容根本解決不了問題。

還有一個道義上的問題:只有捕殺流浪狗才能夠體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那麼多人被狗咬的慘不忍睹,不應該再去為狗找理由狡辯。

捕殺流浪狗,對數量眾多的被狗咬的人來說,是一件非常正義的事。

??全面消滅流浪狗,就是最人道和最快捷處理流浪狗泛濫問題的最好方式。

我們說的是最人道,而不是最狗道。

提倡人道主義,反對狗道主義。

把流浪狗全部消滅,這就是最人道主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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