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決定不生二胎有無法律依據?
05-17
女方決定不生二胎有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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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專欄 定紛止爭
生育權屬於男女雙方,可是女方有不生育的自由,你認可嗎?
案例:福建泉州的阿陽起訴妻子要求離婚,他的理由是兒子患疾病,血脈無法延續,妻子卻不願生二孩。實際上,妻子已經40多歲,還患病動過手術,她認為生二孩不現實。最後,法院一審判決不准他倆離婚。勝訴方律師表示,是否生育二孩,妻子有決定權。
我們都知道婚姻自由,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大家都了解也都能接受;但是生育呢,生育也是一項權利,是權利就可以放棄,可是這是兩口子的事兒,一個巴掌拍不響,尤其是一方想行使生育權,另一方不想的話,那權利就衝突了;
拋開生育機器說,婆婆、丈母娘這些人為因素,重男輕女這些陋習的影響,生育權應該是平等的,那麼發生衝突時,怎麼可以只考慮一方呢,或者更直白:
婦女權益保證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至男方於何境地呢?其實這個法律規定有點雞肋,為什麼呢?很多人都會說男方不想生的話,也生不了啊,你規定不規定這個自由都不影響結果;當然這個立法背景可能是基於舊社會女方社會地位低,生育不能自主的原因;
再回到世俗:傳統文化講究男女雙全,國家也放開了二胎政策,很多家庭也選擇了要二胎;可是有些意見分歧的家庭卻因此發生了對立,甚至對簿公堂,現有的法律解決不了生還是不生的價值判斷,卻規定了不生的權利歸屬,單純在這一點上,男方處於弱勢!
把倫理的問題還給倫理,法律寧可鞭長莫及也不要橫插一杠,生還是不生兩口子商量,法律不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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