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蘋果手機殼從富士康到華強北的侵犯商業秘密漂流之旅
來自專欄 徐學義律師
簡要案情
2014年5月下旬,蘇某某(另案處理)通過王某某(另案處理)從鴻富錦精密電子(鄭州)有限公司(富士康鄭州分公司)非法獲取一片iPhone6手機外殼。
被告人張廣華告訴蘇某某自己可以介紹買家。5月28日,蘇某某將手機殼交給張廣華。同日,張廣華告訴被告人尹鵬,尹鵬告訴王清玉,王清玉向林某某介紹說有一片iPhone6手機外殼出售。
2014年5月29日,張廣華到深圳市華強北將手機殼交給尹鵬,尹鵬隨即到三樓王清玉經營的三發蘋果配件商行將iPhone6手機外殼交給王清玉,王清玉支付給尹鵬現金人民幣28000元,尹鵬後支付給張廣華現金人民幣20000元,後張廣華支付給蘇某某現金人民幣16500元。
2014年5月29日17時許,王清玉在深圳華強北龍勝市場外邊的麥當勞門口將iPhone6手機外殼以人民幣3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林某某。
至此,整個交易完成。
王某某、蘇某某、張廣華、尹鵬、王清玉全部被處理;其中,張光華侵犯商業秘密被判刑三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尹鵬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王清玉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例分析點評
1.實物樣品可能包含著商業秘密,是商業秘密的載體或本身就是商業秘密:本案中經鑒定,iPhone6手機外殼技術秘點中包含的信息,至少到2014年5月29日為止仍然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屬於商業秘密的範疇。
2.獲利有限但是損失嚴重,損失可能成為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的關鍵:本案中一個手機殼一共也就賣了30000元,其中王某某獲利12000、蘇某某獲利4500、張廣華獲利3500、尹鵬獲利8000、王清玉獲利2000,並沒有達到50萬的起刑點,但是經評估「iPhone6手機後蓋的研發成本損失」的評估值為人民幣3680000元整。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獲利50萬以上或給權利人造成損失50萬以上,都應予立案追訴。
3.即便非直接非法獲取商業秘密,但因明知仍非法獲取、使用並披露,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本案中張廣華、尹鵬、王清玉雖不是直接從富士康非法獲取手機殼,但是明知該iPhone6手機外殼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仍獲取、使用並披露,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案件疑點
張廣華5月28拿到手機殼,5月29日蘇清玉即將手機殼賣給蘋果公司委託公司的員工林某某,前後也就兩天的時間,手機殼通過快遞,手遞手的交接,周轉流程清楚,並沒有失控,如何認定損失高達368萬?林某作為受蘋果公司委託購買蘋果配件的員工,是否可能存在「誘導犯罪」的可能,其中嫌疑人供述的時間先後,邏輯順序,因果關係是否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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