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P2P網貸風險的一些建議
來自專欄 虎頭侃侃侃
在3月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周小川行長談到了對P2P等金融創新的監管:消費者進行出借時要自擔風險、自我負責。
去年年底,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下稱「57號文」),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轄內主要P2P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並在6月底之前完成全部備案工作,P2P網貸行業正式進入「備案時間」。此後,多地相繼發布了P2P平台「整改驗收細則」,全國網貸平台備案正式拉開帷幕。業內專家表示,不排除今後還有更嚴厲的政策出台,這意味著國家對P2P行業監管日益重視。
從嚴格意義上講,P2P網貸平台存在三方——融資方、出借方與平台本身。在這裡,每一個參與者都要遵守相關的規定。為了保障借貸能夠順利合法完成,筆者在此提出一些在監管框架之外的規避P2P網貸風險的建議。
對融資方的要求
作為P2P網貸的融資方,平台可以嚴格其審批,從而提高產品(這裡指項目標的等)的質量,更好地為出借方服務。平台可以對融資方提出下列要求:融資信息的透明度與公示;獨立的監督與盡職調查;信用評級分析等。
在這裡,平台可以要求融資方定期公示其所有的與他們財務狀況、運營業績等相關的信息。對此類公示的要求是:信息要完整、真實,不能誤導出借人。
對於P2P提供資金的一方
P2P網貸針對的出借人大多是那些風險偏好較高的人群。因為如果項目出現問題,出借人甚至有可能會損失全部。即便是出借金額相對較小,也需要P2P網貸的資金提供方有足夠的承受損失的能力。筆者認為,P2P並不適合所有人群,這裡既有對網貸的理解問題,也有風險承受力的問題。
如果有人想在P2P平台上進行出借,首先應當了解其經營模式、出借方案。此外,還要了解關於網路平台的提供商與產品的一些信息,例如相關風險、協約等法務文件。如果出借人在網路上找不到這些資料,就務必提高警惕。
在提供貸款、進行出借時,出借人需要明了回報期望與風險容忍度之間的關係,自己對項目的風險做評估,自己承擔出借風險,並且在各個項目之間做出比較。這就需要他們具備專業的評判貸款的知識水平、分析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有可能產生的風險。
對P2P平台的要求
P2P平台本身並不提供資金,但也不是融資方;它只是一個場所,向提供資金的一方提供第三方的項目。因此,筆者不主張藉助平台,通過廣告、專業演示來人為影響出借方,獲取他們對自家平台的信任。
此外,為了規範化,P2P平台還可以嚴格規定融資方通過合適方式,明確標明一些產生費用之處,以便出借人對此費用與成本有清楚了解。P2P可以採用一些有益於出借人的方式來減少風險,例如:對融資方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等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在傳統的方式中,通常由類似銀行的機構承擔此項責任。在這裡,筆者建議,應由專門的法律、認證、審核、公證機構介入。也就是說,這項保證融資方及其信息合法性的工作應由一個專職機構來完成。
筆者曾撰文提及在網貸平台中放進一個專業的金融評估機構,幫助非專業資金提供方了解風險。其原因在於:P2P網貸在構架形式上區別於原有傳統的借貸方式;它主要是為一些創意性的、文化與社會方面的、初創企業的起步階段尋找貸款,類似於風投與天使輪的貸款特徵。
此類融資方共同之處在於,通常風險很高,評估難度也很大,一般的出借方較難勝任此工作。對於典型的網貸,參與其中的出借人多半是持有資金額度相對較低,金融評估能力也有限的非專業人員。這種特徵使得專業金融評估機構的介入顯得更有意義。
筆者的建議是:立足於早期項目優劣評估的人工智慧軟體,評估類似財務狀況、現金流狀況、回報吸引力與前景等內容,與專業人員的分析相結合。通過這種方式,既提高了評估水平,又能節省出借人的評估成本。
出借項目的信用評估與風險分析應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介入;項目材料及機構的真實性、合法性,則由專門的法務公證認證機構來完成。
對於P2P平台的優化,筆者還有一個建議:將出借人按照其要求的回報以及提供的資金額度等特徵,做打分評估。大致可以這樣:如果平台能夠提供一個功能,為出借方按照融資方對資金特徵的要求做一個評估,例如,出借方期望的回報與能夠提供的額度等,那麼就能幫助融資方找到更加優質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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