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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外民事案件你知道怎麼送達嗎

關於涉外民事案件你知道怎麼送達嗎

來自專欄 法律實務探討

關於涉外民事案件你知道怎麼送達嗎?

案例:

甲公司因一起買賣合同與韓國法人乙公司發生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受理後,法院按照司法協助途徑通過最高法院向在韓國的乙公司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但是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裡,未能收到韓國方面的送達情況反饋。甲公司非常苦惱,涉外民事案件的送達不能快一點嗎???

筆者就涉外民事案件的送達的有關問題探討如下:

一、什麼是涉外民事案件的的送達。

所謂涉外民事案件的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時,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司法文書,是指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反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支付令、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以及其他司法文書。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送達的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三、實踐中各法院的做法:

我們可以發現,對於涉外民事案件的送達的途徑多種多樣,最高法院並沒有限定某一種途徑進行送達。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大部分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的送達時均首先採用司法協助途徑進行送達。其根據在於201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統一管理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的國際司法協助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和有權受理涉外案件的專門法院,應當指定專人管理國際司法協助工作;有條件的,可以同時確定一個部門管理國際司法協助工作。實踐中全國法院系統也部署了國際司法協助專門系統,各法院均確定了專人負責。但是,在上述司法解釋中也並沒有對涉外送達的途徑限定為司法協助途徑。只是在實踐中,大量基層法院依賴全國法院司法協助系統,未能主動採用其他途徑嘗試送達。

司法協助途徑進行送達的好處在於有全國的統一系統,操作簡便,同時有最高法院背書權威性較強。但是,該途徑需要通過三級法院層層遞交,層層檢查,效率較低下,造成大量長期不能送達的案件出現。

四、其他送達途徑的探討:

在《民訴法》中列舉了八項可供選擇的送達方式但是並非所有的八項方式都具有實際操作性。

1、其中第二項,通過外交途徑送達;第三項,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的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採用較少,並且大部分基層法院不知道該途徑應當如何操作;

2、雖然起訴的是境外當事人,但由於其在中國境內有實際聯繫機構或人員的,可以直接向其送達。如作為受送達人的自然人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送達。如果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有代表處的,人民法院可以送達給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的,經該受送達人授權,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此外,如果境外當事人在國內有訴訟代理人,除非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表明其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訴訟代理人送達。

3、郵寄送達。該方式的前提是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關於如何知曉受送達人所在國是否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登錄hcch.net(海牙公約官方網站)中的Service Section欄目查詢。可以使用郵寄送達的國家主要有:美國、澳大利亞等。

4、傳真、電子郵件送達。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送達方式也在改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但實踐中這種方式在我國還很少使用。

另外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除公告送達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採取多種方式向受送達人進行送達,但應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那麼法院在實踐中應當考慮多種方式同時進行,以求更高效率的完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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